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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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自从马建忠先生在马氏文通中首次建立汉语语法体系,首次提出词类划分标准以来,到朱德熙先生语法讲义的问世,其间经历了八十多年的历史。纵观这一时期对词类划分标准问题的讨论,其中有重要影响的观点大致有四种:一、意义标准:即依据意义或概念标准划分词类意义标准最早可追溯到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文通的词类划分标准是以意义为依据,而且是词汇意义。如:跑,跳。走,这些表示动作行为的,我们可以把此类词称为动词。但是词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色彩意义。所以词类的划分不能单纯依据意义。因为意义没有课观察的语法形式特征,无可操作性,判断词性不可靠,词的概念或词汇意义是不可观察的,它只能意会,而不能明确把握,并且它不能反映词的内在表述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主要标准。二、形态标准:即依据狭义的形态标准来划分词类。也就是依据词头、词尾或重叠形式来划分词类。所谓形态就是词形和词形变化。传统汉语语法学一般根据词的意义划分词类,照搬印欧语的词类划分方法,简单地将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对应起来,认为汉语中作主语、宾语的是名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状语的是副词。其实不然,汉语的词充当不同成分时不会发生形态变化。例如,动词无论作谓语、述语,还是作主语、宾语或补语,都采用相同的语音形式,未发生任何形态上的变化。因此,根据形态标准只能给汉语中一小部分词归类,而无法确定不带形态成分的词的类属。汉语在形态方面表现出的这一特点,同样只能作为词类划分的参考。汉语缺乏形态变化,不能单纯依靠形态特征划分词类。三、功能标准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的词类。词的语法功能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和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这是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词的语法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组合能力:主要包括实词与实词的组合能力、实词与虚词的组合能力。不同词类之间是否能够组合、以什么方式组合、组合后发生什么样的语法关系等。例如形容词大多可以和副词组合,接受“很”、“太”等程度副词的修饰;动词可以和名词组合,可以带“着、了、过”等动态助词等。另外一方面是词在句子中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实词一般都能充当句子成分,例如名词的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形容词的显著特点是可以作谓语、定语等。综合标准,就是在划分词类时,把几种标准综合起来考虑,同时应用多个标准。王力先生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到:“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第一,词义在汉语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第二,应该尽先应用形态(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第三,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变化的地方,句法标准起决定作用的。这三个标准是有机联系着的: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这三个标准。”这种多标准,带有一点折衷的意味,而且严格地说,比起单一的标准科学性要弱。陈望道在文法简论中说到:“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多标准是不可能合理的区分词类的。”总之,语法功能反映了词的表述功能,也可以观察,又具有全面性,可以作为划类的标准。综上所述,基本上认为,意义标准、形态标准、功能标准三者要结合起来用。形态与功能作为标准,意义作为参考标准,主要依靠功能标准,因为形态的覆盖面小。因此判定汉语词类时,要尽量使用多项标准,使这些交叉的标准能够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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