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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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1、本决定实施前(XX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在XX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人员,社保机构将按照退休人员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来核定进入社保时的养老金标准,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社保机构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避免了以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退休工资大幅度减少的问题在XX年10月1日已经离休人员仍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今后是否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调整相关待遇有待关注。2、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XX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三条规定由于社会保险法在XX年7月1日实施,在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XX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需要人社部做出明确解释。更多广告人才招聘信息,请访问广告买卖网招聘频道。如果要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只能以XX年7月1日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为标准,否则这一规定无法实施。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XX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过渡性养老金如何制定将关系到这一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的待遇是否会降低,同时也要考虑到与企业同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可能存在的差距,这一规定将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希望人社部能够考虑长期发展的方向,综合考虑一个全民养老金标准一体化的方案。4、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本决定促成了职业年金设立的依据,而企业年金的普及确十分困难,除了大中型国有、外资企业外,有的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都难以为继。希望职业年金的确定为下一步企业年金的普及作铺垫,各级政府要为企业年金的普及做一定的投入,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养老待遇上不会出现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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