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乔口渔都水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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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招商项目商务协议文本传批单 项目编号:湘望府招商字201119号 2011年11月14日项目名称长沙温州国际水产城项目项目选址望城区乔口镇荷叶湖村主要内容 该项目由湖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0 万元,在望城区乔口镇以“招、拍、挂”方式,征地约300亩,土地性质;商业综合用地。其中一期用地100亩,新建年销售水产品8000吨,年营业额50000万元以上的长沙温州国际水产城项目。项目从正式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营运。要求其在望城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前置审查意 见该项目经2011年5月16日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乔口渔都配套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办公会议纪要(望府阅201122号)精神,同意项目准入。拟 办区商务局根据会议精神,按照经审定的标准文本形成本协议,签约后,乙方首笔履约保证金按1万元/亩,该宗地经预审通过后,乙方按甲方国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增补履约保证金,全部履约保证金在“招、拍、挂”时转为“招、拍、挂”保证金。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传批。领导批示拟稿校对审核长沙温州国际水产城项目商 务 协 议编号:湘望府招商字2011第19号甲 方: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政府法 定 地 址:望城区高塘岭镇雷锋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谭小平职 务:区 长电 话:0731-88062229邮 政 编 码:410200乙 方:湖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法 定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4栋1503室法定代表人:杨孔定职 务:董事长电 话:073182836698 13787198888邮 政 编 码:4100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乙方为发展需要,拟选址在望城区乔口镇投资新建长沙温州国际水产城项目。现根据2011年5月16日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乔口渔都配套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办公会议纪要(望府阅201122号)精神,同意项目准入。按照项目投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合作共赢,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务协议。第二条 本商务协议是双方合作各环节工作的概括性约定。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乙方需要与甲方及其职能部门签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甲方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约束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要点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第二章 项目内容的界定第三条 乙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000个商铺以上规模的交易中心、万吨冷冻库1座、加工检验中心、及相应的商业办公、生活住宅配套设施等;生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养殖、加工、冷链物流、销售、出口等(以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如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乙方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00万元(本合同币种均为人民币),注册资本8000万元。资金筹措渠道为自筹。第五条 乙方新建项目的生产规模为年销售水产品8000吨,年营业额50000万元以上。项目从正式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营运。第三章 项目用地的约定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项目选址于望城区乔口镇荷叶湖村,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00亩,土地性质;商业综合用地。其中一期用地100亩。具体四至范围坐标,以核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红线图等法定用地手续为准,其余用地,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第七条 出让方式。甲方负责依法定程序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乙方应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农用地转用和相关法定的征拆工作、土地移交手续后,甲方在望城土地市场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乙方参与竞价,以价高者得的方式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获得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乙方摘牌、成交确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与甲方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交地时间、使用年限及起算日期。第九条 使用权规定(一)经“招、拍、挂”出让的宗地,乙方依法受让后,在法定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有其他客观原因,确有必要改变,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依法依程序办理有关用地变性手续。(二)乙方依法取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转让,如因乙方的客观原因,确需转让或合作经营,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并缴纳有关税费,方能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三)因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土地用途或甲方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乙方土地,乙方应予服从,甲方按政策给予补偿。(四)本商务协议的宗地,在出让后,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红线范围内的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出让之列,如乙方要求开发利用,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第四章 经济指标的约定第十条 投资强度。乙方项目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必须达到每亩不低于100万元/亩,以项目建设投产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等作为测算依据。第十一条 在取得法定用地手续前,乙方须在甲方区域内办理独立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甲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将全部法定用地手续办理至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名下。乙方保证项目所有的应缴税收在望城区缴纳。项目投产后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0万元;据此测算正常纳税年度年缴纳税收应不低于800万元。第五章 规划建设的约定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在组织“招、拍、挂”时,甲方将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乙方在受让后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方案中的要求、规划要点等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三条 乙方编制的用地范围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甲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批准。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本协议项下的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若使国家、单位或他人蒙受损失,应依法负责赔偿。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规定做好宗地范围内的绿化及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章 环境保护的约定第十六条 乙方项目在建设、营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本协议项下的宗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第十七条 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程序。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第十八条 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乙方项目建设、营运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进行严格的科学治理,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乙方项目生产、生活污水进入甲方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的,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第二十条 乙方在本宗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在甲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二十一条 乙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甲方辖内劳动力,劳动用工一律在望城区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计生等各项保险。第七章 履行协议的约定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专门银行、帐户,支付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1万元/亩计算支付。第二十三条 项目用地价款按照国土部门核定的用地性质及类型,在正式挂牌出让时,以公告评估价为准,乙方在报批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报批资料费、办证费不在其列。第二十四条 项目用地价款支付约定(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甲、乙双方组织资料申请用地报批。待本宗项目用地通过上级政府用地预审后,乙方须按甲方国土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及时足额增补履约保证金。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转为招、拍、挂保证金。(二)如乙方成功受让本宗土地,甲方即可与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总地价款,结清地价款项30日内,向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如乙方未能成功受让,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的全部“招、拍、挂”保证金(不计息)。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取得法定用地手续及土地交付使用后,6个月启动本项目建设;交付用地期满24个月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设的证明资料,证明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利用,生产经营达到约定的要求,尚未达到或完全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将视其建设经营现状,实行依法核减土地面积、收取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理措施。同时,对已经享受甲方优惠政策的,甲方依法追加法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第八章 政策服务的约定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本协议项下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积极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用地报批、企业生产劳动用工招聘、代办协办项目报建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七条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项目建设的外部基础条件为:(一)按照规划提供乙方项目用地外部的道路、供电、排水管道或明沟;(二)鉴于该项目用地范围暂无自来水管网,甲方同意乙方掘井取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信息服务费、测量费以及新增的“水、电、路”、场地平整、夯实等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需建工业用大型输变电设备或架设输送电专线,以电力部门提供的技术标准为准,需另行申报审批,其费用亦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八条 如因市政建设发展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调提供更多的配套服务项目,如铺设燃气管道、自来水管网、配建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设施等,乙方应按政策规定交纳配套费用。第二十九条 依照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0931号)文件,乙方项目在达到规定条件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甲方承诺对该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跟踪服务,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经营环境。第三十一条 指派区商务局、乔口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服务、推进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第三十二条 负责依约定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依法定程序出让等工作。协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参与竞价受让本协议项下宗地。第九章 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宗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自行解除: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行解除。二、本协议约定的宗地项目,未通过上级政府用地预审,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将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三、本协议约定的宗地,虽通过用地预审,但乙方最终无法获得用地红线审批,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甲方将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超过规定期限又不与另一方协商,且迟延期超过3个月后,即应确认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乙方除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外,也有权要求甲方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同样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外,也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所有用地资金,并依法对本协议项下的宗地组织重新招、拍、挂出让。第三十五条 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和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以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附件目录:1、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乔口渔都配套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办公会议纪要(望府阅201122号);2、长沙温州国际水产城项目有关问题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政府 湖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地点:湖南省望城区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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