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自检自测附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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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自检自测(附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有_。2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来分,保管合同属于_合同。3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_。4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合同属于_合同。5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_和_两个法定阶段。 6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经作出了一致的_。7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_的地点。8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_。9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_承担。1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合同内容的_变更。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_的变更。1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用的标准是_。13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_。14违约责任是一种_法律责任。1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_的行为。1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_、_、_。 17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双方向_或者_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18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继续_。 19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_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时间的性质为_。20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_合同。21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_的一方负担。2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年。23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_合同形式。 2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_所有。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1合同法基本原则2要式合同3不要式合同4要约5要约邀请6承诺7承诺适格 8缔约过失责任 9主给付义务 10先合同义务 11拍卖12附合缔约 13附条件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15效力未定的合同16表见代理17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18代位权19撤销权20不安抗辩权21合同的履行22合同的转让 23合同的单方解除24抵销25提存26违约责任 27不可抗力 28法律管辖竞合 29买卖合同 30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31银行借款合同 32融资租赁合同 33运输合同 34技术合同 35行纪合同 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2简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3简述合同的分类及各种分类的主要内容。4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5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6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什么?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8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类型。9哪些合同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10简述期限设定的方法。11简述无效合同的原因。12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13简述协作履行原则。14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5简述代位权适用条件。16简述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条件。 17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18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9简述供用电合同的特征。20简述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21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2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23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24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25简述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26简述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27简述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中发明创造分配的法律规定? 28简述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1试述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2试述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3试述合同无效的原因。4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5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6试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7试述违约责任的范围。8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9试述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0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1试述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参考答案一、 填空题 1技术合同 2实践 3非格式条款 4单务 5要约 承诺 6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 8有效成立 9债务人 10局部 11主体 12通知主义 13协商一致 14合同 15合同约定 16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提起诉讼 17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18有效 191 除斥期间 20效力未定 21履行义务的一方 2220 23书面 24研究开发人 二、名词解释: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的、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4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7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8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10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2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15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1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17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19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0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2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23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24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5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26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7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28法律管辖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法律也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份或其基本原则。29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0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31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2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简答题:1答题要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2答题要点: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3答题要点;合同的分类有:(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与从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等。各种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4)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7)根据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来划分,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8)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9)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0)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而进行的分类,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4答题要点: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5答题要点;合同条款的种类有: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第一,偶尔条款;第二,通常条款;第三,特意待定条款。6答题要点: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到达等。 7答题要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8答题要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答题要点: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主要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贸易买卖合同等。10期限的设定可以有以下方法: (1)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2)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3)一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4)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11答题要点: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答题要点: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3答题要点: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14答题要点: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消灭而产生、转移或消灭。(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和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15答题要点: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16答题要点: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17答题要点;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有: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8答题要点:买卖合同的种类有: (1)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2)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3)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5)一次性买卖和连续交易的买卖 19答题要点: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20答题要点: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21答题要点: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2答题要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23答题要点: 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24答题要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和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一般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5答题要点: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 (1)亲自完成合同主要工作。 (2)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3)通知义务。 (4)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5)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工作成果。 (6)交付工作成果并负瑕疵担保责任。 (7)保密义务。 (8)共同承揽人的义务。26答题要点: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提取货物。 (2)检验货物。 27答题要点: 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中发明创造依下列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28答题要点: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3)仓储物为 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论述题: 1答题要点: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2答题要点: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的意义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若自己并无先为给付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3答题要点: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答题要点: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5答题要点;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6答题要点: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7答题要点:违约责任的范围有: (1)继续履行合同。 (2)违约补救。 (3)赔偿损失。 8答题要点: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于是不少企业和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和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9答题要点: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10答题要点: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承租人的要求,满足承租人的需要,且必须向承租人事先选定的出卖人购买,而不能任意选择出卖人,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租金。(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了购买标的物的价款,却不必亲自接受标的物。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在于出租给承租人,供承租人使用收益。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只要履行了付款义务即可。因此,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这与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完全不同。(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了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的不足。多数承租人想在租赁期满后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法律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11答题要点: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五、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该材料来自中央电大的期末网上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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