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坦直小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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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坦直小学文件 浦东新区坦小20106号 签发人:王春荣 浦东新区坦直小学教职工出勤制度(试行)为保障教师、职工的权利,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对有关出缺勤作出如下规定:一、 病假病假必须有病假证明,病假证明在办理请假手续时上交有关人员保存,如遇急病,可补办手续,没有病假证明的作事假处理。短期病假:基本工资照发(1)15天(11个工作日)以内,每个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80元。(2)满15天(11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除扣发绩效工资80元,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奖励工资。(3)满1个月(22个工作日)的,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工作量津贴,扣发1个月的绩效奖励性工资。(4)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参照(1)、(2)、(3)执行。长期病假: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工作量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长期病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详见附件1同一病因请假,累计休假天数。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及保留的津贴。二、 事假根据沪人(1992)24号 沪人(1994)46号规定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来处理,如须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事假期间每天扣发绩效工资80元。超过一定天数另扣基本工资、绩效奖励性工资。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的,基本工资照发;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下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及保留的津贴。三、 旷工无故不请假、不上班视作旷工有旷工行为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者,扣发三天基本工资;连续旷工两天者,扣发十天基本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扣发绩效奖励性工资。扣发基本工资同时扣发相应天数的绩效工资工作量津贴、绩效奖励性工资。四、 婚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提出,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鼓励教职工利用寒暑假和国定假期结婚,对于按规定没有休满的假期,学校给予经济奖励。五、各类生育假各类生育假按上级有关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六、调休假由学校安排因工作需要积存的加班,或代课积存下来的加班,在得到有关领导准假的前提下可安排调休。代课2节可请半天调休假。每学期最多2天,但不得连续。教师加班、代课一学期结清。七、迟到、早退、中离教职员工因处理个人突发事情需要离校,应在门卫处由保安做好登记,月累计不超过4小时不扣工资。超过4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8小时按事假1天处理。教职员工因看病或配药需要离校,应在门卫处应由保安做好登记,登记好发票编号。教师需要参加子女的家长会、亲子活动需向教务处提供家长会通知,自行处理好课务,每学期不超过2个半天。八、教师外出学习、进修教师外出开会、学习、进修,一天以内的自行调课,一天以上的由教务处协商解决。九、请假假期天数一天以内的向教导处请假,一天以上的向校长室请假。本制度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校长室解释。2010.4.7附件1 长期病假工资待遇附件2 各类生育假及待遇附件1 长期病假工资待遇(1)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4)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附件2各类生育假及待遇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待遇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待遇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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