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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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服务巡回培训材料一、规划及预审(规划处 丁勤仙)二、耕地保护及增减挂钩(耕保处 康开进)三、农用地转用(农转处 段滔)四、地籍(略)五、提高用地报批中土地利用业务水平(利用处 钟松钇)六、林建光处长讲话一、规划及预审(规划处 丁勤仙)(一)关于规划有关问题1、规划修编的问题只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规划才是用地审批的依据。目前,基本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市、县规划,应提供相应的规划局部图上报在乡级规划未批准前,不得用乡级规划的局部图上报用地。规划批复后,旧规划自动失效,对旧规划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批复文件也一并失效。乡镇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为管理需要,建议以县为单位进行乡镇规划的审批。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乡镇规划应及时将规划成果报省厅进行备案后,方可按乡级规划批地。基本要求:在用地请示文中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情况作出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乡镇规划报批的用地,可表述为符合某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局部图应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公章,清晰标注所报地块在规划局部图上的位置,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用彩色扫描图上报。2、规划审查中常遇见的问题当审查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则可认定该地块符合规划;(1)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当审查地块全部或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时,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应当编写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方案,同时核减同面积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方可认为该地块符合规划。(2)涉及占用河流水面;河流水面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当审查地块涉及使用河流水面时,应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当涉及使用的河流水面位于有条件建设区时,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认为符合规划;二是对使用未列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河流水面,判定为不符合规划,需报有权部门修改规划后方可使用。(3)风景旅游用地区当审查地块位于土地规划中确定的风景旅游用地区时,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可认为符合规划:一是所报项目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内涵;二是政府用地请示文中明确该项目用地为风景旅游用地,符合相关风景旅游区规划。(4)依据规划文本中的项目清单进行审批。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列入规划文本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同时列入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和重大基础设施清单的项目。未列入规划文本又不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规划局部修改。(5)批次用地指标与交通能源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得混用。(二)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应由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2、预审中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项目用地定额标准。3、按照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的要求,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的和需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在预审阶段,需提供压覆矿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区分: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出资的,一般属审批类项目,一般公路、铁路、水利等项目均为审批类;主要由企业出资类的项目,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为核准类项目,一般港口、能源类项目基本都是核准类(批项目申请报告);除此之外都为备案类项目(有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精神,凡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需要提供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二、耕地保护及增减挂钩(耕保处 康开进)(一)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方案)1、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补充耕地责任人为:用地申请单位;批次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目前我省实行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厅统筹安排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承担单位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挂钩,实行耕地先补后占 我省所有补充耕地均以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形式实施,竣工验收后,按照“谁验收谁报备”的原则,上报部补充耕地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补充耕地备案编号后纳入我省补充耕地项目库,由我处根据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从储备库中选择相应的补充耕地项目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3、一书四方案中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目前均由我处在审理过程中负责填写,各地在用地报件网上审查通过后,农转处通知上报纸质材料的时候可以查看(如果看不到请联系厅信息中心),县(市、区)负责方案的打印存档及报送纸质材料。199939号/2000120号/2001374号/2008288号/200931号/第33号令2006(二)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审查1、审查的范围 凡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获批的县(市、区)申请农用地转用征用均需审核是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 2、审查方法 采用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坐标与规划数据库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叠加,计算重叠面积。 各地在上报用地报件时,应自行根据此方法先行审查,避免审核时发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而政府请示文却写着未占用基本农田符合规划而被退件,耽误审批时间。 3、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报件审查要求 凡是未列入规划文本中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清单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均需调整用地位置及范围,直到不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方可审核通过。4、使用增划指标条件 凡是用地项目已列入规划文本中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清单并且该县(市、区)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任务的基础上,额外将一定量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基本农田增划指标的,那么该用地项目审核涉及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部分可视为一般耕地报批,报批同时核减该县(市、区)基本农田增划指标5、使用基本农田增划指标的报件要求(1)政府使用增划指标说明(或者在请示文中明确)。 (2)说明该用地项目在规划修编已经列入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清单。(3)说明本县在完成上级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基础上有增划一定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4)说明选址确定后合计该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拟从本县(市区)增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冲抵,该项目按照符合规划占用一般耕地报批。6、使用基本农田增划指标的用地报件应附材料(1)规划文本中涉及基本农田增划的页面(1-2页)。(2)规划文本中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清单(复印经国土局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3)除了使用指标说明,报件中其余部分均按使用一般耕地报批填写相应内容。(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审查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范围 根据2010年11月20日黄小晶省长的批示,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范围做进一步明确,由“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进一步明确为“城镇住宅用地(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和“商服用地”。2、免除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范围(1)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2)“商服用地”中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用地可以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应在规划部门意见中明确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用地)。(3)根据2011年3月16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用地的,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占用耕地的可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重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可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上述项目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需免除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应附能证明需拆迁户数、人口、拆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拆迁情况的材料,如项目可研报告、相关文件等。审查时严格按照拆迁规模核定安置用地。以农村住宅小区形式安置的,面积按3户一亩或者人均50-60平方米控制;以城市单元房形式安置的,面积根据需安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控制。3、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件要求 同一批次用地尽量归类集中报批,要么整个批次用地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要么都不需使用,避免审核时需分地块计算面积,提高报件审批效率。(1)政府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说明(或在请示文中明确)a、明确本批次哪几个地块,分别涉及占用耕地多少,其中分地类占用多少(水田、水浇地、旱地)。b、明确使用哪个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合同编号签订的指标及对应合同号的指标在该批次用地使用面积。()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合同 a、必须是在政务网增减挂钩平台上签订的合同。 b、必须是经确认生效的合同编号。 c、合同签订须规范,完整。d、各地应做好每个合同号的使用登记,避免同一个合同重复使用或者使用面积超出合同签订面积导致报件退回修改。e、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项目及免使用挂钩指标项目必须分地块报批,否则将按整个地块涉及占用耕地面积来认定使用挂钩指标面积。f、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用地免除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但是只允许酒店本身用地,配套的商服用地不在免除范围。、其他相关问题()合理控制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价格 根据2011年3月16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为促进土地整治旧村复垦健康有序开阵,根据当前全省产生可用挂钩指标、指标交易现状、拆迁和复垦成本等因素,挂钩指标交易价格限制在10万元/亩以上、30万元/亩以下,各地应在此区间内议定挂钩指标交易价 ()购买新增耕地挂钩指标计入购买方补充耕地 跨县(市、区)购买取得的挂钩指标可冲抵受让方的补充耕地任务;转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应在两年内完成复垦新增耕地,新增耕地不计入该县(市、区)补充耕地完成任务数量。未能按时完成复垦新增耕地的,相应扣减转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补充耕地完成数量。三、农用地转用(农转处 段滔)(一)报批方式及依据1、城市批次用地 报批依据:2010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20号)2、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依据 报批依据: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7号)。(二)纸质报件材料基本要求1、上报报件份数:省国土资源厅代批的1份(属省政府审批的用地,总面积在500亩以下且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下的,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省政府审批的2份,国务院审批的4份(2份大材料,报省政府、省国土厅;2份小材料,报国土资源部、上海督察局),及1份电子报盘。2、需提供报件目录,装订顺序要规范,不同地块的同类材料须合并装订。 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批次报批材料要求装订为2本(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一:(1)请示,包括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包括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3)现状地类,包括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4)征地前期程序,包括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申请听证的附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及政府协调意见);(5)用地审批前置手续,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函(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工业用地使用林地初审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6)图件,包括拟占用土地的上一年度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材料二:(1)项目清单或预申请项目清单;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 (3)用地预审意见书; (4)工业用地预申请书及预申请保证金缴纳凭证; (5)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7)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履行凭据等(涉及违法用地);(8)其他规定材料。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三)单独选址报批材料组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7号),“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一次性报批用地有困难的,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分期报批。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国务院审批;属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为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用地请示文 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有违法用地。”(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可以代替立项文件的材料:1、立项文件; 2、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 3、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4、政府出具的同意储备的文件。 内容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为土地三通一平等项目前期开发,收储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六)土地开发用途 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准确填写“呈报说明书”、“界址点成果表”和规划意见函中的土地开发用途。(七)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般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工业项目(除省级核准的水泥、冶金、石化、造船外)涉及使用林地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审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八)拆迁安置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问题,保障工程顺利施工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选址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用地的,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占用耕地的可不是用增减挂钩指标。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重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可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按批次用地形式报批的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土地收储机构承办。属重要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县级以上政府已确定其他国有单位承办的,应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报批征地时需提供拆迁主管部门关于涉及拆迁的项目、需拆迁户数、人口、拆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拆迁情况的说明材料,严格按拆迁规模核定安置用地面积。以农村住宅小区形式安置的,面积按3户一亩或人均5060平方米控制;以城市单元房形式安置的,面积根据需安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控制。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需要提供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九)先行用地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在用地通过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并办理先行用地。先行开工工程涉及的安置用地,可一同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同时抓紧申报正式用地,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部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未报批的,暂停受理该省(区、市)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十)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 2006年12月12日国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2009年11月10日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增补了相关内容。建材项目;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 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 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 赛车场项目; 5. 公墓项目; 6. 机动车训练场项目。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船舶制造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十一)设施农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四、地籍(略)五、供地与集约节约用地(利用处 钟松钇) (一)批次用地供地率考核操作规则 为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改进用地审批工作,提高项目落地率和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厅领导同意,制定此批次用地供地率考核操作规则,自2011年4月20巳起实施:1、考核依据 各市、县(区)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其供地率以该市、县(区)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的数据进行计算考核。如果实际情况与系统不一致,应及时补录数据。2、计算公式供地率=运用以上公式计算供地率时,分母先扣除山体、公共空间等不需供地或无法供地面积的平均数量10%。如农转1000亩。扣除100亩,分母只按900亩计算。 3、考核办法(1)以独立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的市、县(区)为考核单元,以受理该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凡一年之前的前三年期间内所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中的批次用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的市、县(区),给予受理审批新报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批次用地。例如:2011年5月18日受理某市、县(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则考核该市、县(区)供地率的时间段为2007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8日,依此类推。 (2)一年之前的前三年期间内批次用地的供地率不足70%的市、县(区),给予受理审批省重点和救灾项目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批次用地。 (3)对一年之前的前三年期间内批次用地的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不予受理审批其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土地利用处审理时告知:“你市、县(区)已征批次用地利用率较低,请优先盘活利用已征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如需沟通指导请与我处联系”。在具体沟通时,如属一年之前的前三年批次用地总量不足1500亩的市、县(区),经书面说明确实无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急需新征土地的,可以视同供地率达到70%予以受理和报批。如属市、县(区)政府反映的特殊情况,请该市、县(区)政府提供相关材料,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后,予以受理和报批,特事特办,从严掌握。(4)对供地率在80%以上的市、县(区),给矛500亩新增收储用地指标。(二)供地方式主要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1、只有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才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地,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土地用途(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而不是根据项目业主的性质(体的性质,民营企业或国企),比如,民办企业新建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也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但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新建,并出具证明其为非营利性。2、根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3、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均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比如,医院、学院、农村客运站(城市公交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可以划拨供地)、老人福利院。国家级粮食储备库可以划拨,其它的应出让。(三)用地报件常见的几个问题1、工业用地的规划意见函不要体现具体项目业主。2、由于省重点、救灾项目用地供地率达不到70%时也可以通过,因此,在供地率达不到70%时,省重点、救灾项目用地不要与其它项目用地捆绑在一个批次用地报件中上报。3、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才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地,由于去年用地报件改革,不用扫描立项、预审等材料,我处在审核时无法知道项目情况,因此对划拨用地,请在用地审查意见补充说明某地块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或另行补充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说明材料。4、地块信息表中的“用地规划指标”,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与规划意见函中的数据一致,经常规划意见函与表中“用地规划指标”不一致,特别是工业用地中的绿地率有专门的要求,不超过20%,常发现规划意见函符合要求,但地块信息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是地块信息表填写符合要求,但是规划意见函不符合要求。另外:很多国土局不是根据规划意见函的指标填写,而是根据省厅发布的最低控制指标直接填写,与实际不符合。5、对单独选址用地,应完整填写“一书四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比如:功能分区、设定用途、供地方式(提供方式),供地面积应与规划、立项、用地审查意见书等前后一致。对协议出让的还需填写评估价格、拟协议出让的价格和用地年限,并附书面说明,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拟协议出让的价格不低于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相同级别相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拟协议出让的价格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上述两项为协议出让的最低价标准(省政府闽政2005118号),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不适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应掌握的最低标准,而是应按省政府的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和出让工作规范办理。6、新增的工业用地应要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闽政20084号“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0.67公顷(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的规定。7、用地报件中的土地用途不是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GB/T 21010-2007)的分类标准填写,经常不规范,甚至自创土地用途填写。应按国标填写,对特殊说明的,可以在用途后加(),予以补充说明。土地用途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四)近几年省厅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1、严格把好土地供应关口(1)建立用地审批与产业政策联动机制。对鼓励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 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对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范围内的,不得办理用地预审、农转用与土地征收、供地审批手续;对未列入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一律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2)控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省政府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8、20; 6、12; 4。现在要执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的规定。2、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标准(3)完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发布了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2008年进行修订,建立了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五个方面的指标体系。(4)制订实施教育用地定额标准。2007年会同省建设厅、教育厅制定发布福建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对各类教育的教工宿舍、学生宿舍占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等建筑用地,建立用地控制指标体系,防止教育项目圈地行为,提高学校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教育用地的标准。3、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5)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7月下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并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6)实行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分别对鼓励、限制的产业实行差别地价政策,实行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相挂钩的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且用地节约集约的重大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一般工业项目仍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一般项目中的皮革及毛皮加工、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煤矿、水泥熟料生产及配套的石灰岩开采、所有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在供地审批时,需附有依法批准的项目环评报告,且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凡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工业用地面积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的,按节省率对土地出让价格给予3%一10%的优惠。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我省规定标准10%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3%-10的优惠。(7)实行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对利用低丘缓坡地(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由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所在县(市、区)5000元亩的资金奖励,用于补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2009年共有16个市、县获得奖励,合计1962万元;2010年共有21个市、县获得奖励,合计2992万元。4、强化土地批后跟踪监管(8)建立供地备案与在线监控制度。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均需通过系统录入打印。(9)实施供地率考核制度。实行批次用地供地率与新增农转用审批报件相挂钩制度。促进提高土地供应率、项目落地率和土地利用率,防止产生新的粗放供地和资源浪费。(10)推行项目用地跟踪卡管理制度。通过监测监管系统,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使用土地,要求及时录入开、竣工情况。(11)常年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5、建立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12)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我省经国家核准的84个开发区(其中国家级19个,面积202. 69平方公里;省级65个,面积339. 197平方公里)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扩区或升级,优先办理区内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对存在土地利用率不高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予以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岩永定工业园区等我省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升级。泉州、漳州台商投资区新设工作,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审核意见。(13)落实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制度。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联合制定实施了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将全省市、县(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全部纳入考核范围。(14)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活动。六、林建光处长讲话(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一、用地服务工作的几点心得(略)二、掌握新政策1、闽委发2011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前三年征收的土地已基本有效使用、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安排500亩新增储备用地;供地。原由设区市政府行使的供地审批权限下放由县(市)政府审批。2、临时用地由县级审批。重点建设项目中不可复垦土地捆绑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林业局可批林地的临时用地。3、重大建设项目中的安置用地及不可复垦的临时用地,可在预审时即捆绑上报国务院审批,不需使用(购买)增减挂钩指标。4、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价。省政府公布的是最低价,但各县(市)报批用地时,要以在当地政府公开的标准来处理。5、节约集约用地。先按项目套标准定规模;分期分块报批,以免造成资金困难及指标占用;酒店规模需在100亩以下。6、农转用报批要尽量剥离国有存量地,建议民生工程相应组合在一起报批。三、用地报批材料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重点工程需提供省重点项目名单。名称不一致时,需省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2、校安工程需提供省校安工程名单、当地部门书面承诺。3、分批次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电站。5、缴款通知书寄用地科,票据寄财务科。四、用地方面的几点问题1、用途要一致,用地面积要小于或等于规划面积。2、要注意相关部门出具材料的时限。3、林地审核中,用地面积要小于或等于林地审核面积,超过面积就近套入园地;土地权属需与林地权属一致。4、社保信息及相关意见填写要完整、准确。5、单独选址项目有多个不同名称的,请示文中名称以发改委立项的名称为准。6、单独选址项目报批业主应是法人单位。7、勘测定界资料一律使用西安80坐标系统。8、文件、图纸、表格、面积数据要一致。9、有核减面积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图纸需使用新的。10、材料要规范,无关资料不要装入档案。11、单位的成套住宅不允许报批,不供地。12、用地报件不可集中多批次一天上报。13、用地报件审查与立项有出入,要证明清楚(加图说明)。14、旅游用地不占指标的,分开归类报批。15、开发区名称不可乱用。16、重点工程在线服务卡要适时更新。17、县级报批要建立交叉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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