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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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请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校(园)认真组织教师讨论,并把讨论意见于2013年3月1日前报教育局办公室。 云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云教发2013 号关于印发云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学校(园),机关各股室: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云教发20132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县教育局2013年2月26日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包括:全县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处分:(一)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二)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三)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四)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六)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七)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八)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九)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十)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十一)在工作日进歌厅等娱乐场所的。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二)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三)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五)在公共场所玩麻将、打三匹,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网上交易、购物、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看电影、看电视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七)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八)乡镇之间、学校之间利用公款相互宴请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三)在教学期间开展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散步流言蜚语、造谣惑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七)醉酒闹事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九)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等活动的;(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六)无故旷工,随意离岗。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酒后驾车,造成责任事故,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一)属于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立案查处并作出处分决定。(二)属于局机关职工按程序报云县监察局审批并作出处分决定。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按规定降低级别。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第十三条 教育局机关职工受处分,处分期间的考核、工资待遇等按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执行。第十四条 对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干部职工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本人。本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职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五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接受申诉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答复。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并作出撤销或更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县教育局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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