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文件(学校发放-施工单位报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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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选 文 件一、参选文件封面(略)二、参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 施工比选邀请函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3、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拟任项目负责人: (签字)联系方式: 年 月 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必须是比选申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比选申请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五、参选工程量报价清单(由参选人严格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报价清单,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六、合同条款及格式 武侯区学校基建维修及装饰工程项目实施合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程全称): 主要工程内容: 发包人(甲方:学校或单位名称): 发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承包人(乙方:施工单位名称): 承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监理人(丙方: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为确保上列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前期对设计方案的审定结果、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签约审计机构的预算审核建议、承包人提供的资质及业绩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实施该项目,并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设计方案确认资料;(2)施工前现场现状照片;(3)主材相关证明及内外特征资料、样品材质及色彩确认资料(照片);(4)图纸(效果图、总平图、施工图);(5)中选通知书(复印件);(6)参选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通用合同条款;(9)专用合同条款;(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资料均应有发包人、承包人、区教育局三方的项目代表签字确认。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后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预算审定):人民币(大写) ( )。4.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5.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6.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 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交付日期: 年 月 日,工期为 日历天。8. 本协议书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9.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4181页。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以主体总合同为准,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作为本项目施工现场监督人员,履行监理人职责。本工程项目禁止转包或分包,若经甲方或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发现项目实施存在转包或分包现象,可随时中止本合同,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负。1.2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施现场考勤制度。若项目经理无故缺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金。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项目经理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原因,并提供与原项目经理具有相同资质及经验的至少2位备选项目经理,由发包人会同区教育局现场代表共同审核后确认新的项目经理并报区教育局完成备案手续后原项目经理方可离场。2、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两年,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包括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五年。2.1、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兵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3、争议评审组:由区教育局委托一名至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4、本合同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政策。适用国家现行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本工程不采用国内没有的相应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现场项目代表,由三方签字认可后执行。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材料和设备采购和管理约定:工程全部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其质量须符合设计和国家对该材料和设备检验检测标准,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设备前,其质量、品牌等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招标文件要求材料和设备品牌的,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品牌与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一致,且其价格应相当于投标文件所报单价;若招标文件未要求材料和设备品牌的,其价格应相当于投标文件所报单价。同时,承包人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现场代表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且材料和设备样品封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5.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的规定,本项目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度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4承包人应制定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按双方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的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理。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支付人民币2000元。12、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但工期顺延。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但工期顺延。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格验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采取技术手段使其达到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但不影响发包人扣除其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尾款中扣除合同总价的5%-20%作为违约金;按该比例扣除工程尾款仍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足额赔偿。发包人有权自行决定违约金的幅度,承包人对发包人在该幅度内的决定无任何异议。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合同双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验14.1.1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提供的必须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2监理人未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重新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无论符合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以发包人及区教育局现场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15.3变更程序由承包人在实施前至少提前3天将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区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按程序审批,未获发包人及区教育局书面认可而擅自实施的变更,相关工程费用及其它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原则:必须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变更后工程总造价不得突破预算控制价。因乙方制定的施工或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瑕疵或遗漏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15.4.5规费、措施费的计价方法措施费:措施项目一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等原则上一律不予考虑;措施项目二中的成品保护等不予考虑,脚手架及其它特殊项目视实际情况计取。16、价格调整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短,无发包人、承包人及区教育局三方书面认可的材料变更、价格变动,一律不予调整。17.2预付款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短,总造价较低,且未收取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按进度支付进度款。17.3工程进度款付款项目基本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70%,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来之后支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95%,余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之后拨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扣留的金额或比例:审计确定的工程结算价的5% 。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后支付。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至少包括竣工图表、质量文件、验收资料及以下内容:(1)设计方案确认资料;(2)施工前现场现状照片;(3)主材相关证明及内外特征资料、样品材质及色彩确认资料(照片);(4)图纸(效果图、总平图、施工图);(5)投标工程量清单(预算);(6)中标通知书;(7)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8)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9)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10)永久工程竣工图。(11)其它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二份。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法:由承包人承担。18.3验收18.3.5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现行验收规范执行。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收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7天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延长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19.7保修责任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0保险20.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书面确认资料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通用条款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关费用。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承担。20.7保险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保险,一旦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2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5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拖延1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如果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拖延14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此时第22.2不再适用)。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合同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基础、主体工期拖延但不影响工程最后竣工验收的,每拖延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合同通用第13.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并承担采取改正措施的费用。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达不到相关要求将予以处罚(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处罚(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总金额按本合同总价的5%以内,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无论阶段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如未一次性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则按每次合同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如果经过整改仍未通过合格验收,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扣取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果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并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4)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劳务、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人员资金,造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并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全部经济损失。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补充条款25.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包人不得同意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不得同意承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承包人分包。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本合同不符的,视同转包。25.4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将由发包人在其工程进度款中扣出予以垫付。农民工工资按成府发2010168号及成建价201016号文执行。25.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25.5.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10000元100000元 ;25.5.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100000元200000元;25.5.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200000元以上。25.7发包人及区教育局将派人参加全过程造价控制,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进行审核,并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5.8为规范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本项目执行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25.9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大力加强建设过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本项目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9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7号)。25.1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川价发2008141号),所有基本审核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加收的3-5%的审核费用承担约定如下:1、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发包人负担审核费用;2、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3、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以武侯区审计局招标签约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为准。26、合同附件26.1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6.2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6.3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注:所有附件中所涉及的工程均为主体合同中的工程,甲乙双方主体不变。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按相关规范实行保修。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内容。二、质量保修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内容均为两年。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前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现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附件3: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为保证本工程项目在按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价。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价。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告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发包人将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处罚20000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400000.00元。以上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本协议书包含上列所有附件及条款,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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