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法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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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11-40号文,对新时期的工作提出7项任务: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4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5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6安全文化建设;7安全产业发展。安全管理体制目前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到位”: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到位。 “4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教育、没有防范措施、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5同时”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专职安全员自始自终参加,具有发言权和否决权。安全生产管理“3大措施”:技术、教育、管理。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5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资金保障;教育培训;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五大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坍塌统称为“五大伤害”。高处坠落第一位。“五板一图”: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现场总平面图。宪法规定的是“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时间、空间、人。 时间效力分: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法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2、公开原则:处罚的依据公开;处罚的程序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保障当事人的了解情况的权利;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3、2年内未被追诉,不在给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处罚、普通处罚、听证、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目标。 13项责任追究意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六十五条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四)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5/8页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共计12项)(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最基本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遵守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的建议和意见;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情况;拒绝接受违章指挥;接受劳动保护培训。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遵守劳动保护的法律;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服从生产指挥,遵守纪律;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生产安全隐患是未被人们发现或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意外变故或灾害。一般和重大。共同点是已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只是未发现或损失认定的认识问题。事故特性:因果、随机、潜伏、可预防。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90;6分钟,50可能复苏。应急救援预案: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内容:工程基本情况;项目经理部情况;救护组织;救援器械;救护单位。 救援器材管理:落实资金;对施工现场的器材提要求;器材符合救援要求;有器材检查要求记录。演练方法: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专家评审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项目部的报施工企业审批。 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组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起决定作用。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管理的决策人物。安全生产管理悬殊大的主要原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进行责任交底,在责任状上签字。对“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先进奖励”提出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房屋建筑工程:2。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和项目中设置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档案;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员配备:总包-特级不少于6,一级4.面积-1万到5万2人;合同价. 专业承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50-200的配2人,不少于5。 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资格:在职人员;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好;年度培训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发证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地进行;全国通用;2年复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深基坑施工中:总包的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总包的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开挖深度达到标准时常驻施工现场。高大模版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署浇筑令。起重机械安装完,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前检验检测机构先验收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结果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在验收合格30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临时用电工程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演习;高度超过30米配消防水源;灭火器械经常检查;禁止吸烟;各种气瓶单独存放。绿色施工内涵: 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荷,节约能源;提供安全舒适额空间;与自然环境亲和。扬尘控制: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覆盖;粉末状材料封闭;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搬运降尘;浇筑混凝土前吸尘器;机械剔作业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高层清理设封闭性专用道或容器。水污染控制: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措施;污水排放委托检测;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保护地下水;缺水地区降水尽量少抽地下水;基坑抽水量大于50万方,地下水回灌。碎石类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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