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总厂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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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企业标准化水力发电总厂企业标准安全行车及事故管理标准Q/DHD-220.06-2001 0 引言为规范本企业安全行车管理,确保安全行车,特制订本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安全行车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行车管理的工作。2 职责2.1安全行车管理工作由汽车队、厂长工作部和各配车单位共同实施。汽车队为主管部门。2.2汽车队负责全厂车辆安全监理、办理证件、安全行车情况检查与车辆管理工作。2.3厂长工作部负责小车班车辆的安全行车管理。2.4各配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安全行车管理。1 管理内容与方法3.1安全行车学习管理3.1.1汽车队根据车辆配置及部门驾驶员人数,划定全厂若干个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组长由汽车队指定。学习小组每月举行一次安全行车学习活动。无论专职驾驶员还是兼职驾驶员均需参加学习。3.1.2汽车队负责制订驾驶员安全学习计划并负责安排安全学习内容。3.1.3各安全学习小组要建立学习记录簿。汽车队每季度对小组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3.1.4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设管理员一名。协助组长管理本组的安全学习,具体任务为:1) 每月召集小组成员参加安全行车学习,并负责考勤和记录。2) 与汽车队联系安全学习的内容和材料。3) 安全行车数据及事故统计。4) 收集和反映驾驶员对安全学习的要求和意见。3.2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3.2.1本厂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3.2.2吊车驾驶员必须参加专门培训,考取国家劳动部门核发的特殊车辆驾驶证。3.2.3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厂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章守纪,确保行车安全。3.2.4本厂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两类。签定劳动合同,定岗为汽车驾驶员的人员,为专职驾驶员。聘任其他工作岗位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成为兼职驾驶员资格。3.2.5兼职驾驶员的报批3.2.5.1兼职驾驶员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员属初次申报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已批准为兼职驾驶员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申报人员应为本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安全记录好,确因本部门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且无患有妨碍驾驶车辆的疾病。3.2.5.2申报部门(单位)应配备有机动车,且现有驾驶人员人数未达到现有车辆数的1.5倍。只有一台车的部门,允许配备驾驶员2人。抢修服务中心及保卫人员,具备条件的均应学会汽车驾驶,取得驾驶证,成为兼职驾驶员。3.2.5.3各生产部门及因工作需要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学会汽车驾驶,取得驾驶证,成为兼职驾驶员。3.2.5.4申请及批准程序1) 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人员名单报汽车队。2) 汽车队每季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厂长。3) 厂长工作会议审议批准。4) 汽车队按厂长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的名单下文。3.2.6准驾证管理3.2.6 .1准驾证为准许本厂员工驾驶本厂机动车的证件,发给专、兼职驾驶员。3.2.6.2驾驶员的准驾证由所在部门领导签证同意,汽车队办理并发放。3.2.6.3准驾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与驾驶证同时使用。3.2.6.4准驾证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年审,以旧换新。3.2.6.5准驾证根据工作需要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可随时调整。3.2.6.6持有准驾证职工调离本厂或被本厂除名的,收回准驾证。职工在厂内岗位变动,其准驾证交回汽车队,新的准驾证由汽车队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核发。3.2.6.7酒后行车者,扣留准驾证36个月,醉酒行车者,吊销准驾证。3.2.6.8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累计3000元1万元者,吊扣准驾证3个月;1万2万元者;吊扣准驾证6个月;超过3万元者,吊扣准驾证。3.2.6.9被扣留准驾证者,扣留期满后,需跟车学习3个月,才能重新申请准驾证;被吊销准驾证者,一年后,视个人表现,经安全部门考核,主管副厂长批准,才能重新申请准驾证。3.2.6.10因停止驾驶资格而不能进行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停驾期间按待岗处理。 3.3各配车单位要对所管辖的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严格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按本厂机动机辆修理和保养管理标准执行。3.4车辆行驶前,驾驶员要外观环视车况,检查轮胎有气、制动及操作可靠、各种灯光正常。3.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各种异常声音时,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直至排除异常现象才能继续行车。3.6车辆按行驶的道路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3.7车辆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违章操作,不开“英雄车”、不开追逐“斗气车”,避免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3.8驾驶员应做到出车前精神充沛,坚持做到酒后不开车。3.9车辆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进行事故抢救,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4 检查与考核本标准按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标准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本标准由汽车队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周天秀 审 核:邱赞伟 批 准:温 记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企业标准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标准Q/DHD-212.08-2001 0 引言为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管理,调动全厂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订本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管理的工作。2 职责2.1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管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工会共同负责,工会为主管部门。2.2工会负责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2.3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生产劳动竞赛的考核工作。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本厂的安全记录竞赛、运行千项操作无差错竞赛、工作票无差错竞赛、汽车万里行车无事故竞赛及安全管理竞赛由厂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制订考核标准和竞赛办法,由工会组织实施。3.2安全记录竞赛:对运行值和汽车车队及生产系统的部室等,实行无障碍、无事故(含无轻伤、无重伤、无统计事故、无未遂)的安全记录竞赛。安全天数见附表1中的规定。3.3.1各单位超过附表1中规定的安全天数,即可根据附表中的标准申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并按上月末本单位在册实有人数乘以得奖标准发给奖金。3.2.2凡属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障碍和事故以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均中断该项安全竞赛记录。(出事故中断安全天数的同时中断障碍的安全天数),安全天数重新算起。3.2.3违章操作及严重违章行为,虽未构成障碍或事故后果,但经安全监察部认定或厂部认定为厂内责任障碍或事故,按3.2.2条规定执行,中断安全竞赛记录。3.2.4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其奖励考核日期从90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3.3运行值千项操作无差错竞赛:3.2.1竞赛内容3.3.1.1操作连续累计次数每达1000项无差错给予奖励3元;3.3.1.2操作连续累计次数每达到5000项无差错给予奖励10元。3.3.2操作无差错竞赛以个人操作项数为参赛依据。由统计申报,并由安全监察部核实后给予发放奖励金额。3.3.3监护操作按上办法执行。3.4 汽车队万里行车无事故竞赛:3.4.1竞赛内容:3.4.1.1连续安全行车10000公里给予奖励5元;3.4.1.2连续安全行车30000公里给予奖励10元;3.4.1.3连续安全行车60000公里给予奖励20元。3.4.2万里行车无事故竞赛以个人行车公里数累计,由车队提出参赛依据(核实行车公里累计数)申报,并由安全监察部核实。3.5运行值工作票无差错竞赛:3.5.1竞赛内容:3.5.1.1电气、机械专业填写工作票连续100张无差错给予奖励3元;3.5.1.2运行值办理工作票连续100张无差错给予奖励3元。3.5.2工作票无差错竞赛以班组为参赛依据。由大化发电部统计上报,安全监察部核实后给予发放奖励金额。3.6运行值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竞赛。竞赛办法:采取打分形式,满分为200分。其中设备事故10分,人身重伤20分,人身伤亡事故70分,安全管理100分。每年进行评比一次,当总分达160分以上者参加评奖。3.6.1评定办法:各值每年在元月10日前将本值上一年的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总结材料及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自打分情况报厂工会。由厂安全生产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并审定。3.6.2奖励办法:开展安全劳动竞赛本着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从参加竞赛的值中评出,按分数的高低排列名次第一名厂部给予一次性奖励人均10元,并发给“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一块镜屏。第二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均7元,并发给“安全生产管理及格单位”一块镜屏。3.6.3安全生产管理评分标准见附表2。4 检查与考核本标准按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标准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刘海振审 核:骆振业批 准:戴 涛附表1:奖励及安全记录考核标准项 目标准元/人安全天数单 位无障碍无事故无障碍无事故3548运行值200150300n300n汽车队250300365n365n生产系统部室300350750n1000n注:n=1、2、3附表2:检查项目标准分主要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得分一、 安全管理201.安全生产责任制4运行值、班组有关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和贯彻不得力扣2分2.运行值安全机构和安全网4运行值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班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值一级安全网作用得到发挥。运行值没有安全机构扣2分;班组没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扣1分。安全员因工作变动不在岗位,不报不补额时扣1分。3.安全活动6运行值每月进行安全分析活动一次;班组每周安全活动一次;并有专用的安全活动记录本。运行值每缺一次扣2分;班组每少一次扣1分。无专用安全活动记录本,无据可查,视为未开展安全活动该项全部扣分。4.事故分析及统计上报6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由值及时填写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察部。未达到“三不放过”,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及时填写事故报表时扣2分。对隐瞒事故行为,该项全部扣分二、规章 制度251.规程2运行、检修、试验、安规、管理等规程齐全。每缺一种规程扣1分;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扣1分。2.安规期考核4每年度安规考试人数应达到应考人数的95%以上,及格率达到100%。应考人数每低于1%扣1分;及格率每低于1%扣1分。安规考试不及格上岗者1人扣1分。3.公布批准有关人员名单2“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工作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许可人员名单”有批准公布执行。少一项扣1分。发现未经批准的人员单独签发工作票或担任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许可人的情况该项全扣分。4.操作票、工作票、开票率、合格率4操作票、工作开票率达到100%;操作票、工作票不应有缺项、顺序颠倒等原则性错误;票面合格率达到95%以上。操作票、工作票开票率每低1%扣1分;每有一处原则性错误扣2分;票面合格率每低1%扣1分。5.设备缺陷管理3发现缺陷及时登记汇报。按设备缺陷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及时对设备缺陷进行签批和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每发现一处扣1分。6.设备定期轮换试验3运行单位有设备定期工作制度,并要严格执行;检修单位有设备定期试验维护制度,并要严格执行。没有定期工作制度或未严格执行各扣1分。7.交接班制度2有“交接班制度”且严格执行。发现不认真执行的,一次扣2分。8.巡回检查制度3对运行、检修人员有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要严格执行。未按规定制度进行管辖设备巡回检查,每发现一个班扣2分。9.承包工程安全监护制2对承包工程负责安全监护的值、班组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没有按规定执行安全监护扣1分;没有安排人员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工作失职该项全部扣分。三、设备与现场管理401.“两措”计划3年度两措计划完成情况和设备完善化及改造计划完成情况。没有“两措”计划全扣分。没有完成,一项扣1分。2.设备名称编号标准志齐全6电气主开关、刀闸应有双重编号;水轮机、发电机、油、水、气风管道漆色和阀门编号正确;阀门开关方向标志醒目。每少一项扣2分。3.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6班组每季度作一次反事故演习;值每半年作一次反事故演习。班组每少一次扣1分。值每缺一次扣2分。没做反事故演习全扣分。4.无违章现象6检修现场必须带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现场作业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倒闸操作正确。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每发现违者一次扣2分;违章作业或误操作一次扣5分;操作不验电、监护不唱票,发现一次扣3分。5.无违纪现象4生产场所不得穿高跟鞋、裙子、短裤、挂线衣、拖鞋等。违者每发现一次扣3分。6.转动设备的防护3旋转机械设备裸露部分应装防护罩。每发现一次没装防护罩扣2分。7.设备运行2按规程(或厂家)规定的设备运行定额。运行设备参数超限发现一次扣2分。8.实施“安措”情况4有空调设备要正常投入;检修期间对水车室、安装间增设有轴流风机数台;夏天对发电机层增设轴流风机(空调效果差的情况下)。现场无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措施扣5分。9.保护及自动装置6发电机、变压器、厂用电的自动切换装置、各线路保护、故障录波器应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或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出现一次扣2分。未经批准退出保护或自动装置运行,每发现一次扣3分。四、安全用具151.电气绝缘用具5对绝缘用具按期试验,有试验台帐;所有绝缘工具试验标签齐全;对电气绝缘用具要有集中保管。未按期试验及台帐查不出,每件扣2分;标签不齐全每件扣1分;操作不用绝缘用具,发现一次扣5分;已坏的绝缘用具拿去操作,发现一次该项全扣分。2.起重工具及指挥语言5按“安规”(机械)要求进行试验;有试验台帐,有数据可查;作业指挥必须使用双重语言。未按期试验每件扣2分;台帐不齐全每件扣1分;指挥使用语言不全的扣2分。3.登高工具5按期进行试验;有试验台帐,有数据可查。未按期试验每件扣2分;台帐不齐全每件扣1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Q/DHD-212.01-2001 0 引言为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2 引用标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年5月1日国电公司发布实施)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全1995687号)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电安全1995687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88-94)3 职责3.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班组共同实施。安全监察部为主管部门。3.2安全监察部负责做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厂安全网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3.3安全监察部负责做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3.4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班组分别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应建立三个安全系统:4.1.1安全生产系统,即从厂长、生产副厂长、生产技术部主任、专业技术人员、部门主任到每个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系统。4.1.2安全监察系统,即从厂长、生产副厂长、安全监察部主任和其它安全监察人员到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察系统。4.1.3安全服务系统,从厂长、各副厂长和各职能部门到其它有关人员的安全服务系统。 上述三个管理系统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相应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现安全生产全员管理。全厂各级人员职责如下:1)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生产副厂长作为厂长管理生产助手,对电厂安全负直接责任。3)副厂长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这个中心环节,作好管理服务工作。4)各部室应负责本部室内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安全规章制度,生产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提出改进措施。5)班组长是班组内安全生产负责人,要督促检查生产操作人员有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平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6)岗位员工要严守岗位,安全作业。7)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安全工作。4.1.4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1)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上班前结合生产工作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下班时总结当班工作,找出经验教训,表扬安全好人好事,批评忽视违章现象。2)要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并做好记录。3)进行安全生产巡视监督,各级负责人深入现场查岗,检查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消缺情况。4)定期试验维护设备。5)每年45月结合防汛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后要发布通告或简报,由安全监察部发布。6)安监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各部门安全员及班组参加。7)厂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参加。4.2厂安全生产委员会4.2.1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厂长任委员会主任,生产副厂长、行政多经副厂长、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副组长,委员由厂长工作部、生产技术部、行政事务管理部、多经总公司主任或副主任一人担任。4.2.2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领导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厂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决策和指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建立和健全以厂长为首的企业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4.3安全工作计划4.3.1生产技术部定期组织制订全厂次年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大检查的整改计划。安监部与劳动人事部定期组织制订全厂次年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4.3.2各生产班组每年11月提出本部门次年安全工作计划,报安全监察部。4.3.3安全监察部12月编制厂次年安全工作计划,报厂安全委员会审核,厂长批准后下达执行。4.3.4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实现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各生产部门每月按要求向安全监察部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交月度安全生产总结。4.3.5安全监察部每月到一个生产班组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4厂安全生产目标4.4.1厂安全生产目标为:1)不发生生产现场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2)不发生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3)不发生特大、重大责任设备事故;4)不发生人为责任事故;5)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6)不发生大坝倒塌事故;7)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8)不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9)实现年内百日长周期安全记录三个;4.4.2厂安全生产目标由厂安全委员会确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次,由厂部发布。4.4.3各生产部门制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部门每月向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落实安全生产目标情况。4.4.4安全监察部每月检查一次各生产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情况,帮助解决安全技术问题。4.4.5具有车辆使用的部门和单位要制订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学习和教育。4.5安全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及制度管理4.5.1厂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和制度。同时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4.5.2 安全监察部应向各部门和生产单位提供有效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目录及文本,每年一次。由各部门到资料室领用。4.5.3 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及个人的工作,生产现场不得保留非有效(过期或作废)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的文本。4.5.4 国家或电力公司颁布修改或作废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安全监察部应及时通知各部门和单位,同时应尽快更换相应的文本。4.5.5 厂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生产现场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5.6 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规定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订颁布。年度复查如不作修订,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及批准人签名“可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各部门和生产单位。4.5.7 现场规程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某些条文时,应有根据并履行审查及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4.5.8 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改、重订。4.5.9 生产现场规程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起草,生产技术部主任审查,生产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颁布施行。4.6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认真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4.6.1全厂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重视安全生产,杜绝生产人身死亡、重伤、群伤,设备特大、重大事故,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以及重大火灾事故。创造长周期安全记录。4.6.2事故处理4.6.2.1生产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现场运行人员应做到:1)采取紧急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以避免事故的危害和扩大事故。立即报告值(班)长,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有关领导。2)及时电话通知调度及厂级领导。3)保护事故现场。4)对事故进行记录。4.6.2.2接到通知的安全监察部有关人员应尽快赶赴事故发生现场指挥及协助事故处理。4.6.2.3发生人身死亡、群伤、重伤、设备特大或重大事故、重大火灾及机组损坏事故时:1)厂长、生产副厂长、副总工及安全监察部主任、技术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救及事故处理工作。2)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检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尽快恢复生产。4.6.3事故处理结束,事故发生班值应于二日内写出“书面报告”交安全监察部。4.6.4安全监察部按时间、按要求做好全厂事故统计及报送工作。4.6.5安全监察部对每个安全生产事故督促、组织事故分析会,并按事故“三不放过”进行处理。4.6.6事故责任部门要按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上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4.7安全大检查与安全教育管理4.7.1安全大检查管理4.7.1.1安全大检查组织机构4.7.1.1.1厂部成立安全大检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厂长工作部、工会、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4.7.1.1.2各生产部门成立安全大检查自检小组,正、副主任或经理分别为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安全员、技术人员组成。4.7.1.2厂每年4月、10月份组织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一次。根据需要,组织节假日前或专项安全大检查。4.7.1.3安全大检查前由厂长亲自召开全厂职工动员大会。布置检查内容和要求。4.7.1.4安全监察部制订每次安全大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重点检查项目及要求,报生产副厂长审查、厂长批准。4.7.1.5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查安全思想;查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查设备的隐患和缺陷管理;查劳动纪律;查各级领导是否重视安全;查安全文明生产;查消防工作的管理和防火措施落实;查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查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查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使用情况;查消防工作的管理和防火措施落实;查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4.7.1.6在安全大检查开始前各部门单位应提前做好自检工作,于安全大检查前10天,书面将自检情况送安全监察部,做好迎接安全大检查的准备工作。4.7.1.7春季大检查主要以防雷、防洪、防暑及设备定级等工作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主要以查设备隐患,防小动物,防火等工作为主。4.7.1.8安全监察部对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列表,交安全大检查小组进行分析,对典型事件、倾向性问题,事故苗头或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各有关部门应订出整改计划,落实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4.7.1.9安全监察部负责逐项检查落实整改工作。4.7.1.10厂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每年结合全厂安全大检查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4.7.1.11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符合防火要求,防火设施、消防设备是否完善良好。4.7.1.12结合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二次消防灭火演习。4.7.1.13班组安全自检每月一次。4.7.1.14安全监察部对所属班组安全检查每季一次。4.7.1.15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现场生产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程制度情况,安全员要定期填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卡报安全监察部。4.7.2安全教育管理4.7.2.1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厂人员情况,与劳动人事部一同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作出具体培训教育工作计划。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完成。4.7.2.2安全培训教育分三级培训教育,即厂级、部门、班组级。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劳动人事部、行政事务管理部协助。4.7.2.3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电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部门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部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本专业(操作规程)及本专业所使用的工器具构造原理及其操作和检查维护方法。4.7.2.4为了提高生产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感,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方针、政策、法令等,要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4.7.2.5新招录用的从事电业生产工人,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军人,必须经厂级、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和安规考试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后,方可上岗实习。4.7.2.6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非本企业职工包括临时工、民工到本企业从事辅助性生产工作,也需要经安全教育后,才能到现场工作。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教育内容为安规及生产现场规程。4.7.2.7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4.7.2.7.1在岗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4.7.2.7.2在岗的运行值班人员要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微机闭锁操作技能的培训。4.7.2.7.3各岗位生产人员必须进行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急救的培训以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4.7.2.7.4调换工种(转岗)人员和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跟班学习,熟悉情况,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4.7.2.7.5新担任的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7.2.7.6每年对工作标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重新认定,以正式文件公布。4.7.2.7.7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辆驾驶员、潜水工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要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部门发证后,方可上岗。4.7.2.7.8每年举办一期有副总工、生产技术部、多经部正、副主任、各专责、各生产班组正、副班长参加的安全规程学习班,并进行考试。各生产班组应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规,并进行考试。4.7.2.7.9安全监察部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厂设置安全教育室,用典型事故实例、实物等对新入厂人员、在职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4.8安全工器具管理4.8.1计划管理4.8.1.1各生产班组每年6月、12月提出下半年、次年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送安全监察部汇总。4.8.1.2安全监察部将各单位送来的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厂安全工器具年度购置计划后,报分管副厂长审批,审批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4.8.2安全工器具的物资管理4.8.2.1安全监察部根据采购计划对安全工器具进行选购,选购必须按本厂物资采购加工运输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8.2.2安全工器具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按本厂物资仓库保管管理标准有关规定执行。4.8.2.3各部门、各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严禁使用过期、损坏、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4.8.3技术管理4.8.3.1安全监察部和各生产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的台帐和技术资料档案。4.8.3.2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国家有关认证单位的鉴定、试验合格,并有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经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使用。4.8.3.3各生产班组按照安全监察部的安排将各自的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检或送由国家认证检验单位进行定检,定检的安全工器具要标贴试验合格和试验日期的标签。定检试验要有试验报告或专门的记录本。4.8.4安全工器具日常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4.8.4.1每件安全工器具应编号,并贴上标签,按规定位置存放,不得放错。4.8.4.2安全工器具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防潮防晒,无有害气体和无腐蚀性化学药品。4.8.4.3具有安全器具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自检,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4.8.4.4安全监察部结合厂年度安全大检查,对各生产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不合格现象,督促及时修理及纠正。4.8.4.5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绝缘老化,拉力不足、强度不够,脏污,受潮程度。4.8.4.6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不得使用。4.8.4.7各生产班组应设安全工器具兼职管理员,该员应掌握安全工器具专业技术知识,负责监督、指导各班组对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以及技术培训等工作。4.8.4.8安全工器具使用完毕,应仔细拆卸,包装好,放回原位。4.8.4.9安全工器具运输时,要做好包装、防振、防碰、防晒、防水、防磁化等工作。4.8.4.10班组安全工器具兼职管理员应加强对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管管理工作。起草班组安全工器具使用及维护保管管理制度,经班长审定后执行。4.9电气防误工作管理(以下简称防误管理)4.9.1防误计划管理4.9.1.1安全监察部根据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编制厂年度防误工作计划,报生产副厂长审批。4.9.1.2电气检修班组提出防误装置检修计划,送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副总工或生产副厂长审批。4.9.2防误规程制度管理4.9.2.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防误装置(包括微机闭锁装置)的现场运行,送副总工审查后,报生产副厂长审批执行。4.9.2.2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制订防误闭锁装置锁匙(包括微机闭锁装置电脑锁匙)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万能锁匙的使用作出具体的规定。4.9.2.3有关检修班组负责草拟防误装置现场检修规程,送安全监察部审查修改,报副总工审批后执行。4.9.3防误装置分工管理4.9.3.1防误装置安装、检修缺陷处理由检修公司负责。4.9.3.2防误装置的运行维护由发电部负责。4.9.3.3生技部要设兼职防误专责,负责全厂的防误工作管理。4.9.4防误装置运行维护管理4.9.4.1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误装置运行规程和防误闭锁装置锁匙使用管理制度。4.9.4.2发电部要建立防误装置缺陷登记簿,发现缺陷及时登记和通知安全监察部及防误专责。4.9.4.3安全监察部每年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全厂防误装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监督指导运行班组对防误装置的使用和管理。4.9.4.4运行中的防误装置不得随意退出,需要退出时,须经生产副厂长或发电部主任批准。4.9.4.5运行中的防误装置不得随意解锁,需要解锁时,应在大化发电部专责或运行值长(班长)监护下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4.9.4.6经修理的防误装置,要进行验收,并经试验合格后方能投运。4.9.4.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开关设备必须装有防误装置,否则运行人员拒绝投运操作。4.9.4.8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误装置,运行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并在投产前须做闭锁功能模拟试验,合格后方能投产。4.9.5防误装置的检修,必须与主设备的检修时间同时进行。4.9.6防误装置的技术管理4.9.6.1全厂防误装置的选型和投入使用,安全监察部要进行技术分析论证,使选购投入使用的防误装置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4.9.6.2安全监察部每年要组织12次防误装置技术培训班,使运行、检修人员熟练掌握防误装置结构、原理使用技能。4.9.6.3安全监察部必须建立防误装置台帐、技术资料、图纸归档管理。4.9.6.4安全监察部负责收集国内外先进防误装置技术信息进行研究,推广使用。4.9.7安全监察部每年要对全厂的防误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将统计分析总结报告于12月前报送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标准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刘海振审 核:骆振业批 准: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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