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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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勤政廉政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委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廉体系的意见 的要求,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农区县街(镇)、社区(村、居)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是指本市涉农区县的街(镇)、社区(村、居)所属下列人员:(一)街(镇)机关党员、干部; (二)社区(村、居)两委成员; (三)基层站所党员、干部。第二章 勤政行为规范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员千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对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省、市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勤奋好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要求真务实、改进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虚假浮夸、盲目攀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主动接受基层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民主议事,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搞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滥用权力、强迫命令、独断专行、我行我素; (四)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权益,不贪图享受、铺张浪费;(五)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发挥榜样和表率作用,胸怀宽广、助人为乐,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循私情、不与民争利; (六)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不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七)要忠于职守、积极作为.。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或违反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八)要大胆实践、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新路径,主动践行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活动,不搞暗箱操作或虚假公开。第三章 廉政行为规范第四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应当恰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及贵重物品等;(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利用自己管理、经手集体财物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强农惠农等资金和实物;(四)不准擅自决定对外投资、融资及担保事项,或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出国(境)访问,或借招商、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或接受单位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七)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八)不准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严格规范和控制职务消费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 (二)不准巧立名目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报销通讯费、燃油费和修理费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三)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公道正派,奉公守法,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一)不准瞒报本级收入,脱离财务监管或私设“小金库; (二)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假借公益事业为名,非法集资、征用群众私人财产,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五)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违章搭建地上附着物,妨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六)不准借换届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或违背党员和选民的意愿,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断,搞拉票贿选等违法活动,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七)不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八)不准作风粗暴,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打骂群众,或对群众进行体罚; (九)不准煽动、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十)不准参与宗派宗族纷争、非法宗教和“黄、赌、毒”活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涉农区(县)、街(镇)、社区(村、居)党组织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基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政机关抓好本规范并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对模范遵守、自觉践行本规范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予以表彰;对违反本规范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执行规范情况列入街(镇)、社区(村、居)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评议结果作为任免、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街(镇)机关、社区(村、居)、站所聘用人员和农村普通党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共南京市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市纪委办公厅 2009 年10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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