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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陕西中医学院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七、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训诫纠错的;十、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党委机关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根据中纪委五次会议精神及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了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现就我院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兴院强校的第一要务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这个第一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及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的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服务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基本制度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要依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和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重点抓好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两个层面的警示训诫工作。(一)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二)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查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三)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三、实施的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一)程序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线索的信息。建立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管理的信息库,收集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2、确定警示训诫对象。警示提醒对象由党委确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确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责令纠错对象在经党委核实后,由党委确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二)步骤1、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办公室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训诫登记表,同时对警示训诫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2、确定谈话人、谈话地点和谈话记录人,事前拟出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3、警示训诫谈话,要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及指出危害,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做出廉洁自律承诺。4、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要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总支要及时了解并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要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5、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三)方式方法1、警示提醒方式。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组织上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给予警示和提醒。2、诫勉督导方式。主要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3、责令纠错方式。主要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方式,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4、组织处理方式。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四、需要把握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是要划清五个界限,即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2、坚持严肃慎重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止发生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把警示训诫等同于一般的思想教育;二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3、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与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诚心诚意挽救干部。4、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要把警示训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自我批评,让干部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进,促使犯错误的干部把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的实际行动。5、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由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原则上处级干部正职由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干部副职及科级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干部由其所属党总支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纪委汇报。中共陕西中医学院委员会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9-01-02 15:13:30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根据省高院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试行)和区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的对象是我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1、违背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基本规范,群众有反映的。 2、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影响群众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对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 4、所在庭(室)有不正之风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 5、日常生活中行为不检、言行举止与本人身份要求相悖,群众有反映的; 6、违犯上级和本院规章制度,群众有反映的; 7、审判、执行工作中作风不实,态度生硬,造成一定影响的; 8、其他问题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四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反映的; 2、审判、执行工作中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尚未造成严整后果的; 3、审判、执行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5、所在庭室不正之风抬头,倾向性问题突出的; 6、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五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1、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庭室发现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问题,造成一定后果,不够追究责任的。 5、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问题造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给人民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发现后及时补救,挽回一定损失及影响,可不予追究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的。 6、拒绝接受警示训诫、诫勉督导,不认真改进存在问题或错误的; 7、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 第六条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按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党组书记、院长对党组成员、副院长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副院长、纪检组长对庭室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庭室领导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院纪检组、监察室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被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或询问函,列出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2、对被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谈话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或检查; 3、警示提醒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 第八条诫勉督导的程序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问题; 2、按照制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教育、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提出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应就有关问题或错误,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 3、对诫勉督导对象要加强事后监督,及时了解其整改后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九条训诫纠错的程序 1、给训诫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指出需要训诫纠错的问题; 2、拟定训诫纠错谈话提纲; 3、在与训诫纠错对象谈话时,要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错误根源,讲清错误危害,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等; 4、训诫纠错对象在训诫后,应就训诫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递交训诫主体审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接受监督。 5、与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训诫纠错对象谈话,均要做好记录,记录与其他材料一起存入实施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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