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医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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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医专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贵州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专学生在升入大专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州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班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系(部)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为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业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的认定工作。(二)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小组情况报系(部)备案。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符合上述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和新生录取时,向在校生和新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六)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部)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十一条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学校、系(部)每年负责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学生根据本细则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学生申请材料通过系(部)初选后,系(部)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材料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次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5日前,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1月15日前将911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月份按月发放。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介绍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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