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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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兼职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了鼓励多渠道争取科技经费,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展科技事业,推动科学进步;为了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实现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7-6-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国科金发计2002616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及甘肃省对于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处、各学院、部(所)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校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自选项目的依据。各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第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跨校际、跨学院、跨学科综合性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共同配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 承担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子项目,在进行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遴选等科技指标认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子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主持人对待。可根据研究任务分别签订子项目合同,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研究经费按承担工作量划分到相关承担单位,并列入本单位科研业绩统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在学校领导下,我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处、院、部(所)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第七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全校科研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分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检查及成果验收;重点突出科研计划目标的实现。凡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的科技项目,必须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第八条 各院、部(所)主要职责是:根据自身学科发展规律与特点,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项目下达后,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开题研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院、部(所)要指定一名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科技工作,并设置一名科研秘书(或兼职),具体负责科技档案的归档、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选题申报,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下达后,抓紧组织实施,按规定支配和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对项目的学术、技术及计划的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对于取得的成果,如不涉及保密问题,应及时整理出版、发表或推广,按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建档,做好项目验收、鉴定和成果报奖的准备工作,协调处理项目组内的关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的来源、级别及分类第十条 按科研项目的来源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一)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各厅、局、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国家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2.省部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3.厅局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二)横向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的课题。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兄弟单位综合性重大项目合作取得的项目。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三)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第十一条 按研究工作性质,科研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类。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均指以“西北民族大学”为项目主持单位(第一承担单位)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申报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分年度,不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受理起止时间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技项目的立项通知及选题,由相应的部门征集和发布。科技处及时向学校各有关部门转发各项计划和相关文件,并在科技处网页上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各学院、部(所)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通过基层审核后汇总到科技处。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技项目,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一) 项目申请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科技处年度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及填表要求(或项目指南),结合自身原有工作基础、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项目申请书,报所在院、部(所)初审。(二) 院、部(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召开基层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的项目,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集中送科技处汇总。在无申报限额的情况下,各单位原则上应将申报的项目全部推荐给科技处。项目评审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立项的背景与理由;2.立项的科学意义;3.完成项目的可行性;4.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5.前期工作基础及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6.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及组织能力;7.经费预算是否合理。(三) 科技处对各院、部(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或论证,经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一定审核程序,得到批准通知,方为立项。在无申报限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将申报的项目全部上报给项目立项部门。第十六条 申报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和我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鼓励学科间交叉;(二) 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最终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四) 正在承担各类纵横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学校中青年基金项目。第十七条 申报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应首先向本院、部(所)申报,由本单位初审,有限额且申报人数超过限额人数时应召开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单位初审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经形式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产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主管校长审定批准。批准立项后,由科技处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所)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并加盖“西北民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型经济实体所签的横向科研合同,应到科技处备案。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第十九条 科技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第二十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研成果,向外单位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技术成果转移合同的签订手续。第二十一条 办理横向科研合同,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一) 项目负责人从学校科研信息网上下载合同格式文本,填入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内容交科技处预审;(二) 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正副本,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项目负责人和我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西北民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 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后,把两份合同正本交科技处编号立项,经费进入财务处帐号,由财务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四)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需征得学校同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后,由当事方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各项指标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经费必须全部进入校财务处账户,否则学校将不予承认,不给予经费配套和出具有关证明。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的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指导能力。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科技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与科技处商定,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总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双方签字并报科技处批准、备案后生效。(一)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1.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4.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二)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义务:1.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在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及财政纪律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使用研究经费,并自觉地接受依托院、部(所)、科技处、财务处和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4.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须按项目下达单位以及科技处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对无故不按要求报送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5.对项目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三)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动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院、部(所)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经过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虽离岗,但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指导课题组工作,并书面承诺按期结题的,所在院、部(所)酌情可以不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需通过科技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四)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与所在院、部(所)协商后,有权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组组建时要遵循人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精干的原则。各学院、部(所)主管领导应按自愿原则、有利于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培养队伍的原则,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的基础上,选择研究人员组成项目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权撤换不合格或工作不努力的成员,在组成项目组时应保证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报科技处备案。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报科技处备案。第二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所)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一) 变更项目负责人;(二) 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三) 改变项目的名称;(四)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五)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六)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七)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八)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九) 中止项目协议;(十) 撤销项目;(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在两个层面上开展工作。(一) 项目的日常监督与检查:1.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2.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要将各类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的进展、取得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进行统计、总结;3.科技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依托院、部(所)单位科技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项目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二) 学校统一检查: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科技处每年12月将对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均进行年终书面检查;对重点项目及国家攻关、省部级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将中止经费的使用。项目所在院、部(所)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真实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送相关阶段性成果。检查的内容如下:1.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3. 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4. 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按申请时的预期时间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院、部(所)、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处可报请项目下达单位批准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一)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三)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四) 剽窃他人成果;(五) 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技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新项目。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项:为了科学地评估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 承担的各类纵向项目,鉴定验收方法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承担的各类横向合同项目,按合同规定范围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一般情况下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属自然科学类的,以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项;属社会科学类的成果,以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二)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项目验收要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三) 项目结项的程序如下:1.研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结项申请表,并认真撰写结项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审核。2.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审核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已完成计划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要求准备总结材料。3.项目总结材料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报送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需按要求重新修正;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或评审。4.科技处对结项申请审查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查。5.项目下达单位审查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科技处、项目下达单位分别在鉴定结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已出版专著和研究报告等5套、未出版专著等完整的誊印稿1套),及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报送验收的成果必须确属与立项项目研究内容一致的研究成果。6.验收通过后,项目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项目完成较差者,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四) 申请验收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免予鉴定的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2.经审计的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3. 鉴定成果确属此项目组的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4.鉴定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五)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未完成申请书预期成果目标;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成果毫无科学或实用价值;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粗略修改后重新验收;5.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6.有严重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成果;7.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8.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 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验收和结项:(一) 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验收专家的选定:1. 科技处根据有关专家库,组织验收时随机挑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57人组成;2. 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及机关处室参与验收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3. 项目组可推荐参与本项目的验收专家名单,专家组由科技处确定;4. 验收组织者须对专家的人选、验收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二) 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直接结题,但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科技处: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2.获准更高一级项目立项的;3.公开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三篇及以上或被SCI(自然科学类)、48种人文社科权威期刊(人文社科类)收录一篇的;4.项目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和转化的;5.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6.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鉴定: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鉴定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一)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成果鉴定范围综合考虑。 (二) 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成果评价意见、鉴定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归档建立成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报科技处。(三) 成果鉴定前应审查以下内容:1.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2.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3.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4.经费开支合理合法;5.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基金项目”字样; 6.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四) 成果验收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处向项目下达单位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表送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鉴定。3.鉴定专家委员会评审后需在项目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鉴定专家将项目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验收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鉴定。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验收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三十五条 成果最终鉴定通过后,由项目下达单位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8套)。验收合格的,颁发项目结项证书。第八章 成果管理与成果转化第三十六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西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应根据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外,凭结项材料(结项申请书l份、成果2份)在一个月之内到科技处办理项目成果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按西北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填报。第三十八条 成果转化与产权保护: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应用性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项外,项目组还应进一步做好应用、推广工作,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凡积极参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技工作者,将按照西北民族大学科技奖励办法及西北民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二) 学校鼓励项目成果转化,向教育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向企业转化,为企业科技进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服务。 (三)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具体参见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四) 为了使学校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凡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必须申请专利,专利的申请按有关专利申请办法办理,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具体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西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五) 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具体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九章 项目计划的编制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便于开展科研工作的量化统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处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给有关学院、部(所)实施。第四十条 所有项目必须编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否则,由此影响到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遴选、科技工作量计算、成果登记、成果评审以及奖励申报等工作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四十一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是学校开展科技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第四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在科技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四十四条 科技经费分指令性和非指令性两大类。全部纳入学校的科技经费统计范围。(一) 指令性科技经费包括:1. 学校承担的国际、国家或地区项目经费。如欧盟项目、中美、中英、中加等合作项目、西部高校校园网络建设项目等。2. 国家民委、省级、校级重点学科及重点研究方向建设经费。3. 各类纵横向自筹项目及学校各类配套经费。4. 专项科技经费: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学术带头人配套经费、博硕士青年教师科研启动经费。5. 各种收入转入的科技经费,如各学院发展基金用于科技的经费。6. 借贷款科技经费: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向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贷款并必须偿还的科技经费。如科技创新工程一、二期项目,日元贷款项目等。(二) 非指令性科技经费指由个人自由申请获得的校外纵向、横向(含国际合作)科技项目经费。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一)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参考项目下达单位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所在院、部(所)及科技处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上报审批。(二)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规定时间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相关下达单位。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按下达项目的管理办法处理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三)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四)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接受所在院、部(所)和科技处的指导和审核。(五)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科技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一) 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共同管理,项目经费按不同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各类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统一监督使用。科技处建立“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簿”。在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其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类计账、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截留或挪用。如发现有签订假项目合同套取学校配套资金或有意转移项目资金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 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说明研究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项目,缓拨续拨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项目负责人因调离甘肃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犯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开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准申报各类新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三)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经费决算报告,并会同所在院、部(所)及财务处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最后由财务处出示证明,经所在院、部(所)签章后报送科技处存档。纵向科技项目课题财务决算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四) 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需接受资助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学校将每年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依托院、部(所)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项目下达单位的审查。(五) 因项目组不认真执行合同,违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前提放宽经费使用范围和提取劳务酬金,由此而引起的违约和还款问题,由该项目组负责人承担责任和负责偿还。(六)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一) 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其中承担的各类纵向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承担的各类横向合同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按合同规定范围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二) 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项目组保证项目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要与任务书(合同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和科技工作进展相一致,即以研究期限为准,经费支出与时间期限、任务完成量同步。(三) 项目负责人在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非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包干,但用科技经费所购置的设备(除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所购设备归对方所有外)必须到国资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之后,才能予以核销。第四十八条 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的各种事业经费)的使用。(一) 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不提管理费、不提劳务费、不支付招待费和礼品费、不计入科研津贴分数。(二) 学校各类配套经费(含纵向自筹项目经费)、中青年科研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开展科技工作必需的科研业务费(差旅、资料、学术交流、调研、文印等)和实验材料费等。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应不少于10%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自然科学类学校配套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应不少于10%用于购置图书资料,不少于2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在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分别报图书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上帐,由项目负责人以领取方式安排使用与保管,项目所在单位监管。要求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三) 各类纵向自筹经费项目资助额度为:1. 国家级项目: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2.省部级项目: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3.厅局级项目: 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四) 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一般按下列范围使用: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科技处和国际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报相关下达单位批准。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依托学校报相关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购置。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刻录机、录音机等费用属于设备费。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特殊情况需单独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支付,但总额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9.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出版补助、项目中期成果的论文版面费、不能列入设备费的办公用品费等,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10.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一般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第四十九条 非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一) 非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按1:1配套的经费需按指令性经费管理使用。(二) 非指令性科技项目可视工作需要按进度提取最高不超过总经费20的人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人工费用指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的劳务酬金和加班费等(包括研究生助研补贴)。纵向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纳税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 非指令科技项目经费一般按下列范围使用,但各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额度。范围如下: 1.科技业务费(1) 分析、检测费。(2) 上网查询费、电话费(含移动电话费)、邮资费、交通费(含出租车费)。(3)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接待餐费和礼品费等。(4) 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 组以外的人员。(5) 差旅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社会调研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住宿费。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科技处和国际处及主管校长审批。(6) 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须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会务费、会议资料费、会议室租金、餐饮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7) 资料费、上机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图书、文化用品等费用,复印、打印、翻译、翻拍、胶卷冲洗等费用,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8)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9) 印刷补助费:成果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审稿费等。(10) 成果评审、鉴定费用:含查新(检索)费、专家评审费、食宿费、交通费,以及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用。(11) 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用及知识产权事务费。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杂、包装费。3.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费。4.仪器设备费: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费和运杂、包装、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计算机、打印机、冷冻(冷藏)机以及特色专业所需的录音、录(照)像、演奏等设备经所在院、部(所)和国资处验收登记后也可在科技经费中开支,并列为学校固定资产。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得购置。5.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装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技经费开支之内,6. 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的开支费用。7. 管理费:指项目代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费用。管理费按非指令性科技项目经费的10提取,即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均从到位经费中一次性依立项合同额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此科研管理费,其中4%由财务处划拨科技处使用,1%作为财务处的财务管理费用,另5%由财务处划拨至承担科研项目的所在院、部(所)使用。若项目负责人对提取科研管理费提出异议,学校可不提科研管理费,但同时取消1:1项目经费配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四) 非指令性科技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用于课题的续研及预研。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项目资产管理第五十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所在院、部(所)统一登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单,办理有关验收、入库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经费。第五十一条 项目鉴定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在一年内分别移交图书馆和项目所在院、部(所)统一管理,但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图书馆和项目所在院、部(所)与项目负责人订立优先借阅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所购置仪器设备,有因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因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颁布西北民族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民院科研字(1990)06号,西北民族学院科研项目、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民院科研字(1994)02号,西北民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民院科研字(1994)02号,西北民族学院科研经费申报与管理条例民院科研字(1995)05号,西北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民大科技字(2005)0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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