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快速推进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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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龙岗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快速推进机制为加快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保障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凸显我区服务型政府形象,特制定本机制。一、工作思路完善重大产业项目跟踪落实制度,以更大的力度推进已落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尽心尽责支持服务好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建成投产,为实现特区一体化建设及“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凡区委区政府决定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力争1年内取得用地,并在取得用地后1年内完成所有报建手续,2年内基本建成投产。三、工作机制(一)建立重大产业项目专人跟踪制度。产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项目报建初期,积极向项目建设方介绍项目建设的办理程序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在项目报建期,对项目在相关审批部门的报建审批时间进行登记,防止审批部门无故拖延审批时间,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文体旅游局、文产办及各街道办为责任单位。(二)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报建程序培训制度。相关审批部门每年必须联合开展1次项目报建专题培训,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加快报建进程。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为责任单位。(三)开通重大产业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即办,为项目前期手续审批及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在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中可实行并联审批,项目报建实行限时办结。单位一把手要直接过问重大产业项目申请事项,责成专人通过前置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等形式提高审批速度。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为责任单位。(四)限期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相关问题。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快速受理、快速办结、快速报告。对无法解决或需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区领导汇报,并与项目建设方沟通,确保事事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建筑工务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供电局、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各街道办为责任单位。(五)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在制定高起点的全域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标准,提升项目施工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批项目建筑工程方案,确保项目在容积率、建筑外立面等方面符合现代化工业园区标准;建立建筑施工单位信息库,为项目方提供资质高、信用好的施工单位信息服务,引导项目方选择优质施工单位,保证项目高质量建设。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局为责任单位。(六)定期通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展。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动态信息,通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展或特殊事项,原则上每月通报1次。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为配合单位。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和产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府办、发改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建筑工务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供电局、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重大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所遇问题轻重缓急程度,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会议议定事项和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区经济促进局为此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为责任单位。(三)建立考核制度。制订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考核办法,将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岗位目标制考核。区经济促进局为该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绩效办)为责任单位。(四)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计划的进度落实、执行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随机抽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按要求完成推进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在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区经济促进局、监察局、政府督查室为此项工作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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