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共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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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生创业共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校内创业管理,鼓励大学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界定、区分后勤基本经营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经营的审核及形式,进一步维护校内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校内创业经营活动,是指在辽东学院校区范围内单位、个人所从事组织的盈利或者非盈利的活动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辽东学院创业经营范围涉及到的校内外企业、单位、部门及个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 辽东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是以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作为学校与社会、行业、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市场资源交流平台,为辽东学院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第五条 辽东学院后勤总公司是隶属于辽东学院的后勤服务实体。公司以保障学校办学对后勤的需求为基本职责,并致力于校园的管理、经营与服务。经营范围包括:校内的商铺、网点、广告、促销、网络、电商、电信运营商等。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申请第五条 创业项目的申请由辽东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具体申请条件及流程程序详见辽东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细则(试行)。第六条 申请通过的商业性质经营项目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与后勤公司共同界定是否准入。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如果需要利用到传统资源的需经后勤同意方可进行。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 符合我校创新、创业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管理。第八条 创业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经营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团队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大学生创业孵化中提交书面申请,如改变的经营目标和项目内容涉及后勤传统资源,应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向后勤公司报备,通过方可进行;第九条 涉及后勤传统资源的创业项目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与后勤公司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团队可以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入驻。第五章 经营场所管理第十条 校内经营场所包括辽东学院校内场地(包括运动场、篮球场、空地等)楼房(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公寓楼等)和楼体及校内设备设施(包括凉亭、广告亭、路灯牌、告示牌等)等。第十一条 (一)创业团队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各项学院管理规定,合法经营;(二)创业团队或个人应遵守辽东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创业协议;(三)创业团队或个人应接受并服从辽东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四)创业团队或个人应按入驻协议书及时交纳管理费、物业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五)创业团队或个人不得将经营场地转让、转租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如果私自转让项目经营场地或私自变更团队负责人或变相转包经营项目,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经营活动;(六)创业团队或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各自运作经营及所售产品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经营责任及风险;(七)创业团队或个人应按创业协议约定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八)创业团队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任何装修方案需报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批准,方可施工;(九)创业团队或个人不得随意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十)创业团队或个人在校区内举行的临时宣传活动,需提前3天到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报批,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管办法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东学院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辽东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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