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件办理心得.doc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9291921 上传时间:2020-04-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2.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件办理心得.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件办理心得.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件办理心得.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预案(2011-01-22 16:34:52) 转载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有三,(1)仿冒的对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使用或者作近似使用,但要说明,并非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全部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才具备这一要件,只要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就具备这一要件;(3)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里所称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应单指实际已经发生误认,也应包括足以造成误认。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3、知名商品的定义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具有以下特征:(1)知名商品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2)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表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有可能发生购买、使用、销售等关系的人,主要是该商品现实的或潜在的消费者;(3)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特定的市场情况而言的;(4)知名商品是褒义词,但不是荣誉称号。在制止不正当竞争领域中,是否使购买者误认是最能反映商品是否知名的本质条件,只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4、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即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特有的商品名称是指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它属于知名商品独有的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虽然也是特有的名称,但归于商标领域,不再照用本项规定。认定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分析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二是分析确定“特有”的权利归属问题,归谁特有应该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5、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简称相同使用;二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简称进似使用。6、混淆或者误认的认定。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既包括实际已经发生混淆或误认,也包括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同时混淆或误认的后果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将甲商品当成乙商品,也可以表现为对甲商品和乙商品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二、案例简介根据法人投诉,二年月日,我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AA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存放有“AA”牌果汁牛奶饮品及其包装标贴一批,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AA”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于二六年六月一日正式使用,而“BB公司”(原包装、装潢使用者)的“BB”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在此日期前已经使用;当事人生产的“AA”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与上述“BB”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AA”牌果汁牛奶饮品的经营活动。“AA”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是由当事人参照“BB”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用电脑设计出来的,并于二六年六月一日正式使用,“AA”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BB”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三、查处前的准备工作案件开展调查前,要了解投诉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材料:请求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如涉外商标要求提供我国驻该企业所属国的大使馆认证书)、如果已申请专利的提供专利证、被侵权产品的包装使用时间证明文件(如上述案件的投诉方“BB公司”的“BB”牌果汁牛奶饮品的包装、装潢是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开始使用,可要求提供包装使用时间证明文件包括:委托设计证明、包装、装潢初始印制证明或商品初次销售证明等)、提供实物用于对比、提供被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有什么相同或者相近似之处的产品情况说明(如上述案件投诉方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指出:“A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A”牌果汁牛奶饮品与“BB公司”生产的“BB”牌果汁牛奶饮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地方有几点:1、“AA”牌果汁牛奶饮品包装容器与“BB”牌果汁牛奶饮品包装容器大小、形状一致,材质颜色相同;2、两者标贴整体布局相似,从上到下排版依次为注册商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广告语;3、两者标贴图文组合布局、装潢颜色运用相似,都为橙色底版,从上到下依次为加黄色飘带的白色椭圆,白底椭圆形中标注橙色中文注册商标、中文商品名称组合,黑色英文名称加产品名称组合,橙色字广告语;4、两者标贴侧面同为白底椭圆形中标注黑色字品名、规格、体积、产品标准号、保质期、产地和说明。四、进入现场检查时应注意现场收集以下证据:生产侵权产品企业内设由什么部门组成(如上述案件的被投诉方“AA食品有限公司”内设有生产车间、库存仓库、产品研发部、设计部、业务部和财务部等,通过掌握上述情况有利于及时找准案件查办的切入点,防止证据流失。1、检查生产车间和库存仓库的检查人员注意收集现场的生产情况(是否正在生产侵权产品)及库存情况(如果库存有侵权产品或侵权产品包装、装潢),应及时进行清点并现场拍照;2、检查财务部的检查人员及时收集该企业账册、进出生产销售单据、库存单据和用于财务记录的电脑资料,防止证据流失;3、检查设计部的检查人员注意收集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图纸、印刷模版和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注意了解上述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自行设计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如自行设计的,应及时要求提供或自行查找收集设计图纸、包装、装潢印刷底版;如不是自行设计的,应及时要求提供受委托设计方的情况资料,必要时可及时到委托设计方进行资料收集。五、制作询问笔录时注意的询问要点: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即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搞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询问笔录的重点:1、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2、固定现场的违法事实。包括现场发现什么、涉嫌仿冒的商品是何人的、来源如何等等。3、涉嫌仿冒与被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如何?是否有近似或相同之处?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4、把仿冒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过等情况问明白。5、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仿冒名称、包装、装潢物品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仿冒名称、包装、装潢案件的询问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人、业务人员和生产工人或仓管,对象不同,其询问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1、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人的询问笔录注意要询问到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何时设计出来和何时使用在产品上用作销售等提问,因为上述提问有利于我们认定是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依据。要问及是凭空设计出来的还是参照同类何种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而设计出来。注意问及被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从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相同或者相近似之处。2、财务负责人注意要询问清楚几个要点:侵权产品生产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产品成本、成本计算方法和违法所得(注意: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是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去产品成本不含人工、水电损耗减去已缴税金)。3、业务人员注意要询问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销售对象的情况、比较使用侵权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和未使用侵权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销售变化的情况。4、生产工人或仓管的询问笔录注意了解侵权产品的首次生产时间、生产情况、库存数量和每日产量等问题。5、对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的制作注意要综合上述人员询问笔录的全部提问,由企业负责人确认、解释和补充,要注意防止各人供述不一致,而导致证据难于掌握。综上所述,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查证其他相关情况。发现仿冒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案件后,应逐一问明仿冒商品、包装、原料、商标、发票等等从哪里来,由谁提供,提供的次数,每次提供的数量、方式以及销售的情况等等。六、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七、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第(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上述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思路和做法,是我大队多年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些办案心得和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查办该类型的案件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