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项目部责任成本追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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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呼和铁建公司项目责任成本追究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责任成本管理,建立责任成本约束机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成本是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为对象,以其承担的责任为范围所归集的成本。责任成本追究是指:项目在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计价索赔和合同管理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责任,责任缺失、失职渎职致使项目出现亏损,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责任成本追究分两种:1、过程追究,指公司各管理部门对项目部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和按季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中,发现项目部出现亏损,立即进行责任追究。2、结果追究,指内部审计完成后,发现项目出现亏损进行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项目责任成本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第二章 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项目责任成本追究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总经济师副 组 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成 员:纪检监察部、企业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管中心、经营核算部、人力资源部、物资设备部、施工技术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处理进行决策。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受理、审查、呈报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按照各部门职责,负责跟踪检查项目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亏损,并协助纪检监察部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 项目部职责1、接受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审计,并如实提供资料。2、依照领导小组安排,说明经营管理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处罚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1、没有认真执行项目部管理系列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政令不通、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成本管理失控的;2、施工组织不利,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安全、质量管理失控、相关技术资料缺失或施工方案不进行经济论证,盲目组织施工,加大成本支出的;3、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使用,不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劳务结算管理办法,产生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4、材料采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零星采购不比质比价,采购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疏于管理造成材料积压、丢失被盗、变质损坏以及擅自采购、私自处理设备,设备租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5、财务不按流程操作,基础资料缺失,成本、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档案遗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项目盈亏的;6、项目班子决策失误、管理不严、用人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十条:项目部责任成本过程追究1、经济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书记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对连带责任人(包括第二责任人、项目班子成员、一般管理人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2、行政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相应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下岗。第十一条:项目部责任成本结果追究1、经济处罚。项目经理、书记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项目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3、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2%进行处罚。2、行政处罚。按照项目亏损的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职查看和开除。涉及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项目部在竣工末次清算中,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后期索赔、清欠指标没有完成形成呆账、坏账造成严重潜亏被撤职的项目经理,在撤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部门领导或项目班子成员职务,只能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并规定其今后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期限为: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以内的1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2%以内的3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2%-3%以内的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3%以上的终身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提出:1、组织决定或主管领导提出;2、公司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提出;3、举报;4、其它渠道提出。第十三条: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由纪检监察部牵头组成调查组,全面、客观、公正的对项目部亏损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调查结论报领导小组。第十四条: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项目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陈述和辩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最后决定处理结果,并在30日内将结果公布。第十五条:若被处罚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意见后,进一步核实并呈报领导小组认定最终结果。此次认定为最终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任何质疑。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处分和罚款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究人员,并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最直接,起决定性影响的人员。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经济处罚的缴纳,本人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一次交清或从工资逐月扣除,所有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统一收缴。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人员(分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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