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低速乘用车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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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微型电动车(纯电动低速乘用车)试点实施方案(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和市场的需要,规范纯电动低速乘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为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纯电动低速乘用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省政府的规定,由指定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企业生产的、在确定的时间周期及指定的地市级行政区划内销售、运行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本实施方案指定的地市级行政区划(以下简称“试点城市”)为山东省 市、 市(建议为聊城、临沂、淄博选择2-3个,可由省政府推荐)本实施方案指定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为 公司、 公司(建议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考虑一个山东省低速电动车企业-需要经过考核符合附件的准入条件)本实施方案指定的销售、运行的时间周期为3年(2010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第三条试点企业应符合本实施方案附件一对于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的规定,试点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应符合本实施方案附件二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试点企业及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并在公告的“其他”栏中标明:“在2013年 月 日前允许生产、销售,运行区域为 市、 市”。 第二章 试点企业及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第四条试点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为公告内乘用车企业,或者为经过考核、符合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一)的试点车辆企业(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具备生产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四)具备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五)具备保证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备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七)建立与所生产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纯电动低速乘用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第五条 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产品符合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要求(见附件二)的规定。(三)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四)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六条 申请试点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纯电动低速乘用车试点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二)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四)申请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五)建设纯电动低速乘用车生产项目的的核准或备案材料第七条 申请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七)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八)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九)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十)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纯电动低速乘用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其运行情况,直至纯电动低速乘用车停止使用或报废。试点企业按年度汇总试点运行结果,形成试点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九条 试点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试点城市第十条 试点城市应根据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运行试点城市要求(见附件三)的规定,制定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城市方案”)。第十一条 试点城市所属省政府部门审核试点城市方案,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城市方案进行论证,对具有较强的工业和城市建设能力、适当的市场规模、有效的保障措施的试点城市予以批复,正式实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纯电动低速乘用车是指以车载电能储存装置(如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乘用车,其最高车速不小于50km/h,乘员数不超过4人。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周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城市、试点企业、使用中的纯电动低速乘用车的管理办法。附件一、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二、纯电动低速乘用车产品要求三、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示范运行试点城市要求四、纯电动低速乘用车试点企业准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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