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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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食品室,1,目录 content,2,注解,1,3,注解,食品标签不单单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商标、条码、生产许可证编号、代言人、环保图形、荣誉称号、食用方法、健康常识等等都属于食品标签范畴,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4,食品标签的作用,2,5,食品标签的作用,5.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6,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的需求。 生产企业应严格做好食品标签标注的审核和把关,避免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友情提示!,7,食品标签常用法律法规与标准,3,8,食品标签常用法律法规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9,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涉及生产企业),4,10,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11,参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5类17种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2、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标识 3、应当显著标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1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新增),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13,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4,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5,4.4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6,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注: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17,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8,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注: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9,注: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4标示内容(4.1.1-4.1.10)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3,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配料(配料表和定量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4,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注1: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常见错误:某开心果的配料表为:配料:开心果、食用盐、白砂糖、谷铵酸钠 再如:小苏打应为碳酸氢钠;异VC钠应为异抗坏血酸钠等,25,注2: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6,注2: (3)“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4)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5)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7,注3: 复配食品添加剂: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加工助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酶制剂: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8,请生产工艺涉及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生产企业对照本条及GB2760-2014及 GB 14880-2012相应规定要求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9,点击此处添加标题,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30,点击此处添加标题,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净含量与规格,31,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GB 3101-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单位选择和使用的依据。 最常见的是能量的单位kJ,按照3101的规定,k为千倍kilo的简写,为小写的k,J为能量的单位“焦耳”的符号,为大写J,克为质量单位,为小写g。有部分标签的写法是KJ、Kj,KG,Kg都是错误的。 常见错误: 单位:KJ、Kj,KG,Kg 规格:40克4个,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生产者名称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常见错误: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食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有限公司。想用哪个用哪个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3,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错误生产日期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4.1.8 贮存条件(附录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QS标志及编号截止使用日期2018.10.1 4.1.10产品标准代号 注: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常见错误:GB与GB/T、企业标准过期(有效期3年),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6,4.1.11.3 营养标签(详见第六部分)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 GB13432 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37,38,39,40,41,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2,1.定义、适用范围及意义,43,2、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营养素含量波动大) 注:生鲜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现制现售食品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基本不含营养素) 注: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调味品:味精、醋等; #.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5,3、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 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6,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7,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 4.1 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48,4、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 5 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 1 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 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9,5、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0,5、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5、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2,6常见错误 (1)错别字 常见的错别字中,有“营养成份表”、“纳”、“食物成分表”等。,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应当以每 100 克(100 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 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53,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4,(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出错,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5,(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出错,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6,(4)标示值弄虚作假及计算错误(参照GB/Z21922-2008),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7,测试,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8,测试,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9,测试,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60,谢 谢 大 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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