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检查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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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矿井隐患检查表第四部分:防治水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一、总则1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综合防治水措施规定第三条2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查探放水作业人员、成立队伍的文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成立机构的文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应制度规定第六条5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查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规定第七条6应当采取措施查明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查水害调查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7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停止作业并撤人、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询问透水情况、查撤人记录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1矿井应当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企业总工审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企业总工审批文件规定第十二条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内容及划分情况;突水记录规定第十三条3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查相应的报告规定第十四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4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查相应的图纸资料规定第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5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透台账。(5)抽放水实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相应的台账资料规定第十六条6新建矿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2)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查相应的图件资料规定第十七条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1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等内容;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查观测记录、台账、充水性图规定第二十四条2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查观测记录、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规定第二十六条3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并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发生突水事故的要及时上报。(大型中型矿井300m3/h,小型矿井60m3/h,或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查观测记录,突水事故报告记录,询问有关人员规定第二十六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4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涌水量3次/月,水质:不少于2次每年查观测记录规定第二十七条5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查疏水降压观测记录规定第二十八条四、矿井防治水1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查历年最高水位记录、井筒坐标规定第四十二条2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防治水定规定)井上下对照图、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规定第四十三条3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询问并查制度、措施规定第四十七条4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查制度规定第四十九条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查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规定第五十一条6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击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分析报告规定第五十二条7矿井应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防隔水煤(岩)柱,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查设计、批复文件规定第五十三条8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查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规定第五十四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9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查图纸、资料、疏放水记录规定第五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10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询问有关人员、充水性图、排水系统图、排水系统检测报告,现场查看规定第五十七条11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要求查图纸、计算资料、现场规定第五十八条12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个通到井底车场。查现场、图纸规定第五十九条13矿井主要水仓应有主仓和副仓,一个清理时,另一能正常使用,水仓的空仓容量应保持在50%以上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条1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雨季前应全面检修一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雨季前应清理1次查记录规定第六十一条15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当在井底留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三条16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四条17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五条1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应当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批复材料、图纸、现场规定第六十六条19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复制人审批同意查现场或措施规定第六十七条20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查记录、现场规定第六十九条21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查设计方案和现场规定第七十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22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查图纸和观测记录规定第七十条23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带压开采,但应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材料、安全技术措施、总工批示文件规定第七十七条24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前需遵守相关规定(详见防治水规定)承压含水层的详细水文调查资料及各种相关设计、安全措施规定第七十八条五、井下探放水1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相关规定查水害预测表、图、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措施和记录规定第八十八条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其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查水文资料或探放水措施和记录规定第八十九条3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查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水害防范措施规定第九十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4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构造充水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查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及安全措施规定第九十一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5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是否进行探放水:(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的区域。(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查有关采掘图、充水性图、水文地质分析报告、探放水设备和记录规定第九十二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6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设计应当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查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探放水记录规定第九十三条 7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相关规定查探放水设计、实钻图和探放水记录规定第九十四条 8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查探放水设计和现场查看规定第九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六、应急救援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进行修订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查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演练总结报告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2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查避灾路线图、现场查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3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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