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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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研讨土木工程施工中,常常出现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且其发生的造价在总造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该对此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节约造价。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其造价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单位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保护其应得利益的措施之一。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5%左右。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容易混淆,隐蔽工程(房建的深基础、桥梁涵洞基础等等)易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一、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内容(一)设计变更1、实行FIDIC条款的设计变更FIDIC条款中的设计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设计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设计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设计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设计变更超过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2、未实行FIDIC条款的国内土木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桥墩基础开挖后发现地基与原来设计相差较大,原来是一般粘土而开挖后发现是软土,需要换土,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意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落后的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暗敷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3、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都应记录。杜绝假设计变更,即由施工单位事后提出由监理单位签字的没有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是决算里面却包含这一项。一般在国家投资(不是某单位花钱)的项目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例如高速公路工程,其桥涵的隐蔽工程变更较多,如果只是“形式监理”,极易出现假设计变更。这就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人,不能只是口头如何如何重视,如何如何负责,而实际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国家的钱就是我们老百姓的钱呀,应该进一步健全工程监理法规。(二)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而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的情况,施工企业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5、应在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现场施工代表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6、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签证处理。例如:临设的布局、塔吊台数、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严格审查,不能随便做工程签证处理。二、施工企业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措施1、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最好四方签字。特别强调,对于现场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最好四方认可,不能只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这样可能出现假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即所谓的“形式监理”,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变更,完全是按照图纸施工,但最后却出现了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有的建设单位麻痹大意,“我信任你,你在现场监督,完事把字签了就行,需要我签字的以后我来补签”,这容易给工程埋下隐患。监理工程师要切实履行其职责,严格按照合同行事,不能睁一只睁闭一只眼,更不能把本应该及时签字的文件留待最后一起签字,这种一个小时就完成一大堆文件签字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3、建立合同交底记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施工、技术、供应、预算、财务等管理人员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4、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费用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不能由于设计单位为了怕设计便更的数量超过考核指标或怕麻烦而把应该变更的内容变为工程签证。5、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施工企业的预算员每接受一项工程的预结算任务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了解,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督促技术和施工人员办理设计变更联络单和工程签证。6、施工、技术和预算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前期工作如工程量的确认,要以工程施工、技术人员为主,预算人员要经常与各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取得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工程中出现得不偿失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预算人员,预算人员也应将定额中不含的内容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将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7、加强现场施工资料的收集。施工企业在结算时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的依据,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时也必须以真实完整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资料为依据,因此施工企业的预算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都必须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写清详细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为工程签证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三、搞好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预算编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应及时发放到预算员手中,这时预算员应及时地编制变更或签证后的增减预算工作。尽最大可能地实现真实效益,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1、预算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对于变更或签证要和施工图一样重视,同样要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方案、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变更和签证的增减预算编制及结算应与施工预算的编制原则程序、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相一致。2、在编制变更或签证的增减预算时,要实事求是,要考虑变更和签证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施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和相关费用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将那些已经包含在施工图预算或设计变更预算中已办理工程签证的剔除出来,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原则,使现场工程签证准确无误,正确反应建设工程的真实造价。3、在编制变更或签证的增减预算时,要注意变更或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满足编制预算的要求。有些变更对工程的描述比较简单,而施工企业却因简单的变更无法说明施工中实际发生的较多工作内容或较大工程量,这导致预算很可能不被建设单位认可。所以预算员在编制预算增减前,应仔细阅读设计变更,对其中含糊、遗漏或不清的地方,必须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明确、补充并且另外出具设计变更予以说明。4、由于工程的设计变更发生在施工阶段,现场施工较为复杂,常常发生超出定额范围的工、料、机费,而设计变更的表述比较简单,难以全面反映现场情况,因此预算人员在编制变更或签证的增减预算时要深入施工现场,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对超变更的工程或工、料、机,要及时地提醒施工技术人员办理签证或变更联络单,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5、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6、若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费用。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费用应由供应单位负责。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7、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四、监理单位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一)设计变更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1、变更是否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3、避免出现形式监理、监理依附或寄生于施工单位的情况。(二)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变更,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3、由于监理部门失责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削减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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