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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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基础教育是科教兴省的奠基工程,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增强幼教改革与发展的意识(一)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管理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教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以公办园为主导,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城市基本普及幼儿教育;通过农村幼教改革,为越来越多的山区和农村幼儿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受教育机会;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贯彻幼教法规中,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深化幼教改革,幼儿教育质量逐步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省幼儿教育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不相适应,幼儿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地方以办园体制改革为由,简单地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日益凸现,这严重阻碍了幼教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加快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缩短社会差距和经济差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幼教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在强调两基重中之重地位的同时,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轨道,加快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步伐,促进我省幼教事业跨上新台阶。二、明确幼教改革与发展目标(二)幼儿教育改革总目标:在今后5年(2003-2007年)内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今后5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75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85以上,90的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三、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四)发展幼儿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要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五)各级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各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其他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六)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员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四、切实保障幼教经费的投入(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八)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分担教育成本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体制。幼教机构的收费实行按质定价,按成本合理收费。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九)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幼儿园的收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向幼儿园乱摊派,乱收费。幼儿园要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农村中小学附设的幼儿园、班收费不得用于补贴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五、加强幼儿教育事业的管理(十一)加强绅儿教育事业的管理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幼教干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本乡(镇)的幼儿教育工作。乡(镇)中心园园长可兼任乡(镇)幼教辅导员并享受中心小学副校长待遇。各级教育教研部门应配备专职幼儿教育教研人员,形成幼教行政和教研管理网络。(十二)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 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十三)应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配备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加强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建设,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十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十五)加强办园体制改革的管理。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园保教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十六)规范办园审批和复查工作。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卫生部门应参与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公安、安办、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取缔不合格及非法举办的幼儿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六、全面推进幼儿素质教育(十七)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摆脱保姆式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身心健康成长。(十八)加强幼儿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要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要建立试点进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十九)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幼儿园应与家庭和社区建立伊作伙伴关系。充分整合利用家庭和社区资源,提高幼儿园教育水平;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教育部门要组织、引导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共同促进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二十)建立由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构成的城乡两级示范性幼儿园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原则,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将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办成示范性幼儿园,在经费投入和师资配备上给予优先安排,努力提高其办园水平,发挥公办园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各类民办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二十一)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县实验幼儿园和乡 (镇)中心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省、设区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工作,成为当地社区幼教机构的中心,带动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二十二)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定标准由省教育厅制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示范性幼儿园评定标准由设区市制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确认;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确认;乡(镇)示范性幼儿园由县级教育局确认。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不搞终身制。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复查,确保示范性幼儿园的质量。卫生部门应参与对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的评审。评估活动要简便和节约,不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七、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二十三)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幼儿教师的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建设,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二十四)落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幼教师资队伍现状。制定幼教师资培训规划,并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改革培训的模式、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效益,促进幼儿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和学历层次、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二十五)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对提高教师素质的作用,建立起以幼儿教育新理念为指导,以幼儿园为基地,以实践为载体,以促进幼儿园发展和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实际问题,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为宗旨的园本培训与教研模式。鼓励教师立足教育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二十六)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园长必须持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证书,教师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保健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助理医师以上或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二十七)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八、加强对幼教改革与发展进程的领导(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教改革与发展进程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调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二十九)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卫生、财政、价格、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三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省政府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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