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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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3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邻水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农村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纳入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本办法所称贴现仅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贴现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二章 贴现基本条件第四条 贴现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三)持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四)持有尚未到期且符合法定要式、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能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和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六)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和机构信用代码证;(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一)法定要素不齐全;(二)背书不连续;(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七)对汇票取得合法性有疑问的;(八)承兑附有条件的;(九)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办理贴现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期限、金额和利率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天的划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加上法定节假日)。第七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八条贴现利率应在考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风险因素、市场价格等因素后与客户协商确定。第四章部门分工第九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贴现业务的受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客户贴现申请,确定贴现申请人是否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二)初审汇票的基本要素、背书及签章和鉴定票据真伪;(三)查询票据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四)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交易背景;(五)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六)汇票到期前向营业部提示收款,汇票逾期后追索;(七)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贴现业务档案;(八)保管应由客户部门保管的凭证。第十条会计清算中心是贴现业务的审核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经办汇票查询查复事项;(二)汇票遭承兑行拒付退票后及时提告客户部门。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是贴现业务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二)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贴现基本条件;(三)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二条 联社营业部是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办理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二)按照会出基本制度将票据入库保管;(三)保管应由会计部门保管的凭证; (四)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第十三条 资金业务部是识票的操作部门。审查票面要素、背书及签章,鉴定汇票的真伪;第十四条合规风险部是贴现业务风险防控部门,主要职责:的:(一)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持续开展风险提示。(二)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行使追索权。第五章操作程序第十五条受理与初审客户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后,对持票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贴现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二)票面基本要素、背书是否连续;(三)票据的取得过程:即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否真实。银行承兑汇票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是否具有逻辑关系;(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收执和移交客户部门受理与初审无误后,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收妥,并填写清单或收执,将票据和清单或收执等有关材料交会计清算中心。第十七条 票据查询和审验。会计清算中心接到客户部门提交的票据和有关资料后,进行票据查询。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在办理贴现前,会计清算中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查询并获得查复书,会计清算中心将查复书及相关资料移交资金业务部进行票据审验,重点审验票据的防伪标识、记载事项、日期、金额、书写、印章、背书等内容。在审验中,应使用专业的票据鉴别仪器。资金业务部审验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审验意见表上标明意见并签字,移交客户部门进行贴现前调查。第十八条贴现调查。客户部门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二)贴现申请人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三)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经调查符合农村信用社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贴现调查人和客户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上报审查审批。第十九条审查与审批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和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流转地域跨度大、链条长、期限短、金额大、背书人雷同、申请人根底不清的票据和客户应重点审查。有权审批人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限内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审批。第二十条签署贴现协议和划款客户部门收到最终有权审批人签批文件后应与贴现申请人签署贴现协议等文件。联社营业部根据最终有权审批人签批和已签署的贴现协议等文件办理贴现核算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并划付贴现款项。第六章贴现后管理第二十一条客户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清算中心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第二十三条 托收资金划入贴现社后,联社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客户部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承兑行发出的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行使追索权,按照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农村信用社有权暂停对其办理贴现业务:(一)未以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以非法手段骗取贴现的。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形成及衍生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影印件等资料。第二十七条 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纸质档案是指贴现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存储介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重要记录;(二)电子档案是指贴现过程中形成的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和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第8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贴现业务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赔偿,情节严重且造成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一)限期纠正;(二)通报批评;(三)其他措施。第9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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