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重新鉴定申请书.doc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9144877 上传时间:2020-04-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9.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重新鉴定申请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职业病重新鉴定申请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职业病重新鉴定申请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肖伏莲,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生,吉安县人,农民工,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马甫社区田心自然村5号。用人单位:吉安市品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洁,公司经理。公司地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2011)37号关于肖伏莲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2、请求贵局对申请人肖伏莲的职业病进行鉴定,并请求认定申请人肖伏莲的病症属职业病。3、因申请人肖伏莲因病治疗已导致生活贫困,请求免交鉴定费用或由用人单位交纳。申请理由:申请人肖伏莲不服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2011)37号关于肖伏莲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认为该报告作出申请人肖伏莲患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不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肖伏莲的病症属职业病具体理由简述如下:一、诊断程序不规范,难保诊断结果的公正与科学。1、在诊断期间,对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环境的勘查,未邀集申请方参与,亦未听取申请方对申请人发病前的工作现场环境状况进行陈述。因在申请人患病后,用人单位已对工作现场的通风、换气等环境进行了改建,也就是说诊断人员看到的不是申请人患病前工作现场环境。2、在诊断期限间,诊断机构对用人单位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的收集确认,未通知申请方参与,或告之申请方相关的权益。同时,诊断机构未向用人单位收集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工艺技术指标、环境危害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书面材料或技术性资料。诊断机构确认的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特别是有关能够导致申请人职业病发生的原辅材料值得申请方质疑。难保证诊断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3、在诊断期间,诊断机构未对申请人进行临床检验和相关体材化验,诊断机构仅凭申请人的诊疗资料进行诊断,难保诊断结果的科学性。4、诊断机构是否对同车间的29名员工进行了健康检测,申请方不予认可,根据申请方了解的情况,诊断机构并未作上述检测。5、在召开诊断会时,诊断机构未邀请申请方参与,并且没有邀请首诊医院及确诊医院的经治医生参加鉴定会,就病情及诊疗过程进行介绍。特别是对邀请到会的接治医院即吉安县人民医院经治医师罗余系的病情及诊治过程的介绍进行歪曲,难保诊断结果的公正性。二、诊断结果错误,申请人所患疾病属职业环境原因导致的疾病。1、用人单位属电镀企业,该企业所涉生产岗住存在患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和环境,更何况用人单位并未为在岗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预防职业病的劳动保护。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设置的电镀流程岗位上工作的时间最长,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预防职业病的劳动保护。3、申请人患病后,用人单位就该工作岗住所在车间的通风、排气设施进行了增加和改建,这说明,用人单位也意识到,申请人的疾病与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风险有关联性。4、根据原诊断机构确认,申请人可能接触到的有铜、镍、铬酸盐等金属盐类及氰化物等有毒物质。根据化学工业理论及关于电镀行业职业病方面的文献资料表明:上述物质进入人体内引起中毒发应,并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同时,电镀铬时会散发出大量的铬雾,铬化合物能引起皮肤溃疡、贫血、肾炎及神经炎等多种疾病,并有致癌和诱发基因突变的作用。所以说,申请人现有症状完全符合职业病构成要件。5、申请人入厂时,身体健康,并经用人单位进行了体检。现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多,并且工作时间长,每天日夜班工作12小时(二班倒)。岗位虽为折包挂片,但是还是要搞电镀车间卫生,包括清洗电镀槽、原材料缸桶、电镀片、油漆等工作。为此,申请人在2010年8月就出现了咳嗽、恶心呕吐、高烧、皮肤过敏、皮肤溃疡、胃溃疡、贫血等职业病症状,但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把该病症当一般疾病治疗,并且没有停止工作,仍在原工作岗上工作,加剧了该病症的发展。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拒绝申请人请假治病,直接到2011年元月份申请人无法坚持工作,只好自行离厂到医院住院治病。初期诊疗均为上述症状,未认可肾功能不全,后出现肾功能不全等症状应属职业病发展的结果。6、原诊断机构简单将申请人的最后、最突出的明显的症状即慢性肾脏病与用人单位现有工作环境的关系,比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直接否定申请人属职业病,显属错误。7、申请人在各家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相关经治医师,均认为是职业原因所致。特别是原诊断机构的人员刘仁估、张东凤等在接待申请方时,均认为是职业病。但是当时其表示,要通过相关部门委托才能诊断,没有想到,后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诊断后,结论却不是职业病。这让人不得不质疑职业病鉴定的公正性,使人不得怀疑原诊断机构的执业道德及公正廉洁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肖伏莲认为,其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余,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在2010年8月份就出现咳嗽、恶心呕吐、高烧、皮肤过敏、皮肤溃疡、胃溃疡、贫血等职业病症状,上述症状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有必然的联系,应属职业原因所致,原诊断机构认定不是职业病显属错误。同时,申请人认为,原鉴定机构并没有排除申请人的疾病属其他原因所致,依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亦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为此,申请人对原诊断机构即吉安市疾病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2011)37号关于肖伏莲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不服,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认定申请人的疾病属职业病,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呈吉安市卫生局申请人: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