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90584 上传时间:2020-04-0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然人最高额权力质押合同银谷最高动质字 年第 号兰州市城关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 别 提 示本合同系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的意义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质权人特别提请出质人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出质人(甲方):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兰州市银谷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出质人愿意为质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编号为银谷最高动质字 年第 号的 (下“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动产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遵照执行。第一条 质押财产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二、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质权人的质押担保,除非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三、“质押人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的约定部明确的,或者出质人实际交付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财产与“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同意接受的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四、质押财产的孳息有质权人收取,并作为质押财产的一部分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事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五、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的担保。第二条 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限额与债权确定时间一、本最高额动产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不但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承担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全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本最高额动产抵押项下承担责任的最高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如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动产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四、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费用或质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发生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动产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第三条质押财产的交付一、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在质权人指定的地点向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交付。质权人未对地点作出指定的,应将质押财产交付至质权人的或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的住所地。 二、如质押财产已经由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直接占有,则本合同签订时视为交付。三、如质押财产由出质人问接占有,则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直接占有该质押财产的第三方,该通知送达该第三方时视为交付。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通知签收回执交给质权人。(一)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向质权人出具的不得擅自处置质押财产或不得接受出质人指示处置质押财产的书面承诺;(二)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在占有期满后,无须出质人同意直接将质押财产移交出质人或出质人指定的第三方直接占有且移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的书面承诺。(三)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向质权人出具时的违反前两项义务或占有期间造成质押物损毁、灭失按照质押物财产的出质人的评估价或协议直接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四、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的从物及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凭证(包括物权凭证)、单据、证书,交付质权人。 五、交付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质权人质押财产的瑕疵状况以及保管质押财产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出质人出质人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同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当事人变化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质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二)债务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交付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质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质押财产由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的,除非出质人特别书面要求并支付费用,质权人或该第三方只需接通常的方法和标准占有与保管质押财产,并且可以变更保管场所。 二、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质权人为了实现质权;(二)质权人为了维持与保全质押财产性能或价值;(三)如不处置质押财产将对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四)为了出质人利益。 三、质押财产在交付之前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出质人负担。质押财产交付后因质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毁损、灭失,质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质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由出质人间接占有,交付完成后质权人同意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继续占有质押财产;或者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由质权人根据出质人的要求指定,则质权人不承担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六条质押财产的保险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质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质权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质权人为质押财产的唯一被保险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质权人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财产巳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三、出质人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赂偿责任,或者不经质权人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出质人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出质人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四、出质人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质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质权人,并且在质权人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五、就质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财产,以恢复质押财产价值;(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三)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四)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出质人自由处分。 第七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质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或者质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若质权人提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人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质 权的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财产。 二、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质押财产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财产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三、质杈人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四、出质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质权人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财产为前提条件。五、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六、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质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出质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七、如果出质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出质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台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来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八、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出质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质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质权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出质人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出质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出质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3)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出质人提供了反担保,则出质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九、如果主合同不成主、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十、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出质人也承担担保责任。十一、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质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质权人及兰州城关区小额贷款公司所属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第九条质押财产的返还质押财产由质权人直接占有的,质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由出质人承扭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质人违约责任(一)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质权人有权选择第六条第五款第(二)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如果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质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质权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质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出质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押财产损坏的,可要求质权人承担质押财产的维修费用: (二)质押财产灭失的,可要求质权人以同品质的替代物作赔偿或者按质押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包含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贷款本息的划收 对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费用及其他应付债务款项,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在质权人及兰州市城关区银谷小额贷款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出质人。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出质人有义务协助质权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出质人承担。 三、出质人信息的使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出质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质权人将出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出质人并同意质权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出质人信息。 四、公告催收对出质人发生违约情形,质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对于质权人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媒体公告催收的行为,双方认为在诉讼时效期问催收具有中断时效的法律效力,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 五、质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质权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质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质权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出质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质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廷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质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质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出质人如发生分立、解散、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质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证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质权人。 八、出质人解散 出质人发生解散的,即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质权人也有权参加出质人清算,申报权利。 九、出质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须履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出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质押财产清单(见附表)第十三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一)出质人保证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押权人保存。 (二)出质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无异议。(三)出质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质押人本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出质人原因可能导致质押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出质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因出质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质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四)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合法、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五))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六)若发生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被查封或涉人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七)出质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八)出质人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质押物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九)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质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或者质押物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十)出质人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出质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十一)出质人清楚地知悉质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质押人(甲方):(签字并摁指印) 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质权人(乙方):兰州市城关区银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质押财产清单编号:质押财产名称权属证书及其他先关证书编号处所数量质押财产的价值(万元)已经为其他债券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