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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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第四条 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第三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 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第六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现状、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及内容、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和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小组成员名单等。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省、市、县共同筹集方式解决,各省申报时要明确省、市、县资金投入。第七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资金概算等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组审批。第八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和各地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要求,制订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的数量。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应纳入本地区统筹管理。省属高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信息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指挥建设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加强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确保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建设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第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考试机构的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推进、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流程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交流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造价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向教育部、财政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五章 监督监理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应建立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范,实行项目监理制,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应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标准化考点建设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别报教育部、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提交的验收文档包括: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合同、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且工程质量好,给予适当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适当扣减专项奖励资金。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程,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第二十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第八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内列支标准化考点专项运行维护资金,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完成之后的使用与管理,建立运行维护保障长效机制。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标准化考点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各考点应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优先保障国家教育考试使用。第九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三十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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