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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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制定“创新平台发展计划”,设立创新平台发展计划专项基金,培育和建设一批高水平和高层次创新平台,以凝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校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第三条 校内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基地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第四条 校内科研机构分校级、院(部)级和院(部)级以下三个层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建设,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和滚动发展。第五条 国家及省、部、厅局等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非法人科研机构,列入产学研基地范畴、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1、 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建设目标,有明确、量化的考核指标(预期成果); 2、 有两个及以上紧密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5个),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研究队伍,每个队伍原则上应由12名正高级职称、23名副高级职称(或博士)、46名中级及以下职称固定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客座研究人员组成;3、 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或获奖等科研成果;4、 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1个省部级以上项目支撑,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得科研经费达到:理工类不少于40万元,文科类不少于5万元; 5、 有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机构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6、 已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第七条 院(部)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1、 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建设目标,有明确、量化的考核指标(预期成果); 2、 有两个及以上紧密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5个),并有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研究队伍,每个队伍原则上应由12名高级职称(或博士)、35名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固定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客座研究人员组成;3、 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科研成果;4、 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1个市厅级以上项目支撑,其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得科研经费达到:理工类不少于10万元,文科类不少于2万元; 5、 有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机构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6、 已基本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第八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学科等领域建立校内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 固定研究人员是指本校在编人员,在编人员至多参加1个校级和1个院(部)级科研机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除外),且不能同时作为学术带头人或负责人。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包括校外人员、我校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等,以上人员不得参加多个校内科研机构。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校、院(部)级科研机构,需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由各学院/部(依托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建设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各学院(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三章 遴选与审批第十二条 科技处/社科处根据我校学科发展需要每三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机构的遴选工作,由院(部)根据当年通知要求组织申报;院(部)级及以下科研机构遴选工作由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组评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校务会审批、科技处/社科处发文成立;学院(部)级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后发文成立;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由各学院(部)审批后发文成立。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科研机构的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机构规划、建设、考核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校内科研机构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建设,交叉学科科研机构(跨学院/部)由依托关系最紧密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第十六条 校内科研机构均按虚体运行;校级科研机构有经费、场所和考核,无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院(部)科研机构有目标和考核,无经费、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第十七条 校内科研机构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仅对校级科研机构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支持,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掌握使用;院(部)级及以下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校内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办公用房等建设需求由依托单位统筹解决。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视年度考核情况逐年下拨,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科研设施改善、办公消耗品购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侵占;需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并接受纪委、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检查。第十九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可设置正副两名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出、科技处/社科处审批、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必须有一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一线教师作为负责人;院(部)级及以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直接聘任,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第二十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第二十一条 校内科研机构自学校发文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方向及研究队伍、周期内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有可操作、考核性强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量化指标。第二十二条 校内科研机构应建立或健全网站,适时维护,推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开展学术交流;鼓励校级科研机构利用运行费在建设周期内举办学术年会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需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第二十四条 校内科研机构不是独立的中层单位,但可独立开展科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洽谈项目;校内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五条 校内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我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六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制度,即一个建设周期内前两年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年进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分为“A、B、C”三个等级,周期评估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第二十七条 校内科研机构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并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交建设与运行报告,前两年提交年度报告、第三年提交周期评估报告;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组或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报告、周期报告结合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校内公布。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基本原则是进行科研指标积分,积分办法参照2008年实施的岗位考核“科研考核积分指标体系”和“科研核心指标积分体系”,具体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考核与评估科研成果确认:1、 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标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 只有围绕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由机构成员署名完成、并在建设周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方可纳入所在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3、 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8年7月1日公布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类学术期刊、出版社分级标准(暂行)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出版社分级标准(暂行)为准;4、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机构收录,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一次;5、 同时参加多个科研机构的成员,其单项科研成果只参加一个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除外); 6、 校外机构成员的科研成果至少需标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并有机构其他校内成员共同署名的,方可纳入其所在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1、 校内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一年后,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组或校学术委员会对院(部)级及以上校内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结果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2、 对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科研成绩突出、发展前景好、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健全年度考核等级为B以上,继续全额支持下一年度运行经费; 年度考核等级为C,减半支持下一年度运行经费; 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C,停拨运行经费;不参加年度考核,直接降为院(部)级科研机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直接撤销;3、 对院(部)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级为C,降为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不参加年度考核,直接撤销。第三十一条 校内科研机构的周期评估1、 校内科研机构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组或校学术委员会对院(部)级及以上校内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周期评估;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的周期评估由依托单位组织,评估结果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2、 对校级科研机构的周期评估:周期评估等级为优,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科研机构;周期评估等级为良以上,继续全额支持下一建设周期运行经费;周期评估等级为中,减半支持下一建设周期的运行经费;周期评估等级为差,停拨运行经费,并视情况给予降级或撤销;3、 对院(部)级科研机构的周期评估:周期评估成绩等级为优,直接提升为校级科研机构;周期评估成绩等级为差,降为院(部)级以下科研机构。第三十二条 经年度考核或周期评估降级的校内科研机构,取消其参加下一轮向上一级科研机构申报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经年度考核或周期评估撤销的校内科研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或申报各层次的科研机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基地等)”;院(部)级及以下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学院(部)实验室(研究所、中心、基地等)”。第三十五条 印章管理规定1、院(部)级及以下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2、校级科研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报校务会议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3、经批准持有印章的校级科研机构,印章由该机构负责人保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件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等项目合同,亦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纵向项目;4、未经审核批准私自刻制印章对外使用引起纠纷或造成学校损失的,由当事人及该科研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 校内科研机构标牌的制作标准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制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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