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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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九)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其中,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规定(一)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的,海关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均凭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海关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对出口其它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六)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七)禁止进出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口的,需经国家濒管办批准。进口时,除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口证明书外,还需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交验出口国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国政府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国家濒管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八)禁止麝香出口。(九)禁止发菜出口。(十)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十一)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1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该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格式,并可从互联网站下载,网址:www.cites.gov.cn。2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对一次性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3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4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理(如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海关还应凭有关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件验放。 南京:025-84422342/84423226(传真)我是一家生产五金制品的外商独资企业,请问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在核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哪些情形下海关不予批准?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批准放弃的决定:(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拟申请开展外发加工,请问如何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哪些情形下海关将不予批准外发加工?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请问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申请内销的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海关不予批准?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内销的决定:(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内销的其他情形。我是一家三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液体成品出口,现打算进口一批包装容器,专用于包装产品出口,请问:进口这批容器时是否要征税?如果这些容器重复使用,即包装一批产品出口后,再进口该容器包装第二批、第三批产品出口,包装容器再进口时要办什么手续?该批包装容器可当“包装物料”保税进口。企业在办理包装容器进口手续时,应总体计算整本合同所需容器的总重量,并在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循环使用”,该批包装容器再进口时直接到现场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我公司A(中外合资)现吸收合并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B公司同时撤消,A公司继承B公司所有的债权及债务,B公司有一套进口减免税设备仍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要办理哪些海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署法20003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应办理转厂手续,将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转入A公司,由A公司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如合并后的A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属国家鼓励项目,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则可以免税转入A公司,否则应折旧补税。我是东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打算从深圳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一批产品加工后复出口,请问如何办理有关的深加工结转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相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也应按“先备案再送货后报关”程序办理有关的手续。备案。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1、转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2、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3、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4、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送货。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报关。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在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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