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例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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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月安全经营工作。2、每季召开一次公司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经营综合会议,分析本企业当季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成效,寻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报各部门和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和任务,根据需要聘请公安、民爆行业的专家开办安全讲座。3、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安全办公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研究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突发性问题和事件。4、仓储、运输、内保等部门每二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门安全工作,明确职责和任务,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5、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6、做好会议记录,以备督办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2、培训对象2.1主要危险岗位的从业员工必须经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2.2对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2.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4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国家举办的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由公司积极选派参加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2.5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3、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4、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5、各部门的各项培训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考核结果,并备案存档。6、培训内容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第一季度:培训内容:民爆管理法规,培训形式:集中培训。第二季度:培训内容: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形式:课堂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第三季度: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培训形式:集中培训。第四季度:培训内容:消防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形式:聘请消防人员现场指导培训。安 全 检 查 制 度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对事故进行预防,全方位、多角度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处理。2、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组织机构成员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及作业场所实施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部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3、公司主管副经理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可随时实施对公司有关安全经营、劳动保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4、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报警系统、防盗等安全装置、并督促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装置、设施可靠有效的使用。5、公司在“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为民爆器材储存库房、运输、防火、防盗情况等;安全员、保管员、警卫人员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危险场所、违章违纪等,确保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期间的安全。6、对各种检查中发现“三违”要立即制止,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做好安全检查的各项记录,并按“四定”(定资金来源、定措施、定项目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危险源巡查制度1、公司所属的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2、制定炸药库、雷管库的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必须巡查到位。3、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4、守卫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5、守卫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6、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7、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8、守卫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2、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3、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4、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6、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7、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健全公司防火档案,关键危险点和重点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动火动焊管理制度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管制。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打火机及其他引火物品进入。3、禁火区内若发生仓库设施损坏(金属部分)需使用焊接维修时,必须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再报县消防部门审批。4、动火动焊审批手续完整后,必须有消防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方可动火动焊。5、仓库设施维修好后,焊接设备及其他引火物及时撤离现场,做好清理打扫工作后,报销防部门注销。安全保卫制度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2、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3、爆炸物品的购进、运输、储存、销售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加强技术防范措施,配养防护犬和配备电子报警设施,有条件 可与110联网。5、民爆器材仓库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情况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6、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和进入库区人员登记制度。7、做到安全用电、用火,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8、严格奠定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危险场所定员定量管理制度1、危险场所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2、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4、进入库区正常人数不能超过6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3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雷管不应大于1.6米。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15、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16、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危险品库房定置定位管理制度1、在危险品库房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民爆安全规程的定置定位标准划出定置限位,以便装卸搬运工作有序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忙乱,出现安全隐患。2、在规定好的位置摆放何种爆破器材不得随意改变摆放位置。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时,保管员要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3、爆破器材的存放要按不同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等分类,定置定位、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4、民爆器材的储存不得超过设施储存量的规定。出入库区人员须知1、库区管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2、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3、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库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到无关场所随意走动。4、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火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威胁的一切活动。5、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2、运输民爆器材产品的车辆应定期接受车辆安全检验,逾期未经检查的车辆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承运民爆器材产品。3、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专用运输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项设施和手续合格、齐全。4、运输民爆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承运司机、押运员应随身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爆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点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5、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6、运输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离建筑物不少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民爆器材装载应符合危险货物配装、码放要求、中途卸货后应及时调整货物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的撞击,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7、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得装卸、运输民爆器材。危险品装卸管理制度1、危险品装卸须有专门的装卸队负责,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得从事民爆器材装卸作业,配备装卸人员须经企业保卫部门同意。2、装卸作业前要对装卸工进行安全教育,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时不应穿戴纤维衣物或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3、装卸人员应服从仓库保管人员指挥,按指定的仓库、产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装卸作业。4、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危险品翻液、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5、装运雷管时,装车高度应低于车箱栏板10厘米,包装箱放置平稳,不得倒置或侧放。其他类危险品载重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运输时严禁装卸工站或坐在包装箱上。6、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同车不得装载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其他车辆不准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7、雨天装卸时要做好危险品的防湿工作,盖好篷布,严禁暴风雨或雷雨天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8、包装箱破损,数量不清的危险品不准出、入库。9、工作人员作业前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清除车厢内的一切杂物,装卸结束后,作业场所须清理干净,不得遗留危险品,清理的药粉等危险品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销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确保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促使员工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尽快做出反应,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工(库)房、内部交通运输以及有必要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的其他场所。3、定义3.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边框和以图像为主要性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3.2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4、职责4.1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各类安全标志的归口管理。4.2使用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和日常的维护、检修。5、工作规定5.1安全标志的类型:5.1.1标准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提示标志四大类型。5.1.2禁止标志是禁止或制止人们想要做的某种动作,警告标志是促使人们提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命令标志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提示标志是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性的信息。5.1.3工(库)房的安全技术参数标志:工库房的安全技术参数标志对安全技术参数进行说明。5.1.4安全标志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企业统一购置,购置安全标志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5.1.5安全标志的设置:危险源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运药走廊的出入口及需要作禁止、警告、提示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标准安全标志。5.1.6危险品生产储存工库房应设置安全技术参数标志,对危险品生产工(库)房的总定员、总定量、危险等级、防雷等级等安全技术参数进行标明。5.2安全标志的维修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时,企业应及时修整或统一更换。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可靠状态,确保消防工作顺利进行,并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配置和变更作了统一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3、消防设施的管理消防设施是防火、救灾的重要物质保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用谁管的原则。3.1各部门的职责3.1.1保卫(消防)部门职责保卫部门是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归口主管部门。职责是:A、制定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B、制定消防设施技改规划,实现计划和维修工作计划。C、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和维护保养、使用等有关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D、组织消防设施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督促实施。E、绘制消防设施分布图,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和档案,并进行管理。3.1.2消防设施所在单位是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使用单位,其职责是:A、负责本部门辖区内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或向消防保卫部门汇报,及时解决问题。B、负责本辖区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C、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有关消防设施使用的知识教育。D、负责建立本部门台账,维护保养检查记录等档案资料,并定期向消防部门汇报。3.2消防设施管理办法3.2.1消防保卫部门对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绘制出详细的分布图,并注意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防护范围、使用方法等,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信息。3.2.2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台账、档案,并定期检查、核对。对变更或增减的设施要及时调整台账、档案,并定期检查。3.2.3应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设施有关专业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3.3消防设施的检查:建立健全消防设施逐级检查制度,进行经常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限期解决。消防设施的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二类。3.3.1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由消防设施所在单位实施,按工作要求随时进行。3.3.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分下列三种:A、企业消防设施大检查,由消防保卫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或人员参加,一般在重大节假日前或火灾易发季节前进行,但每季不得少于一次。B、部门级检查由部门安全员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和班组长参加,每月进行一次。C、班组级检查由部门安全员组织,班组长参加,每周不少于一次。3.3.3对各种灭火器具要根据要求制定出检查周期和检查方法。3.3.4各类检查都要作出详细的记录,定期整理归档。3.3.5检查的内容A、消防设施的完好程度、有效性能。B、消防器材、零配件、工器具的配备是否充分、合理利用。C、转动、传动装置是否灵活,压力、药剂是否符合要求。D、消防通道是否畅通。3.4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3.4.1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设施的所在单位负责,并落实专人进行,其任务主要是外观的维护保养,如防冻、防腐、防损等。3.4.2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由消防部门负责进行,其任务除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外,还要更换或修理损坏和失灵的零部件,更换到期或失效的药剂等。3.4.3消防用高位水池由消防保卫部门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每月检查一次水池中的水位,达不到要求应及时补充。4、消防设施的使用4.1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抽查其有效、可靠时可进行试用。4.1.2发生火灾时可启用。4.1.3消防训练、培训时可以试用。4.2消防设施未经批准,除火灾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启用,更不得作为它用。4.3消防设施性能不同,可视火灾种类选用。4.3.1炸药、爆破器材类着火,应用大量水扑救,禁止用其他消防器材。4.3.2易燃易爆液体、油类着火应用泡沫灭火器扑救,禁止用水。4.3.3电气设备类、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类着火应用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四氯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4.3.4贵重的仪器、设备着火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4.3.5木柴、纸张、棉花类着火可采用水或酸碱灭火器扑救。4.3.6各种灭火器的用途、作用应列入安全、消防知识学习内容,广泛教育职工。5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变更5.1消防设施的设备与建立:5.1.1必须按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足够的消防设施,并由消防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5.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其方案论证必须吸收消防保卫部门人员参加,并接受其审查,征得同意后方能实施。5.1.3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改、扩建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必须视实际情况设置消防设施,留足消防车进出口通道,并不得影响其相邻设施的消防防火工作。5.2消防设施的购置和变更5.2.1消防设施的购置A、新建工程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由施工单位或施工主管单位提出清单,报销防保卫部门审查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购置。B、正常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消防保卫部门造册直接或委托其他部门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购买。5.2.2消防设施的变更A、消防设施按其性能、作用分使对象设置,且有一定的防护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或变更。B、确需变更的消防设施,必须征得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同意,并办理准予变更的手续后,方可变更,消防设施变更后,要同时变更布置图和台账,建立新的档案和信息。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3、职责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4、工作规定4.1防雷措施;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4.2接地保护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4.3静电防护: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4.4检测: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快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定义3.1事故是指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的事故。分类如下:3.1.1一般事故是指受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3.1.2严重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受伤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3.1.3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3.1.4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3.1.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4、职责4.1安全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4.2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3供销、运输部门负责设备以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5、工作程序5.1事故报告5.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发生微伤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分管本单位的领导、分管安全的企业领导;发生重伤、工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安全部门对发生严重事故级以上的,2小时内报省民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5.1.2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保卫部门报警。5.1.3发生设备和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供销运输部门报告。5.1.4安全部门按规定每月对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月初按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出事故月报表,年初报出上年事故年报表。5.1.5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5.1.6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5.2事故调查5.2.1轻、微伤事故或一般非伤亡事故由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表(微伤事故仅报事故登记表)报安全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5.2.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2.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2月22日发布)进行调查。5.3事故调查组应符合下列条件:组长由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需要。5.3.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B、确定事故责任者。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3.2事故单位应尽可能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5.3.3事故原因划分:A、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连锁、信号)缺少或有缺陷。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F、劳动组织不合理。G、对现场工作检查或指导错误。H、技术和设计不合理。I、教育培训不够,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J、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K、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L、其他。5.4事故处理5.4.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5.4.2轻伤事故的事故报告经安全部门审查,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事故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安全管理部门。5.4.3重伤事故的事故报告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事故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处理。5.4.4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措施,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处理。5.5职工因工作事故的认定5.5.1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6事故档案。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5.7事故归档材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爱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参加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5.8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9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保证交接班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爆企业交接班管理。3、工作规定:3.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2三班制工作人员(门卫、警卫、水泵、变电所、干燥房、锅炉房等)不准顶班、替班、换班。严禁岗位无人,做好各种原始记录。3.3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双方班长签字或盖章。3.4交接班内容:3.4.1传达领导交代的事项和工作内容。3.4.2操作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4.3供水、供电、供气情况。3.4.4设备运转情况。3.4.5有无检修项目、注意事项、安全措施。3.4.6交接保管的工具与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应对民爆器材突发性安全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故是指民爆器材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如雷电)造成的爆炸、火灾或其他灾害性事故。第三条 当企业民爆器材发生突发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省民爆监管局,派出人员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进行事故调查。第五条 临时救援指挥部生产企业会同当地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组织,销售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公安、消防、交警、卫生、安监、物资、民爆公司等。第六条 临时救援指挥部职责:1、统一指挥和组织事故救援应急工作。2、根据事故灾情需要,调动所需救援物质。3、决定救援应急方案。第七条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消防安监部门组成。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该组由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伤员等工作。该组由消防人员组成。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公安、保卫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保卫、交警部门组成。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物资供应部门组成。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八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的方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九条 加强涉爆工作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技能,并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第十条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总结上季度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第十二条 进入事故同志前必须对现场情况作个初步了解,可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和观察现场全貌等办法,了解燃烧爆炸的物质名称,建筑物破坏程度,附近还有什么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等,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后,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进一步伤害和破坏。第十三条 临时救援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应立即投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组织紧急疏散撤离、扑灭火灾、抢救财物、维持现场秩序。第十四条 做好现场保护和隔离工作,为下一步的事故调查收集物证和人证。第五章 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第十五条 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第十六条 成立善后工作组,做好事故受难者的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七条 当事故险情已经排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指挥部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关闭应急救援程序。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和省民爆局,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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