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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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 击 数: 1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 总则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并报冶金部备案。现有焦化厂的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1.3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4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1.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2 厂区布置2.1厂址选择2.1.1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1.2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2.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落区,并位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2.1.4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2.2平面布置2.2.1焦炉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2.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线不小于40m。 2.2.3粗苯精制和焦油加工宜按区域设厂际集中加工厂。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焦油车间应设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边缘地带。沥青生产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2.2.4精苯、焦油车间的油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1规定。表1 易燃可燃油库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库的类型和容量至最近贮罐壁的最小间距m 库的类型和容量建(构)筑物名称易燃油类总容量m3可燃油类总容量m3200201-10001001-500010001001-50005001-25000精笨车间以外的建(构)筑 物一、二级三级四级152025202530253040152025202530253040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50304050铁路国家铁路中心线正线其他线504050406050403040305040焦化厂外铁路(非国家铁路)中心线钢铁厂铁水线、热渣线、热烧结矿线焦化厂内铁路中心线(包括本车间铁路线)355025355025355025303020303020303020道路厂外道路行车路面边缘202020151515厂内道路行车路面边缘主要道路次要道路151015101510105105105为本车间服务的泵房铁路装卸设备1215121515208910121012易燃或可燃液体装车(汽车槽车)处总降压室外变、配电装置12301240155083010401050架空电力线电杆高的1.5倍注:(1)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指各种有明火的加热炉、产生火花的检修厂房。(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易燃液体按的可燃液体折算。 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3.1厂房建筑3.1.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备煤炼焦回收精苯焦油甲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焦炉复热式地下室,烟道走廊,直接式仪表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室,煤气水封室。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贮罐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围墙内区域,装卸站,油库区,化验室。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乙破碎、粉碎机室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直接式仪表室。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站。蒸管式炉,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库房。丙煤场,储槽,皮带运输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化验室。焦油油库,馏份冷却区及泵房,馏份洗涤室,蒽离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3.1.2 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3.1.3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防火门。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禁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的泵房靠贮罐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3.1.7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工艺设备、泵或泵房加 热 炉甲类生产厂房乙类生产厂房甲类生产厂房乙类生产厂房明火地点热油泵10其他设备1510配电室(电磁站)108108仪表室10815123.2厂内铁路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a 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b 与道路交叉处。3.2.4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3.3厂内道路3.3.1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周应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通道,消防车道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3.3.4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桥或地道。4 消防设施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道路边上。4.2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a.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b.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c.粗苯、精苯的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d.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e.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f.其他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4.6精苯初馏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取用方便。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场所设置数量(个/km2)备注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丙类露天生产装置甲、乙类生产建筑物丙类生产建筑物甲、乙类仓库丙类仓库6-75-620121210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m长备一个可设置干粉灭火机注:(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5)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5 安全防护基本要求5.1一般规定5.1.1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的设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5.1.2轨道上行走设备的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档。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5.2防护设施5.2.1有坠落危险的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的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否则,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牌。5.2.4生产厂房内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走道或设备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5.2.6凡适宜设安全装置不全不能启动装置的设备的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5.2.7凡需要引起人们注意危险环境和物体的地方,均应设醍目的安全标志。设安全标志的地方,宜同时设声、光警告信号。 电气安全6.1防火防爆6.1.1焦化厂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遵守表的规定。6.1.2无法取得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时,代用设备应安装在与危险场所相隔离的小房间内。6.1.3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6.1.4架空电线不得在甲、乙类生产区域上空穿过。6.1.5电缆沟在进出甲、乙类火灾危险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必须妥善隔绝,同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内的措施。6.1.6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的导线和电缆。对所有导线、电缆,至少年内做一次绝缘试验。精苯大修时,导线及电缆必须全部更新。6.1.7禁止在初馏份库房内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表 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车间场所或装置等级室内室外备煤煤场破块机、粉碎机、运输皮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H-2H-3H-2炼焦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焦炉地下室Q-3Q-2Q-3Q-2Q-3Q-3Q-2烟道走廓下喷式侧喷式直接式计器室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车间场所或装置等级室内室外回收初冷器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和储槽鼓风机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吡啶回收装置及储槽Q-2Q-2Q-2Q-2Q-2Q-2G-2H-1Q-3H-1Q-3Q-3Q-3Q-3Q-2Q-3Q-3Q-3Q-2H-1Q-3Q-3Q-3H-1Q-3G-1Q-3溶剂脱酚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溶剂储槽泵房洗萘、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塔蒸氨装置氨水泵房浓氨水槽终冷洗萘油储槽粗苯工段蒸馏装置洗涤泵房产品泵房油水分离器及储槽洗油储槽脱硫工段脱硫塔脱硫剂再生装置硫磺仓库煤气放散装置化验室精苯蒸馏装置及泵房、中间储罐洗涤装置及泵房酸焦油蒸吹设备Q-2Q-2Q-3Q-3油库泵房装车台、洗车台储罐装桶间Q-2Q-1Q-1Q-1Q-3Q-2焦油蒸馏蒸馏塔、中间槽馏份冷却器,泵房H-1Q-2H-1H-1H-2H-1H-1H-1H-1H-3工业萘蒸馏塔及冷却、冷凝装置结晶室、产品槽、库房洗涤结晶馏份洗涤室、结晶室离心机室及中间槽蒽仓库焦油油库沥青沥青高置槽沥青冷却运输机、装车站6.2防触电6.2.1各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的地板应铺绝缘板,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杆等。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如低于3.5m,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接地良好。6.2.3车辆上的电磁站中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当人行道上部布置有裸导体且离地高度不高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小于1.9m。6.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6.2.5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接地,轨道接头应有跨条连接。6.2.6行灯必须是24伏低压灯;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方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6.3防雷电6.3.1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措施。6.3.2精苯车间应设独立的避雷装置。7 排水7.1除雨水外,其它污水不应设明沟外排。7.2酚、氰污水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禁止采用稀释方法排放。7.3雨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酚水下水道。7.4生产单元内从排水缶到集水井的酚水下水道可用明沟,出生产单元的酚水下水道应尽量采用地上管线。7.5 含油废水的下水道应在下列地点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103Pa(2.55102mmH2():a. 产生含油废水的生产单元、建筑物、贮罐组及管沟的下水道出口处;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的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处;c.隔油池的进出口处。7.6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的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7.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的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7.8隔油池的保护高不应小于0.4m。且应有防止污油溢出的措施和蒸汽灭火措施。 工业卫生8.1防尘防毒8.1.1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8.1.2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8.1.3下列场所应安装除尘设备:a.煤、焦炭的装卸车处;b.煤、焦炭运输皮带、焦仓、溜槽、转运站及筛分设备处;c.煤的破碎、粉碎处;d.焦炉装煤、出焦及熄焦处。8.1.4大沟放焦应机械化,并设操作室。8.1.5焦仓漏嘴的开闭应远距离操作,并设操作室。8.1.6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先开后停。8.1.7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表的规定。8.1.8生活用的水、汽管道不准与生产用的水、汽管道直接连通。8.2防署、降温8.2.1下列地点应设空调设备:a.焦炉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高温环境下的热修工人休息室;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司机室;c.换向机工、鼓风机工、鼓风冷凝泵工、大沟放焦工、焦楼工、筛焦工等的操作室;d.高温环境下的调火工作室;e.其他高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场所。表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汽或气体最高容许浓度(mg/m3)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苯二硫化碳酚氰化氢吡啶301030401050.348.2.2焦化厂必须供应高温岗位工人清凉饮料。8.3通风、采暖8.3.1多尘或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8.3.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同,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着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通风系统不得连接在一起。8.3.3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有非燃烧材料制成,通风系统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8.3.4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8.3.5事故风机应有二路电源,手动事故排风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8.3.6下列场所应安装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a.回收车间鼓风机房;b.苯蒸馏泵房、蒸馏主厂房、精苯洗涤工段、室内库房;c.吡啶装置设备室、生产厂房、库房、泵房。8.3.7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的温度不应低于10。8.3.8备煤、炼焦、回收和精制车间不宜采用翼型散热器取暖。8.3.9生产闪点28以下的易燃易爆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8.3.10焦化厂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应符合表的要求。表 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车间场所采暖温度()通风、除尘最小换气次数措施备煤解冻库:鼓风机室操作室翻车机室:上层操作室中间层底层受煤坑破碎机室配煤室:上层下层粉碎机室:粉碎机室电机室焊锤间煤塔顶层煤制样室皮带运输机:地上通廊地上转运站地下通廊各工段工人休息室1016161810105121016551651281653555按计算5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除尘系统每个槽可设自然排风帽自然通风设除尘装置视需要设电动机的机械通风机械排烟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排气视需要设除尘系统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自然通风炼焦筛焦楼贮焦槽焦台下混合焦皮带运输机皮带运输机:通廊转运站焦炭制样室工人休息室焦炉地下室换向机室88810161633室内设自然排风帽操作室设空调筛分设备设机械除尘皮带密闭,机械除尘同上自然排风开气窗或排气筒,自然排风皮带密闭,机械除尘高温环境设空调机械通风操作室设空调回收冷凝泵房鼓风机室:上层下层硫铵结晶槽及离心机室硫铵干燥室硫铵仓库吡啶计量槽及分离器室试剂库及其泵房氨水泵房粗苯泵房溶剂脱酚泵房精苯洗涤泵房洗涤分离室蒸馏泵房油水分离器和计量槽室油库泵房10或1610或16516105101010557515523335司机室设空调10或161010或1610或1610或1610或1610551210151020精苯机械排风或送风同上机械排风同上机械排风或送风焦油焦浊蒸馏泵房馏份冷却器室馏份结晶洗涤泵房蒽结晶机室蒽离心机焦油油库泵房工业萘结晶机室萘、蒽仓库10或1610或1610或16161610165101561010按排风量计算.3化验气体室分析室实验装备室洗涤室称重室、滴定室、挂衣室其他1616161616151010836设机械排风同上同上同上注:室内采暖温度10或16应视工艺操作条件而定,有集中操作室者取10,否则取16。8.4防噪音 8.4.1对产生工业噪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采取隔震、消音和吸声等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嗓音。8.4.2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嗓音不得超过85 dB(A)。8.4.3罗茨鼓风机应设在隔音室中。8.4.4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应装消音器。8.5放谢线8.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佩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5雷姆)。8.5.2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8.5.3射线源处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9 照明9.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照明。9.2各车道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车辆司机眩目。9.3各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8的规定。表8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车间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勒克斯)露天贮煤场33355102020焦炉炉顶及两侧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沥青池、解冻库,露天吹洗室,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端台,胶带运输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塔顶,焦炉地下室,焦炉两侧走廊,筛焦楼,熄焦泵房回收冷凝鼓风、硫铵、粗苯工段和泵房,粗制蒸馏、结晶洗涤、工段和泵房9.4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a.焦炉换向机操作室、地下室、烟道走廊:b.回收车间鼓风机室、硫铵饱和器和粗苯工段;c.精苯车间;d.变、配电室;e.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f.水池和地坑边的通道、无可靠栏杆的平台或栈桥等。9.5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9.6照明灯具的布置应力求消灭阴影。10 通讯、信号和仪表10.1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序、小组和一些重要岗位应设直通电话。10.2下列单位(或地点)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a.厂调度室与热力供应、电力供应、煤气防护和卫生所等单位;b.受煤与贮煤;c.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d.运焦、筛焦系统有关岗位;e.鼓风机、焦炉换向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10.3易燃、可燃、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后,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10.4下列场所必须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蒸汽的浓度报警装置或手持探测仪器:a.煤气鼓风机室;b.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c.化产区室内生产装置区、泵房、库房等。11 备煤11.1煤的接受11.1.1解冻所、卸煤栈桥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11.1.2解冻所的煤气管线、设备应符合现行的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11.1.3卸煤应采用机械化。11.1.4螺旋卸煤机、链斗机应有夹轨器。11.1.5螺旋卸煤机的螺旋以及链斗卸煤机的链斗的起落机构应设有提升高度的极限开关。11.1.6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和脱钩信号。11.1.7翻车机应有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人工清扫车皮时的断电开关,并应有制动闸。11.1.8翻车机出口溜车道两侧应设防护围栏。11.1.9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11.2煤场11.2.1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夹轨器和自下而上的扶梯,从司机室能看清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的情况。11.2.2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下列安全装置:a.卷扬小车作业时,大车不能行走的联锁;b.卷扬小车机电室门开自动断电联锁或检修断电开关;c.抓斗上升极限位装置;d.双车间距限位装置。11.2.3大型门式抓斗起重机应设风速计、扭斜极限装置和上下通话装置。11.2.4堆取料机上应设下列装置:a.风速计;b.机位检测装置;c防碰撞装置;.d.金属检测装置;e.运输皮带联锁装置;f.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g.回转机构和变轴机构的限位开关和信号;h.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11.2.5堆取样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11.2.6多风、多雨地区,煤堆上应喷覆盖剂。11.3煤槽(包括受煤槽、贮煤槽、配煤槽和煤塔等)11.3.1煤槽上部除煤流入口处外均应加盖,并设有挡雨棚和挡风墙,煤流入口处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大于0.40.8m,粉碎机后的各煤槽篦缝不得大于0.2m。11.3.2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 盖板或围栏。11.3.3清扫大容积煤槽时,如果低压灯的照度不能满足要求,可用220伏照明灯,灯具、导线和开关等应设在人员和工具碰不到的地方。11.3.4煤槽的漏嘴应为双曲线型,放煤操作应当机械化。11.3.5煤槽的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地坪应有坡向集水沟的坡度,集水沟应设在不常有人操作的地方,并设盖板。11.3.6焦炉煤塔顶层除了运输皮带走廊外,应另设一个出口。11.4配煤及皮带运输机11.4.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11.4.2皮带运输机通廊两侧人行道的净宽分别不得小于0.8,下部分不得小于(如果仅一侧有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11.4.3沿皮带走向每隔3050m,宜设一个横跨皮带的过桥。11.4.4配煤盘下的皮带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工人跑盘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1m。11.4.5坡度在以上的皮带通廊的人行道应有防滑条或防滑踏步和扶手。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出口,出口处设一小房。11.4.6皮带通廊的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11.4.7皮带运输机应有下列装置:a.皮带打滑、跑偏、溜槽堵塞、皮带负荷和皮带纵裂等的探测器;b.自动纠偏装置和自动清扫装置;c有坡度的皮带的防逆转装置;.d.紧急拉线停机装置。11.4.8运输皮带宜加罩,无法加罩的皮带,其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应设钢板挡板;a.人工挑拣杂物处;b.没有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拣出铁物处;c.起落皮带分流器(棱子)及清扫溜槽处;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e.人行道不足规定宽度处;f.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11.4.9皮带运输机下部应有0.4m 以上的高度,以便清扫散落的物料。11.4.10皮带运输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如重力铊等)应有防护装置。11.4.11皮带运输机上不易下料的溜槽应设有帮助下料的装置。凡需人工清扫的溜槽,其上部应设平台。11.4.12皮带卸料小车应有夹轨钳,小车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11.4.13备煤车间的皮带及有关设备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并有按工艺要求开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11.5破碎机、粉碎机11.5.1破碎机或粉碎机前应设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11.5.2破碎机、粉碎机应设有电流表和电压表,以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11.5.3锤式粉碎机应设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11.5.4焊锤间应设带有净化器的抽风机。12 炼焦12.1焦炉12.1.1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12.1.2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下应有从炉底到炉顶的走梯。12.1.3寒冷地区煤塔漏嘴宜用蒸汽保温,不宜采用煤气火保温。12.1.4煤塔放为漏嘴的开闭应机械化。12.1.5炉顶宜采用汽化冷却、隔热炉盖等降温措施。12.1.6上升管的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均应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12.1.7炉顶的两端台应设工人休息室。12.1.8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从表面突出。12.1.9焦炉应有下列消烟措施:a.密封完好的炉门;b.用水密封的上升管盖和桥管承插口;c.无烟装煤喷射装置;d.具有吸尘、集尘、消烟净化装置的装煤车;e.小炉门平煤密封装置。12.1.10焦炉宜设双集气管。集气管走台上设灭火用蒸汽管。喷洒氨水支管应从走台下面穿过。12.1.11集气管压力超过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宜设自动点火装置;压力低于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关闭。 12.1.12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吸气管上的一切清扫孔盖、堵头、盖板等均应有小链固定。12.1.13清扫上升管、桥管应当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应当自动化。12.1.14吸气管上的计器小房应设在火焰烧不到的地方。12.1.15炉顶的起重吊车应有起重限额标志牌,在起重吊钩下的地面上设围栏,吊钩下不得设任何走梯和出入门口。12.1.16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12.1.17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 0.2m的篦子。12.1.18余煤单斗提供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警告信号,限位开关以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12.1.19单斗提供机正面(面对单斗)的栏杆不得低于1.8m。12.1.20单斗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地坑的门应与单斗提升机电源联锁,开门时提升机自动断电。12.1.21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12.1.22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在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的安全装置。12.1.23机侧、焦侧操作平台不得漏焦粉和水。12.1.24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12.1.25焦炉的扫炉盖工、上升管工、机焦侧出炉工和炉台热修瓦工的工作服宜用阻燃织物制做。12.2四大车12.2.拦焦车、熄焦车与推焦车之间应有通话或信号联系,并能对推焦进行控制。12.2.2四大车各自应有下列连锁装置:a.手摇时自动断电;b.推焦车推焦、平煤、取门时,拦焦车取门时和装煤车落下套筒时不能行走;c.装煤车不能倒开车;d.不能推错炉号;e.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12.2.3四大车除走行外,各单元应能按程序自动操作。12.2.4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12.2.5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挡。带翅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在90至96之间。12.2.6推焦车应设小屋,供机侧工人休息。12.2.7沿推焦车全长应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与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12.2.8推焦车、拦焦车应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和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12.2.9拦焦车上部应设安全挡,相应地,焦侧沿炉组全长应设挡住安全挡的安全轨道。12.210导焦槽应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的靠熄焦塔一侧。12.2.11拦焦车和熄焦车头的高温侧墙应有绝热材料衬里。12.2.12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12.2.14推焦车、熄焦车的滑触线宜在车道的外侧架设,如设在机焦侧操作台支柱上,其上应设雨塔。12.3熄焦、运焦、筛焦12.3.1熄焦塔周围应有围栏,粉焦沉淀池周围应有防护栏杆。12.3.2禁止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酚水熄焦。12.3.3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12.3.4与熄焦车道邻近平行的建(构)筑物不得用可燃材料构筑,不得使用木制门窗。12.3.5运焦皮带应符合本规程11.4的有关规定。12.3.6运焦皮带应有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和自动洒水装置。12.3.7运焦皮带与辊筛、振动筛应有按工艺要求的开车、停车顺序联锁。12.3.8敞开式运焦皮带通廊两侧及筛焦楼四周应有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12.3.9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处应设信号灯。12.4换向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12.4.1换向机室或仪表室应设下列仪表和工具:a.煤气主管和支管的压力表、流量表和烟道吸力表;b.煤气低压警报器和低压自动停止加热装置;c.随时可以使用的氧气呼吸器。12.4.2换向机应设手摇时能自动断电的联锁。12.4.3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分钟和换向过程中的预警告音响信号。12.4.4应设防止烟道翻板关死的装置,废气盘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任何时候蓄热室封墙和废气盘上任何一点的吸力不低于0.5mm水注。12.4.5焦炉机焦侧操作走台下部的支架应不妨碍蓄热室测温走台的安全通行。12.4.6当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2525mm钢丝网加以防护。12.4.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端台的尽头处。12.4.8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地沟内的布置应保证在不打开盖板的情况下,能对管道进行检查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通。检修时,盖板应能完全打开。12.4.9煤气支管安装控制孔板处应设孔板盒。12.4.10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12.4.11地下室煤气管道放冷凝液的旋塞不得采用铜制的。12.4.1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的根部应设清扫孔。12.4.13禁止在地下室和烟道走廊带煤气压力抽堵盲板。12.4.14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12.5焦炉热修12.5.1喷泥机必须试压合格。使用时应有压力表和放风阀。12.5.2火焰焊补用的焊枪应有冷却水。燃料管路上应设阻火器。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放在安全地点。12.6炉门修理站12.6.1炉门卷扬机应设防止逆转的棘轮和卡抓,蜗轮减速机应能自锁。12.6.2卷扬机离合器的移动杆应设行程形状,保证只有当离合器完全咬合时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12.6.3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12.6.4炉门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要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12.6.5旋转架的平衡铊周围应设防护栏杆。13 化产通用规定13.1一般规定13.1.1化产装置、泵、罐等应尽量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13.1.2各贮罐、塔器的对外连接处应设带法兰的阀门。13.1.3管线、阀门、设备、贮罐和塔器等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管线、阀门:编号,介质名称,流动方向;设备:编号,名称;贮罐: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有加热器者);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13.1.4各管线、阀门、贮罐、塔器和其他设备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13.1.5各管线、贮罐、塔器的放散管应按所放散的气体、蒸汽种类分别集中,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放散。含有毒、可燃气体的放散管出口应高出本设备及邻近建筑物4m以上。可燃气体的排出口应设阻火器。13.1.6停产不用的设备、管线、贮罐应清扫干净。除打开放散管外,对外连接均应隔断;报废不用的设备、管线、贮罐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13.1.7管线、设备、贮罐的保温应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同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内。13.1.8易燃、可燃或有毒物料的输送管线、设备、贮罐等,均应设吹扫或灭火用的蒸汽或惰性气体置换设施。蒸汽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停汽时,与煤气管线的连接处应有盲板隔断(或临时断开);b.与液体管线连接时,蒸汽压力应大于液体压力,否则蒸汽管应断开。13.1.9生产过程中连续使用的与易燃、可燃、有毒管线或设备相连通的水、蒸汽等辅助管线应装逆止阀。13.1.10下列处所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a.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b.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c.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13.1.11贮罐的接地应遵守下列规定:a.贮罐直径小于5m,一处接地;b.贮罐直径为520m,二至三处接地;c.贮罐直径大于20m,四处接地。 13.1.12管线接地应遵守下列规定:a需接地的管线,至少两端必须接地;.b.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c.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300m设一个接地栓;d.,级爆炸危险场所平行布置的两条或数条管线,管与管的间距在0.10.5m时,每隔100m用不小于254mm的钢带跨接一次;管与管的间距不足0.1m时,每隔20m跨接一次;互相交叉的两管净距小于0.7m时,管线也应跨接。13.1.13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间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多处接地。两根接地线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13.1.14化产区内的机车宜用无火机车或内燃机车,如用蒸汽机车应关闭炉门和除灰室,烟筒应加防火罩。13.1.15进化产区的汽车应设有消除火星的装置。13.1.16禁止使用压缩空气搅拌、输送易燃液体。13.1.17离心机应设防震设施和可靠的制动闸。13.2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13.2.1煤气管道设备及其附件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13.2.2净煤气管道应设煤气压力超过规定时能自动放散和自动点火装置。放散管应有防雷装置。13.2.3自动放散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和易燃易爆区及人员集中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一侧。13.3管线13.3.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一般应地上架设,如需要地下布置时应设管沟。13.3.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室、办公室和生活房间,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罐区或生产厂房。13.3.3易燃、可燃液体管线不宜地下埋设;采用管沟布置时,应有防止蒸汽沉积和含有易燃可燃液的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同时,管沟在进出生产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13.3.4管线涂色应遵守表的规定,并每隔11.5m涂一色环,色环宽度:管道保温后的外径小于150mm,环宽50mm;外径150300mm,环宽70mm;外径大于300mm,环宽100mm。管道紧靠墙壁不能涂环时,可涂条形。涂色应每年检查修补一次。表 管道涂色规定管道名称本色环色管道名称本色环色过热蒸汽管饱和蒸汽管乏蒸汽管压缩空气管通风管真空管稀酸浓酸稀碱(包括氨水、碳酸钠)浓碱工业水管消防水管红红红淡蓝淡蓝灰黄黄黄黄绿橙黄黄绿红蓝绿红循环水管下水管废水管生活用水管焦油及其馏份(包括碱性、中性、精制酚盐)硫酸吡啶(酸性)管粗酚管重吡啶管工业奈管放油管放散管煤气管绿绿绿绿褐褐褐褐褐黄红黑褐黑红橙黄绿黄红黑白灰13.3.5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的管线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13.3.6盲板应在外面留有明显的尾巴标志13.3.7输送有毒或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13.3.8禁止使用木质材料堵塞管线、设备上的取样孔或其他孔洞。13.3.9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管路、和阀门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高度宜离地面或操作平台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截断。13.3.10易燃液体在管内的流速不宜大于1.7m/s。13.3.11阀门应有表明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开关的方向标志。13.3.12禁止用管路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阀门。13.3.13当蒸汽管与易燃物管线平行架设时,蒸汽管线应架设在易燃可燃管线的上方或侧面。13.3.14事故时用的排放管应 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应尽可能少设弯头、支管、旋塞或阀门。13.3.15敷设在煤气鼓风机专用通风机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不得安设阀门。13.3.16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13.4贮罐13.4.1易燃可燃物贮罐区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厂房的地下室不得设油库。厂区内易燃可燃物的储量宜按生产需要设置,不宜大量储存。13.4.2应设能显示内部物料料位和加热温度的指示装置。其浮球不得在罐内自由漂游。13.4.3带盖贮罐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13.4.4易燃、可燃液体罐宜采用立式罐。表10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间的防火间距设置方式防火间距名称地上半地下地下易燃液体贮罐D0.75D0.5D可燃液体贮罐0.75D0.5D0.4D注:为两相邻罐中较大罐的直径()13.4.5当贮罐内存在空气,易燃、可燃液体的进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将入口管伸到距罐底100200mm处,并比出口标高低。13.4.6贮罐一般设带盖的入孔和检查孔,平时应盖严。13.4.7大于100m3的贮罐宜分别设走梯。13.4.8酸、碱和易燃可燃液体高位贮罐应设满流管。13.4.9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3.4.10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13.4.11易燃、可燃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可单罐或成组设置。每组贮罐不宜超过两行,突沸性油、非突沸性油、酸、碱等不得布置在同一组内。13.4.12防火堤内的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份总储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份储量。防火提内侧基脚线至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堤内设水泥地坪,泄油回收装置和其他安全设施。13.4.13闪点高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贮罐区以及桶装的可燃液体堆场、易燃液体半露天堆场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13.4.14贮罐组内易燃与可燃液体贮罐之间应设分隔堤,分隔堤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13.4.15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遵守本规程13.4.10条的规定(贮罐组总储量应按相同的单罐储量考虑)。同时两组相邻防火堤外侧基脚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13.5塔器及压力容器13.5.1凡同时满足下列个条件的容器,其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a.最高工作压力Pwx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b.容积V251,且Pwx2001kgf/cm2;c.介质为气、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同一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13.5.2塔器经试压合格后,才能投产。13.5.3蒸馏、精馏塔应设压力表、温度计。塔底液体引出管应设保证塔内汽(气)体不至逸出的液封。13.5.4窥镜、液面计等玻璃应能耐高温、严密不漏。13.5.5符合13.5.1规定的压力容器,如以蒸汽为热源的加热器、洗油再生器等,均应装有压力表和安全阀。13.6酸、碱的卸车、贮存和输送13.6.1使用固体碱时,应设有卸、溶固体碱的专用设备。13.6.2禁止采用压缩空气从槽车卸酸、碱和把酸、碱压送到高位槽去。13.6.3输送酸、碱的泵、管道应设放空用的放空槽。13.6.4浓硫酸储罐顶部应设脱水器。13.6.5硫酸贮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13.6.6酸槽进行检修前应做槽内气体分析。13.7油品装卸站(包括洗槽车站)13.7.1铁路油品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13.7.2装卸栈台上应设有带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以便通过跨桥到达槽车顶部。13.7.3易燃液体装车管道应在距栈台不小于10的地方设操作便利的紧急切断阀。13.7.4易燃易爆液体装车应用插到槽车底部的有色金属管,注入管端头宜做到三通。13.7.5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13.7.6铁路上两个以上的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装置,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为:正面20m,侧面15m。13.7.7与管路相连接的装车(桶)胶管应用将缠在胶管内的导线接地,导线的非接地端应与管路焊接在一起。13.7.8装载易燃液体的槽车不得采用人力点动力式移动。13.7.9铁路运输轻质油品时,机车与油槽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当蒸汽机车牵引时,必须有两辆空车厢隔开,推进时至少用一辆空车厢隔开;用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有一辆空车厢隔开。禁止机车进到离装卸台20m以内地区。13.7.10机车调车用照明灯具必须是防爆的。13.7.11拖拉机、有火花的汽车和铁轮大车离装油台不得小于10m。13.7.12汽车进入加油站前应将排气管用防火帽罩上,灌油时不准开动发动机。汽车必须有接地链条。13.7.13汽车灌油口必须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作,灌油时注油管必须伸到离槽底200300mm处。注油管必须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质制作。13.7.14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如不设缓冲罐,应遵守本规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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