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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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时间:2007-12-17 16:39:14 来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简称“中体舞联”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缩写为“CDSF”。 第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体 育舞蹈联合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并在体育舞蹈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体育舞蹈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文化部共同承认的组织。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体育舞蹈运动的界定: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十项舞(标准舞、拉丁舞10支舞蹈)、摇滚舞(摇摆舞,含莎尔莎、曼波等;爵士舞;林迪舞)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体育舞蹈比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体育舞蹈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体育舞蹈运动知识,大力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体育舞蹈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体育舞蹈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表演等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舞蹈竞赛器材、服装、舞鞋、饰物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三)结合体育舞蹈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积累资金。 (十四)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区域单位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体育舞蹈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体育舞蹈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组织。 2、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体育舞蹈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2)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3)高校体育舞蹈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4)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5)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6)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联合会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体育舞蹈团体组织以及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成为专业单位会员。 (五)对中国体育舞蹈或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联合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工作的权利; 8、有申请举办(或承办)联合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9、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申请承办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7、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8、从事体育舞蹈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联合会举办体育舞蹈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体育舞蹈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运动水平,加强与联合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体育舞蹈运动; 7、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认真维护联合会及各级钓鱼组织的团结。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体育舞蹈活动; 7、积极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和体育舞蹈运动的声誉; 8、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八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部分省市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含常委)、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汇报; (四)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联合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委会聘请对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条 联合会设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长期支持体育舞蹈运动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士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下设职业体育舞蹈分会、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社会舞蹈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各专项委员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二-三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为联合会当然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常委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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