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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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试行)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第二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同时容纳100人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人)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四条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投入保障、工作会议、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培训教育、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和管理、危险性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危险作业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危险物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第五条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任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第六条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和证照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含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改变原有须持续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附后。第七条 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建立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定期检查、检测和监控预警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监控责任制、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分类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重大事故事故治理后须经安监和有关部门审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八条 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第九条 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品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以及开展高危文体旅游活动等危险作业和活动,应当制定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指导并监督操作人员和活动参与人员(游客、观众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活动)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活动)。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附后。第十一条 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正常适用安全运行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安全检测、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警示标识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废弃处置制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运输管理制度。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装、超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第十二条 承担合作经营的安全管理义务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相关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十四条 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权益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禁止安排特殊劳动保护从事禁忌工种范围内的劳动,禁止使用童工。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或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前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五条 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企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得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检查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发生后逃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挂牌督查,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致歉。附件:1.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2.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3.须持证上岗的安全工种(岗位)名单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由举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办。2、烟花爆竹活动方案审批由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3、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审核由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申办;4、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消防验收由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申办5、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1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在开业前或举办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在活动前向消防部门申报;6、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审批由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向消防部门申办;7、建设项目安全性预评价审查由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向安监部门申报;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9、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由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10、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由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向卫生部门申请验收;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卫生部门申报; 12、安全性评价备案由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专业机构作出安全评价后向安监部门备案;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由该企业向建设部门申办;1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部门申报;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由建筑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部门申办;16、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由获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门申报;17、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由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设部门申报;18、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由该企业向安监部门申办;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由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单位,向安监部门申办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许可证由该企业向安监部门申办;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向交通部门申办;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由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向交通部门申办;2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均须向公安部门申办;2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安部门申办; 25、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向安监部门申报;26、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由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向安监部门申办;2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经营危险废物单位向环保部门申办;28、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由经营危险废物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2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由专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30、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资质许可由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31、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由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 32、校车许可证由学校向交警部门申办;33、海滨游泳场安全鉴定书由开办海滨游泳场的经营者向旅游部门申办。34、临时建筑审批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或城管部门申办。35、工商营业执照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一、危险作业的种类1.明火2.临时用火用电用气、油3.电工4.电焊5.切割6.起重(含电梯)7.装卸8.厂内机动车9.锅炉10.压力容器11.登高架设(拆除、维修、清洗)12.制冷(安装、操作、维修)13.爆破14.危险物品作业15.拆除16.冲、剪、压、切、锤、卷、绞、碾、勒作业17.挖掘18.井下19.管道内20.潜水21.热气球22.空中表演23.动力滑翔伞二、危险活动(运动)的种类1.攀岩2.冲浪3.漂流4.骑马5.蹦极6.速降7.轮滑8.射击9.射箭10.潜水11.热气球12.滑翔伞13.动力滑翔伞14.拓展训练须持证上岗的安全工种(岗位)名单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含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含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锅炉、压力容器和大型游乐设施)四、爆破作业人员(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五、建筑施工人员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七、特种作业人员(见特种作业名录)特种作业名录(一)电工作业1、高压电工作业2、低压电工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压力焊作业3、钎焊作业(三)高处作业1、登高架设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3、氯化工艺作业4、硝化工艺作业5、合成氨工艺作业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7、氟化工艺作业8、加氢工艺作业9、重氮化工艺作业10、氧化工艺作业11、过氧化工艺作业12、胺基化工艺作业13、磺化工艺作业14、聚合工艺作业15、烷基化工艺作业16、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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