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16864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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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管理规定 为加强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的管理,规范操作使用,减少维修量,降低成本,根据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管理规定:一、移动设备范围:耙装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喷浆机、局部通风机、非租赁电气设备、综保等。二、移动设备、小型电器领用制度:1、各单位移动设备、小型电器领用程序:各单位领用设备、小型电器前必须填写设备、小型电器领用申请单,填写内容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申批流程如下: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申请单位批准人签字、盖章机电科分管技术员签字机电科职能组分管人员签字机电科科长签字2、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职能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下井。3、设备、小型电器领用必须由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职能组办理领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准代替领用。4、设备、小型电器由机电科职能组人员组织验收和发放,其它任何单位无权直接发放和领用。没办理领用手续私自将设备、小型电器下井,造成的后果由领用者承担,并对私自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罚款100元。5、因生产急需或其它特殊原因而需要使用下井的设备、小型电器,第二天领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职能组补办手续,否则对使用单位按50元/天进行罚款。6、对使用单位领用的设备、小型电器,机电科职能组应当日变更设备台帐,有出现设备台帐与实际不符的罚责任者20元。7、防爆设备、防爆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过机电科职能组严格检查防爆性能并粘贴防爆合格证,井口把钩人员有权制止无防爆入井证的设备下井,否则发现失爆设备下井,对机电科职能组、使用单位、井口把钩人员各罚款50元。 三、移动设备、小型电器回收、交接制度:1、因完工、停工造成设备、小型电器闲置时,使用单位3天之内必须升井交机电科职能组,并办理销帐手续,无故拖后则每天罚责任单位50元。设备的回收: (1)升井回收的设备要求外观整洁,不得带煤泥、油污、喷浆料等杂物,每出现一台件表面不整洁的罚使用单位50元。 (2)升井回收的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不得丢失和损坏,因使用不当或在升井回收过程中造成的部件损坏、缺件等按原值1.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3、小型电器的回收:(1)不准带有电缆头,每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50元。(2)外壳不准有喷浆料,每发现一台件罚使用单位20元。(3)不准有缺件、不正常损坏件,每发现一处,按该成品件的原值两倍进行罚款处理。(4)潜水泵不准割电缆,每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50元。(5)按规定进行摆放,不得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款20元/件。(6)对回收的潜水泵由使用单位回收人与机电科职能组人员一起对其进行验收,出现烧泵的单位按每千瓦100元罚款。(7)对撤面升井上交的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与机电科职能组人员一起验收,能直接利用的与损坏件的分开摆放,减少维修费的投入。5、各单位上交的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按机电科要求的指定地点存放,且摆放整齐。6、现场因施工要求办理设备、小型电器交接时,交出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机电科职能组,以便核对帐目。双方必须对设备、小型电器状态、数量、规格型号交接清楚,对现场存在的问题,由机电科负责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7、各单位现场交接完后,必须在两天内到机电科职能组办理好设备、小型电器交接手续,无故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8、自现场交接完后,开始对接方设备、小型电器进行检查考核。四、移动设备、小型电器使用管理制度:1、移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对所用的设备要精心维护和保养,必须保持动态达标。 (2)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600元。(3)设备严禁甩保护运行,违者视情节给予该单位100300元罚款。因甩保护而造成损坏零部件按原价1.5倍赔偿,电机烧坏则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4)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违者给予100300元罚款;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则按损坏部件原值的1.5倍赔偿。(5)各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现场要建立设备检查记录本,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设备责任牌要完整齐全,填写正确,缺责任牌或填写不正确的则每处罚款20元。(7)井下电气设备要上架,并按规定敷设主副接地极,否则一处不合格按照50元/台罚款。 (8)设备摆放地方要安全可靠,不能放在顶板破碎或有淋水的地点,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9)设备表面要整洁,不得有煤泥、油污、喷浆料等杂料,设备表面不整洁的罚责任单位20元/台件。(10)设备外壳无锈蚀,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 (11)设备要定期加油和清洗更换油,润滑状态良好,否则对于润滑不良的设备按照100元/台罚款兑现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 (12)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搬迁,否则按“三违”行为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13)严格停送电制度,凡违反均按“三违”行为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14)喷浆机每次喷浆结束后必须将叶轮、旋转体清理干净,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5)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扒装机排绳整齐,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6)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扒装机不漏油,否则每处罚款20元。(17)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否则每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18)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风机;否则按“三违”行为考核标准进行处罚。(19)局部通风机必须按标准进行安装;否则不上架、不吊挂或高度不够,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20)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且能正常使用,否则挂牌停止作业,并罚款500元。(21)每月的25日至月底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将本单位设备的数量、状态报到机电职能组进行对帐,对不对帐的单位,每次罚设备单位50元。2、小型电器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单位必须对小型电器严格管理,现场使用要精心维护和保养,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2)小型电器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600元。(3)在井下使用中的小型电器严格执行上板吊挂规定,且责任牌齐全。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 (4)在有淋水巷道中使用的小型电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并且保证该防护罩安全、有效。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5)使用中的小型电器外壳不准有喷浆料,不准有挂水现象(因洒水造成的)。否则,每台件罚款20元。(6)井下备用的小型电器应设备用标志牌,严禁乱扔乱放,或摆放不整齐。否则,每台件罚款20元。 (7)使用中损坏的小型电器或因停工不用的小型电器撤出后三天内必须升井上交,每拖一天罚款50元/件。 (8)小型电器无故丢失,则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9)每月的25日至月底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将本单位小型电器的数量、状态报到机电职能组进行对帐,对不对帐的单位,每次罚使用单位50元。 五、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维修管理规定1、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的维修由矿维修加工中心负责维修。 2、移动设备、小型电器升井由机电科职能组分管人员、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维修加工中心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升井验收单,升井验收单要详细列明损坏的部位和缺损部件情况,验收后三方进行签字。3、维修加工中心必须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对移动设备、小型电器进行维修,必须保证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4、所有维修的设备、小型电器必须保修一个月,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维修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追究其责任。5、每出现一次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格,对维修加工中心罚款50元。6、每出现一次小型电器维修质量不合格,对维修加工中心罚款20元。7、属于大修的设备必须填好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所有维修设备均要做空负荷运转,有条件的还要做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 8、所有维修的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维修加工中心必须作好维修记录。9、维修加工中心必须按照矿维修工期要求对移动设备、小型电器组织维修,生产急需时要及时组织抢修。10、维修加工中心必须及时完成专业领导安排的各项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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