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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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进一步完善粮库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定本制度。2、粮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法规,在总部规定的范围内全权自主招聘职工,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合同制度。 3、粮库对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职工都必须与粮库签订聘用合同。职工与粮库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粮库综合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职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等各项手续。(二)职工招聘及培训1、粮库各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部门的设置、调整或撤消,由综合部提出方案,经库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总部批准后实施。无固定期限职工劳动合同签定必须报总部批准。2、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由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综合部按条件聘用。3、综合部协助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职工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工作,职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三)劳动合同管理 1、粮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对职工实行“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凡与粮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依法与粮库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粮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职工协商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为一、三、五年三种。3、试用期限和用工形式:(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2)首次到企业试用的人员必须办理有关手续。试用期间,如考核审查不合格者,本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1)参与本库筹建,并在本库建成后负责本库主要业务管理工作的。(2)劳动者在本库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使本库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5)在本库工作期间对本库有其他重特大贡献的。5、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1)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新招聘的非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因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年度完不成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经常违反劳动纪律不听劝告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差的。(2)下列人员签定三年期限劳动合同:新进的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和本库连续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且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间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的职工。(3)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任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本库出资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新招进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6、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本库与职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7、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期限、合同期待遇、合同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和合同管理等,按劳动法规和本库相关规定办理。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粮库规章制度执行。(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与职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伪造工作经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被企业录用的。捏造事实,蛊惑串通其他职工造谣中伤,诬陷企业其他职工,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工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又不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的。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如数归还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粮库(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背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自动离职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自身行为不当给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库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职工与粮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粮库根据有关文件或书面通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办理职工解聘的相关手续。10、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办理手续之前,其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负责督促其归还企业的工具、资料、书籍、文件等物品,归还尚欠的公款(或制订确保还款的处理方案)。办公室办理完退休、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档案移交。(四)职工的聘用1、本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在上级主管机关限定名额内选聘职工。实行“以岗定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粮库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能上能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粮库高层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由总部指定或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竞职每35年一次。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凭工作实绩竞岗,经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合格后得票多者优先聘用。3、粮库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职工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内部调整职工岗位。4、新聘职工必须填写“聘(雇)用职工审批表”和“职工登记表”,经粮库办公室审查考核后报主任面试审批,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应聘职工面试必须缴验以下书面资料:(1)履历表。(2)健康状况诊断书(粮库指定医院)。(3)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4)最终工作单位的工作评定意见。(5)资格证明(特殊技能者)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6)2寸照片1张(一个月内近照)。(7)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8)家属情况及社会关系。(9)粮库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5、新聘职工必须在粮库办公室登记、建档,须将本人的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粮库办公室。新聘(雇)职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6、职工试用期间的待遇,按合同约定发放。职工试用期满15日内,由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共同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库主任审批。经批准录用者应与粮库签定聘用合同;决定不聘用者,试用期满解聘。(五)工资、待遇1、粮库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经营状况决定所属职工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必须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2、粮库按照“按劳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完成任务以及粮库经营状况,综合考虑评定其工资,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3、粮库鼓励职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对表现优异或突出贡献者,经粮库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上级批准予以特别奖励。4、职工的绩效工资由粮库根据企业实际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表现情况报上级批准后发放。(六)社会保险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发工资时扣回。粮库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职工享有应有的劳保待遇。(七)工作时间、休假1、粮库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实行定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按考勤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2、由粮库安排的加班,可以采取发放加班工资或补休假补偿职工。3、法定休假日粮库安排职工休假;法定休假日和粮库生产经营相冲突的,职工必须服从粮库的统一安排。4、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带薪休假按劳动法办理;下列情况可享受特别休假:(1)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当年可享受特别休假10天。(2)获得省(市)政府或国家部级科技成果奖,当年可享受7天特别休假。(3)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粮库获得效益1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5天特别休假。(4)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保卫企业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成绩突出的,可享受5天特别休假。(5)上年度获得粮库特别奖,可享受4天特别休假。(6)举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及职工违章违纪,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可享受7天特别休假。(八)考核全体职工都要接受粮库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考核。(1)职工考核:试用考核:职工试用期满由综合部和业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签定劳动合同正式聘用。平时考核:每月底由各部门依照岗位百分制考核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公布并存档。年终考核:年度结束,各部门根据职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月度考评得分,对职工做出年度总考评。年度总考评得分是粮库与职工续定劳动合同和发放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2)管理人员考核: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由库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岗位百分制考核标准每个季度考评一次;年终考核由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在职工大会述职,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季度考评成绩作出年终总评。总评成绩是职务续聘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高层管理人员(副主任)由上级领导主持召开职工大会进行述职,根据粮库经济效益、企业管理、任务完成及廉政建设等情况由职工做出综合考评,考评成绩供上级作为职务续聘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3)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考评活动中做小动作、打击、报复、串通、中伤、诬陷他人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本库相关制度,给予最严厉的处分。(九)附则1、本制度由粮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总部批准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2、本制度由粮库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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