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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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建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月目 录致 函3第一部分 保险服务机构简介5一、公司简介5二、公司优势6三、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状况8第二部分 保险服务团队13第三部分 保险方案14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14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14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期间15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15(一)基准费率15(二)费率调整系数16(三)核保经验系数16(四)保费计算方式16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流程17(一)收集资料17(二)提交资料17(三) 提交资料至法院18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理赔流程18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19八、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20第四部分 保险条款22致 函尊敬的律师事务所领导:首先感谢您百忙中抽空审阅这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建议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普遍存在;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通过对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进行保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无论是申请人自有财产担保,还是担保公司担保,都会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形成较大压力。二是诉讼财产保全存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继而导致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作为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我们也在积极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正是我们的答案。人保财险武昌支公司作为经营专属保险机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有着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我们根据贵单位所属行业业务经营特点和企业运营的风险状况,本着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案,最大限度的为贵单位提供保险保障的原则,特制定本保险计划书以供参考、讨论和审议。后期还将根据贵单位差异化要求进行完善、补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第一部分 保险服务机构简介一、公司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中国人保财险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13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元,成为中国财产险市场首家年度保费超越2000亿元量级的公司。2015年,中国人保整体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的排名由第256位上升到第174位。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8(24小时服务全年无休);公司网址:www.piccnet.com.cn 2、 公司优势作为一家拥有60多年经营历史的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已发展成为一个实力雄厚、人才济济、网点众多、服务一流的大型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一直占据着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品牌优势:PICC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2、网络优势:人保财险的机构、网络遍及全国各地,形成了省、市、县(镇)多级完整、遍布城乡的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络。目前,公司拥有1万多个机构网点,320多个地(市)级承保、理赔、客服和财务中心。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对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享受人保财险的优质服务。3、实力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是国内历史最长、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非寿险保险公司,2003年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机构,资本实力雄厚,具备国际链接延伸能力,偿付能力极强。2010年公司保费收入突破1100亿元,长期以来在国内非寿险市场份额中稳居第一位。公司拥有中国非寿险市场近一半的客户,还拥有我国非寿险业规模最大且系统、完整、连续的业务数据库,为公司开发产品、厘定费率、开展个性化的客户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4、服务优势:2005年11月,中国人保财险凭借多年来在客户服务领域的突出表现,最终获得了保险行业唯一的最高奖项“中国保险业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中国人保财险拥有“总-分-支”公司三级服务网络,使承保、理赔服务更加快捷、高效。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报案、咨询、投诉、保险卡注册、车辆救援、预约投保和客户回访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公司电子商务网站(www.e-picc.com.cn)也已经开通,力求在保险服务的电子商务领域保持领先地位。5、产品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门类齐全的在售产品种类,涵盖机动车辆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责任信用险、意外健康险、能源及航空航天险、农村保险等非寿险各个业务领域,拥有一批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发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08年,公司共有保险产品2500多种。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1个新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6、人才技术优势: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高层次、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中国人保财险在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风险管理经验。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农村保险等重要业务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是国内航空保险的唯一承保人和首席承保人。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保持着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全球100多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保持着密切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建立了有效的巨灾超赔保障机制,拥有亚洲最大的非水险分保合同,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完善的再保险保障服务。 3、 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状况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我公司7月份新推出的险种,自推出以来,已陆续签单多笔,并得到了包括省高院、市中院、海事法院及多家区法院的认可:与传统担保模式相比,我公司作为中国第一,亚洲第二的财险公司,资本金充足,具备较强的赔偿能力。基于大数法则,同时收费水平较担保公司更为低廉,并且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当事人通过购买保险替代担保,转嫁申请诉讼保全的风险,不仅能够以较少的支出解决自有财产占用或担保不足的问题,也能在申请保全有误导致保全财产遭受损失后保证被申请人及时获得赔偿,使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广东、天津、深圳等地区已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该项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监管局 深圳监管局 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13284号)(附件1)第一条中明确: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湖北省高院明确不接收担保公司保函,只接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同时,我公司开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品得到了武汉中院高度认可和支持,并已经做了相关资料备案。第二部分 保险服务团队单位职务联系人办公电话联系人电话第三部分 保险方案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单中载明。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3、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除另有约定外,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起。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一)基准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为1.0%。根据具体情况,该基准费率可通过协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一般根据资产规模等因素,费率可以做到0.3%至0.5%。(2) 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系数之乘积。1、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责任限额(万)调整系数1001.5100-3001.5-1.2300-5001.2-1.0500-10001.0-0.610000.62、免赔调整系数免赔额(元)调整系数01.100-10001.10-1.001000-100001.00-0.9510000-1000000.95-0.901000000.903、标的调整系数系数区间:0.5-2.0基准费率对应的标的为银行账户、房产、机械设备或存货(非鲜货),其他标的的费率水平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进行调节。(3) 核保经验系数核保经验系数是衡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企业规模、所处地区法律环境、社会风气等因素的指标,其系数区间为0.3-2.5。(四)保费计算方式保险费=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核保经验系数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流程(一)收集资料投保所需资料如下(其中风险审查表不需投保人提供,而是由第三方律所出具,由人保财险武汉市公司责任险事业部协助获取):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一份;2、诉讼保全申请书一份;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6、证明被告违约或侵权事实的证据;7、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及诉讼保全金额计算依据的证据;8、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9、证明保全标的产权归属的证据;10、近年财务报表;11、风险审查表(律师填,事务所盖章);12、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开展律师业务的资质;(二)提交资料将以上所有资料收集完毕后,提交核保,核保通过缴费出单。(3) 提交资料至法院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3、公司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4、公司法人身份证证明书。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理赔流程(一)理赔流程95518专线接受报案保险公司联系申请人并收集理赔相关资料保险公司理算定损支付赔款(二)理赔所需资料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书;3、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 函致:*人民法院 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三、 保险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四、 保险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人*与*因*纠纷案 (案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申请人特向中国人保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保险向贵院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且无免赔。五、 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贵院受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六、 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等值财产。附:保单及条款 财产保全申请人:(签字盖章)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保单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八、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第四部分 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五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四)调解、判决或裁定。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等;(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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