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促进干部廉洁从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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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若干规定 促进干部廉洁从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学习体会 一、必须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四个方面加深认识: (一)若干规定有利于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经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从业行为,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各种消极腐朽思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道德法纪观念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若干规定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义务,明确了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用权行为。 (二)若干规定有利于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运行中,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改制重组、资金运作、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以及职务消费等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往往易发多发。若干规定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整合以往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三)若干规定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利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近年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若干规定提出并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力的相关义务、责任和要求,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的重要保证。 (四)若干规定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发挥了为企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影响企业科学发展的不廉洁问题,将进一步为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保证。着重从四个方面加深理解: 1、介绍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若干规定,是在2004年12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试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需要及时贯彻和体现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中;二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廉洁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尽快调整充实相关要求,堵塞漏洞;三是现有的实施与监督制度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和完善监督措施,提高实施和监督效果;四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增强制度的威慑力。为此,许多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建议尽快修订“试行规定”,颁布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将修订“试行规定”列为2007年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及其实施和监督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重大,且“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更高层次上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中央决定修订后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 2、修订“试行规定”的过程情况。2007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组成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试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四部委办公厅名义将修订征求意见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组织系统、国资监管系统和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又送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2月15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送审稿,提出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将修订送审稿呈报中央审议。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最终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1日印发。 3、简要介绍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情况。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授权解释机构、施行时间等内容。总的来看,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4、若干规定与“试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一是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若干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及处理措施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国有企业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作风建设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廉洁从业的各个环节,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相互促进。若干规定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就弄虚作假、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问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上的政策界限。比如: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报告后可以做,一目了然,清楚明白。这既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这些问题上严格自律提供了标准,又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再比如: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收受物质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政策界限。这些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行为。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四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法”的精神,若干规定借鉴一些企业的有效做法,从领导人员的岗位和薪酬入手,总结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并明确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企业和有关各方一致认为,这四种处理措施比较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弥补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方面的不足,能够有效解决对违规人员处理不力和不规范等问题。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针对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职能机构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若干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经验,设计了一种监督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力求使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不是中共党员的不适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因此,建立一项符合国有企业特点,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制度,很有必要。为此,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必须准确把握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七个方面理解) (一)若干规定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总结规范。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既有老问题、又有新情况。若干规定既吸收借鉴了过去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研究分析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强调重在预防的原则。若干规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力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规范行为加强了防范。二是充实了有关工作要求。若干规定吸收了中央纪委2008年重申和提出的“七个不准”要求,强调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重要内容。三是明确责任并规定了相关处理措施。若干规定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四项处理措施,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四是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了制度依据。若干规定从内容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充分体现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 (二) 若干规定是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的具体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经营管理者,其履职行为必须体现国家、出资人和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承担管理责任。当前,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在建立健全中,少数企业“一把手”说了算,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等问题还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若干规定着力把握行使权力和维护利益这两个重点,较好地处理了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与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一是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和国有出资人利益。若干规定就“三重一大”事项、产权流转、资金运作、薪酬福利等事关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的事项,从工作流程上作出规定,把反腐倡廉理念贯穿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从源头上防范决策、经营风险以及腐败风险。二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切实维护企业利益。若干规定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依照经营管理权限、职责分配、业务流程行使权力,对于有损企业利益的同类经营、兼职取酬、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等事项明确禁止,严禁损公肥私。三是反映职工群众呼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程序、范围,严禁奢侈浪费和违反规定扩大消费范围等。 (三)若干规定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有力促进。国有企业能不能实现科学发展,领导人员至关重要;领导人员能不能切实承担起搞好企业的责任,作风建设至关重要。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引导各级领导人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才能团结和带领职工群众,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作风建设的责任:在工作作风上,要真抓实干,禁止弄虚作假;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在领导作风上,既要严于律己,又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关心职工正当要求,严禁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生活作风上,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生活正派。 (四)、若干规定实用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五个方面39种)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方面)、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八种): B.、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方面)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八种): 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方面)、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种): D.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种): 职务消费主要包括通信工具费用、交通工具费用、差旅费用、有关接待费用、改善办公条件及购置办公用品费用、获取市场信息费用等。 突出重点。比如,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E、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种)。 (六)、监督(14个方面19个“应当”) (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必须把若干规定落实到单位实际工作之中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 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带头学习,增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意识。把若干规定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专题内容,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二是大力宣传,使职工知晓若干规定的内容,增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把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并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四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完善机制制度。 以若干规定为依据,完善权力运行的制衡约束机制。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层面,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将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监事会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在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层面,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把若干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切实做到责任层层传递、考核层层落实,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所管辖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三是严肃查办违反若干规定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依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若干规定的领导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以及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语 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既是领导人员个人的事,也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的纪律和政策法规教育,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坚持齐抓共管,真正建立起保证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效机制,以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廉洁经营,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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