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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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市委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要求以及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自2007年开始入校的在册高职学生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一、参保范围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2.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可以自愿参加。3. 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校(院)统一为学生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而来。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和政府各出50元。三、缴费方法学生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校(院)一次性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一年。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四、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学生需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中心提供医疗机构目录)。建议您就近选择,这样就医会更方便。除选定的3家医疗机构外,目前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定点医院可直接就医。五、保险待遇(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1. 住院的医疗费用;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3.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4.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二)不予报销的费用: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6.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三)报销的标准: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在一个学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可达到17万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六、就医结算(一)、参保的学生在校(院)领一本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看病时,需要携带这本手册前去就医。(二)、参保的学生在进行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个人须先交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出院结算时,按规定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七、在校(院)内就医规定:学生在校(院)内的医疗机构就医时,一切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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