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重点湘潭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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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必考)1、跨国公司p34由分立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者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及分担责任。2、效果原则p43 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效果原则是美国法院在1948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的。3、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单证)p72英文EDI,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4、增值网络p73 在电子单证通讯中,作为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不但传送信息,还提供海关通关、商品检验、签证及原产地证、银行开证、运输、保险等增值服务的网络系统。5、实际承运人p99 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6、航次租船合同p101 未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7、定期租船合同p102 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8、专有技术p120 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9、国际许可协议p122 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10、独占许可协议p123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出让方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11、排他许可协议p123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12、关税p168 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口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13、配额制度p194 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14、关税配额p194 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15、绝对配额p194 是进口限制中最常用而有效的措施。指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则不准进口。16、外汇管理法律制度p195 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外汇收付、借贷、担保、转移等)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17、保障措施p203 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者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18、技术性贸易壁垒p213一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的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以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强制性检验并制定各种纷繁的技术规章和检验、检测标准,而构成的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的阻碍。 19、国际直接投资p221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20、特许协议p229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1、国际项目融资 p243 投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还偿还融资者的投资或贷款,或用该项目经营收入,来偿还该项目的投资。其形式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资产担保证券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运营-转让),产品支付,融资租赁等。22、BOT p247(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专区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3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p27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23、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p275 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负责赔偿。24、货币汇兑险 p276? 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申请作出行动。25、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p284 (Friendship,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ies)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26、投资保证协定 p285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的双边投资条约。27、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p285内容详尽具体的,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的双边投资条约。28、国际银团贷款p335 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29、先决条件 (提款的先决条件?)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而必要的法律条件,主要包括:贷款的担保书、董事会授权借款书、授权签字书、政府外汇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借款人公司章程与细则、操作代理机构的指定、借款人国家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等,这些先决条件的法律文件齐备,并且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就是具备了先决条件。 30、巴塞尔委员会 1975年2月成立,旨在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的发达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31、国际债券p352发行人、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情况下,采用发行地的货币或第三国货币标价的证券。32、欧洲债券p353 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33、汇付p401 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贷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34、居民税收管辖权 p447 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35、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p450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36、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p470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纳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7、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p471 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38、国际税收协定 p472 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39、常设机构原则p483 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利润除外。40、引力原则 p486 居住国一方企业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企业来源于来源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尽管并非是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取得的,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或与其相类似,来源地国都可将它们归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征收。41、固定基地原则 p488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过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没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国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42、原产地规则 43、正常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的营业往来,都按照与独立的第三方达成的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若关联企业人为地抬价或压价,税务机关则可依据公平市场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并收税。44、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抵免)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过应纳税额中扣除。45、跟单托收 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贷款。46、汇率的目标区控制理论 将主要国家汇率政策进行协调,确定一个中心汇率,在这个汇率轴线的上下一定限度内允许汇率浮动。47、承兑交单 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前提条件。二、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34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2、什么是国际货物的多式联运?它产生了哪些新的法律问题?p10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1)货物风险的划分;(2)法律适用问题;(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3、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和立法的共同特点。P252(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都有审批规定,以借此引导外资投入其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2)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对外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4、简述提单的概念和作用。P93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5、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27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死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范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6、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p479(1)协定和国内税法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2)协定与国内税法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和共同作用的密切关系。(3)在协定与国内税法相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于国内税法使用的效力地位。7、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17(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惯例(3)重要国际组织决议(4)有关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8、1994年证监会国际组织在东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遵守证监会国际组织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规定成员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p420(1)共同合作以确保更好地管理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正和效率;(2)相互交流经验,以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3)同心协力共同制订国际证券交易的标准及有效监督机制;(4)通过严格实施标准和有效制裁违法犯罪来提供相互协助,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完善。9、简述倾销的构成条件?p208(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简述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P239(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这是中外合作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重要特征。11、什么是BOT? 它有哪些特点?p247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专区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12、简述TRIMs协议对于国际投资法的意义。P301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因而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实施,意味着各成员方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协议规定的限制性的投资措施,从而促进世界贸易和投资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13、简述WTO体制内农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P205(1)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2)逐步削减约束关税和最低市场准入(3)逐步减少国内价格支持(4)逐步减少出口补贴14、为什么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p230(1)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的;(2)特许协议选择适用国际法,只是说明该国国内法允许作这种选择,作为对国内法的补充,不能说契约的国内法性质已经被改变。15、什么是卡尔沃条款?卡尔沃条款的效力如何?p231卡尔沃条款指国家在与外国人的投资契约中签订的,规定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已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的条款。16、简述国际税法的原则。P445(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17、简述特许协议的概念和特点。P229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主要特征是:(1)协议的一方为国家,他方为外国国民;(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18、简述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P584(1)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2)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3)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4)增加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定执行的监督程序19、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9(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上午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2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所采用的原则。P90(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21、简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P285(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已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保护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制度。(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22、简述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P510(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3、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给成员规定了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P214 (1)上述检疫措施只适用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并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及不背离现有的科学依据;(2)不得在成员间构成歧视,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的限制;(3)该义务应与GATT1994第20条b款关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除外相一致;(4)尽量采用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但如成员认为有科学理由则采用更高标准,但必须经过科学审查。24、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P594 (1)当事人适格。凡提交中心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当事双方的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28、为什么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不是国际法主体?p37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因此,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29、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90通则所作的重要修改。P64(1)在FAS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1990年贸易术语规定的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2)在DEQ贸易术语中,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1990年贸易术语规定的卖方办理改为由买方办理。(3)在FCA术语下,进一步明确了买方的交货义务和装货义务。(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因为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5)风险和费用的专业。确定了卖方交货后,货物蔑视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原则。(6)Incoterms的变形。在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在贸易术语后添加一些词语额外增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30、如何理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违约险?p295 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做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公约所称违约险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即东道国政府不但违反其与投保人的合同,而且“拒绝司法”,在这里主要是指三种情形:(1)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判决。(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判决。(3)终局裁决尚不能执行。三、论述题(共2分)1、政治风险及其担保与保证的问题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问题之一。那么,在国际投资法中,哪些法律机制能够消除或减少跨国投资者在政治风险方面的担心?这些法律机制各自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它们相互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2、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一个非常活跃的主体。但是,跨国公司独特的内部结构和灵活多样的管理策略,为法律带来了诸多难题,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就是非常突出的一个。特别是在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观点。请首先介绍各国的不同做法和理论依据,然后就母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其法理依据,阐述你自己的看法。3、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国际投资法面临的核心问题。设计一套完整的程序以解决两者的争议,在保护投资者以促进投资,同时又能满足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特殊要求,一直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课题。那么,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究竟具有什么特点?处理两者争议的传统途径有哪些,这些传统途径各有什么样的缺陷?作为一种全新的程序设计,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SCID)在解决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问题上具有什么特点?它是否能够弥补传统解决方式的不足之处?就这些问题,论述你自己的看法。4、世界贸易组织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测性的一个中心环节。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完善和有效。那么,世界贸易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是如何运作的?与GATT争议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哪些突出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真的是那么完美无缺吗?5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不同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的性质和作用也各不一样。请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华沙条约及海牙议定书、国际货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分别就提单、航空货运单、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所作出的规定,比较这种四种运输单据的性质和作用。6、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出面担保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这可以说是促进和保护投资的一大创举。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根据正式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与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有着同样的业务范围,两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与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相比,MIGA体制究竟具有怎样的特点?对于我国这样的没有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来说,MIGA体制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性?就这些问题,论述你自己的看法。7、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面继承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新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请论述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个领域各自的体现,并阐述三者之间的差异。8、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了交货的义务外,卖方还负有另一项重要的义务,即担保义务。而且,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具有不同于纯粹国内货物买卖的特点,产生了一些特殊的问题,因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针对这些特殊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根据公约的规定,你是如何理解卖方的担保义务的呢?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统一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我国也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对于法院来说,公约毕竟不同于国内法,在适用公约解决具体问题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及公约和有关国内法在适用上的关系问题。请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有关的国内法来回答:公约适用于什么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否能够解决所有的合同纷争?公约与有关国内法在适用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10、甲国(发达国家)的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兴业设厂,请分析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将会受到哪些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这些法律规范各是什么性质?在调整国际性投资活动的时候,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11、见索即付保证或保函(Demand Guarantee)定义: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特点:保函是非从属性的独立合同,保证人是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的主债务人。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关系:贷款人索偿的根据:提交与保函要求一致的文件或单证。保证人的责任及其承担根据:对贷款人所提交的文件和单证尽适当审查和传递的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保函的规定;贷款人的欺诈索偿和权利滥用。贷款协议的修改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案例:WTO法律制度贸易术语与信用证的法律制度贸易、投资、保险关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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