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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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 486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孙宇、于洋、王尧、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通用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2.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3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4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5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3 建设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社会单位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3.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3.1.3 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b)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c)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3.2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3.2.1 社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a)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3.2.2 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e)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电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2.3 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2.4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2.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3.2.6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连接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3.2.7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3.2.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3.2.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3.3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3.3.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b)消火栓、灭火器附近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灭火;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3.3.2 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3.4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3.4.1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3.4.2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3.4.3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3.4.4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3.4.5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3.5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5.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3.5.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3.5.3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3.5.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3.5.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3.5.6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4 验收4.1 社会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社会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4.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a)组织验收人员进行检查;b)按3.5.5b)c)d)e)的要求随机对员工提问;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e)检查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4.3 社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g)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持证操作人员数量少于6人的;或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持证操作人员数量少于4人的。A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 487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问题,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能有效增强防控火灾的能力。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张椿宜、李飞跃、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孙宇、于洋、王尧、李文良、魏永杰。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客房40间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和建筑面积1000 m2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3 术语和定义DB22/T48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建设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4.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4.1.3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DB22/T 486中 3.1.3的要求执行。4.2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2.1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2.2 宾馆饭店和餐饮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e)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g)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i)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j)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k)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2.3 宾馆饭店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h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4.2.4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2.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4.2.6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4.2.7 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2.8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b)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c)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d)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e)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2.9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2.10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4.2.11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3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3.1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4.3.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b)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附近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c)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4.3.3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4.3.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5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等。4.4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4.1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4.4.2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4.4.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4.4.4 火灾无法控制时,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5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5.1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5.2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5.3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4.5.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5.5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5.6 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5.7 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4.5.8 在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5 验收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按照DB22/T486执行。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 488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问题。在商场、市场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能够有效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孙宇、于洋、王尧、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1 000 m2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集贸市场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通用指南3 术语和定义DB22/T 48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建设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商场、市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4.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4.1.3 商场市场安全标志的设置按DB22/T 486中3.1.3的要求执行。4.2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2.1 商场市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2.2 商场市场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人员住宿、室内装修有无违章;c)是否违章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章储存物品;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f)室外市场是否违章在高压线下两侧5 m以内摆摊设点;g)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有无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h)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i)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2.3 商场市场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2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4.2.4 商场市场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d)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e)商品可燃包装是否及时清理,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g)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4.2.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4.2.6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4.2.7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d)营业场所有无吸烟现象;e)有无遗留火种。4.2.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2.9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4.2.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3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3.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周边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b)灭火器、消火栓附近的员工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灭火;c)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顾客疏散。4.3.2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c)疏散引导员按分工组织引导顾客疏散;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3 商场市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器材等。4.4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4.1 商场市场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4.4.2 商场市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排适量的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引导顾客疏散。4.4.3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4.4.4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b)商场市场要使用应急广播系统及时通知商场所有人员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从就近安全疏散通道尽快疏散到安全地带。4.4.5 火灾无法控制时,商场市场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6 商场市场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在疏散走道与营业区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志。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 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 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 m。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4.4.7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a)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 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b)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4.5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5.1 商场市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5.2 商场市场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5.3 商场市场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利用展板、专栏、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结合自身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营业厅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牌。4.5.4 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5.5 商场市场应利用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讲评消防工作。4.5.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5.7 商场市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4.5.8 商场市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5 验收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22/T 486执行。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 489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该“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问题。公共娱乐场所按照本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能有效增强防控火灾的能力。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王健、孙宇、于洋、王尧、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3 术语和定义DB22/T 48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建设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公共娱乐场所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4.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4.1.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DB22/T 486 中3.1.3的要求执行。4.2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2.1 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2.2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e)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g)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i)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j)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2.3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4.2.4 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e)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f)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g)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4.2.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4.2.6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4.2.7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b)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c)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d)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e)有无遗留火种。4.2.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2.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4.2.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3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3.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c)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4.3.2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c)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3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4.4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4.1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场所包房内应配备呼吸面罩等逃生自救器材。4.4.2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4.4.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4.4.4 发生火灾时,音频控制室应将卡拉OK厅、包房内画面、声音切换成火灾警报,告知顾客安全疏散。4.4.5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6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a)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b)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4.5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5.1 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5.2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5.3 公共娱乐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4.5.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5.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5.6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4.5.7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5 验收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验收应按照DB22/T 486执行。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 490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问题。在医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能有效提高其防控火灾的能力。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王健、孙宇、于洋、王尧、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医院,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以上的其他医院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486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3 术语和定义DB22/T 48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建设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医院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4.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4.1.3 医院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DB22/T 486中3.1.3的要求执行。4.2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2.1 医院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2.2 医院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e)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g)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h)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i)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j)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k)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2.3 医院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4.2.4 医院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d)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e)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f)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4.2.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4.2.6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4.2.7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2.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2.9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4.2.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3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3.1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火栓、灭火器附近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灭火;c)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4.3.2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无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4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4.1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4.4.2 医院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4.4.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4.4.4 医院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4.4.5 医院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4.4.6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5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5.1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5.2 医院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5.3 医院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5.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5.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5.6 医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5 验收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22/T 486执行。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8-01实施2010-07-23发布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 4912010DB22ICS 13.220.01C 8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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