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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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8-00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86.1 证书86.2 标志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08监督检查109 收费1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11 附则12附件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3附件2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0附件5检验报告31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5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 吴先策 热线:400-618-7058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分为“生产型”和“分装型”两种类型,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每个产品品种可分为3个规格型号(见表1)。表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企业类型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企业类型1 机动车辆制动液HZY3生产型或分装型2HZY43HZY5注:-以塑料类材料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塑料盖或其它材料的盖密封;-以钢或其它金属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钢盖或其它金属盖密封;-以金属罐体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金属罐盖密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62079579 61583384传 真:010-62079180 61585490电子信箱:j.jiaorioh.cn 、q.gerioh.cn联 系 人:焦健(13810171626)、葛茜(1501156606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栏填写汽车制动液,“产品名称”栏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栏填写“机动车制动液”并注明企业类型,“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直接使用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国家明文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醇、醚类原料的生产企业)。4.1.1.5凡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直接灌装、分装后作为自身产品的为分装企业。申请企业为分装企业的,如果其供货方为境内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供货企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如果分装企业的供货方为境外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分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由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出具。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组批原则见GB 12981-2003中6.4.1条款)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3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名称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机动车辆制动液HZY3HZY4HZY5产品标准GB 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相关标准SH/T 0430-1992刹车液平衡回流沸点试验方法GB/T 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GB/T 7304-2000石油产品和润滑剂酸值测定法(电位滴定法)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4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及其功能1计量设备磅秤、电子秤、计量罐、计量泵或其它具有计量功能的设备或装置2泵送设备真空泵、齿轮泵或其它具有输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3合成/调和设备调和釜、反应釜或其它能够进行调和/合成生产工艺的设备或装置。 4*生产工艺参数监控仪器/仪表温度计(温度表)、压力表、真空表或其它能够对温度、压力、真空度等工艺参数进行监控的仪器、仪表、系统。 5*冷凝设备冷凝器等具有冷凝功能的设备或装置。6过滤设备过滤机、过滤罐或其它具有过滤功能的设备、装置。7贮存设备成品罐、贮罐或其它具有贮存功能的密闭罐体。8罐装设备手动灌装设备、自动罐装机或其它具有灌装功能的设备、装置。9印码设备打码机、喷码机或其它具有印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10封口设备铝箔封口机或其它具有对产品包装容器封口功能的设备、装置。 11*其它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生产设备。注:1.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及工艺文件要求;2. 企业在提交申请书、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应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文件对4*、5*、11*所列设备进行增减。表5 企业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及用途1计量设备磅秤、电子秤、计量罐、计量泵或其它具有计量功能的设备或装置。2泵送设备真空泵、齿轮泵或其它具有输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3贮存设备成品罐、贮罐或其它具有贮存功能的密闭罐体。4过滤设备过滤机、过滤罐或其它具有过滤功能的设备、装置。5罐装设备手动灌装设备、自动罐装机或其它具有灌装功能的设备、装置。6印码设备打码机、喷码机或其它具有印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7封口设备铝箔封口机或其它具有对产品包装容器封口功能的设备、装置。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6 企业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设备名称精度要求1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3号滴点温度计:量程0300,分格值1。2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恒温浴:控温精度0.1;温度计:量程-42-38,分格值0.1;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性能,合理选择毛细管内径,如:2.5、3.0、 3.5等。3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恒温浴:控温精度0.1;温度计:量程98102,分格值0.1;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性能,合理选择毛细管内径,如: 0.6、 0.8等。4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分格值0.1mg。5测量显微镜分格值0.01mm,X轴移动测量范围不小于30mm。6邵尔橡胶硬度计量程0度100度,分格值2度。7pH计或电位滴定仪pH计:分格值0.1;电位滴定仪:符合标准GB/T 7304-2000要求。8游标卡尺分格值0.02mm。9烘箱控温精度2。10秒表分格值0.1s。11离心机符合GB/T 8926中的要求。12试验参考样件符合标准GB 12981-2003要求的金属试片、丁苯橡胶(SBR)皮碗和三元乙丙橡胶(EPDM)试件。注:1. 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7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GB 12981-20031. 外观;2. 平衡回流沸点;3. 湿平衡回流沸点;4. 运动粘度(100和-40);5. pH值;6. 腐蚀性;7. 橡胶相容性。5.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录2)5.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抽样原则:确认拟抽取的产品为企业按其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批量生产且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申请取证产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方法:成品库抽样按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每个单元抽样数量为2份(每份不少于3kg),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0kg。抽样单见表7。抽样地点:企业成品库。表8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样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9)表9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产品单元产品标准标准条款试验方法检验项目机动车辆制动液GB12981-20034要求目 测1. 外观SH/T 0430-19922. 平衡回流沸点(ERBP)GB1 2981-2003附录C3. 湿平衡回流沸点GB/T 265-19884. 运动粘度GB/T 7304-20005. PH值GB 12981-2003附录D6. 液体稳定性GB 12981-2003附录E 7. 腐蚀性GB 12981-2003附录F 8. 低温流动性和外观GB 12981-2003附录G9. 蒸发性能GB 12981-2003附录H10. 容水性GB 12981-2003附录H11液体相容性GB 12981-2003附录J12. 抗氧化性GB 12981-2003附录K13. 橡胶相容性5.5.2.2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原则检验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依据和许可证检验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为:任一项目出现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企业类型。例如:机动车制动液HZY3 I(生产型)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获证单元产品的规格型号时,应提交所要增加的规格型号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报告(规格型号产品包装容器,根据GB13508-1992聚乙烯吹塑桶,应进行密封试验、跌落试验、耐内装液试验;规格型号产品中包装容器为工业用薄钢板圆罐的,根据GB/T 15170-2007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应进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跌落试验,包装容器为钢桶的,根据GB/T 325.1-2008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应进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堆码试验、跌落试验;规格型号产品包装容器,根据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包装容器的各项性能指标应当符合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8-001-。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等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并具有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是否对年度自查、监督检查及其它质量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支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公路交通试验场邮政编码:100088/101103电 话:010-61585490,62079579 传 真:010-61585490,62079180 联 系 人:韩国庆 冯桂芹 电子信箱:gq.hanrioh.cn gq.fengrioh.cn 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022-23078953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杨佳玲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邮政编码:050091电 话:0311-67568361 67568360传 真:0311-67568471联 系 人:耿晓红、陈小飞 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4)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邮政编码:110032电 话:024-86605653传 真:024-86621453联 系 人:李明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89232097、67952724传 真:023-67951136联 系 人:李立电子邮箱:zybcqjz.com.cn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6)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邮政编码:230051电 话:0551-3356296传 真:0551-3356295联 系 人:巫绪康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7)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邮政编码:350002电 话:0591-83731973传 真:0591-83730476联 系 人:颜台永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8)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南通大街25号邮政编码:150050电 话:0451-86087366传 真:0451-82513412联 系 人:梁振芬,张景东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9)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0571-85025759、85020576、85129819 0571-85020577联 系 人:顾航、张辉、廖上富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10)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邮政编码:110032电 话:024-86612810传 真:024-86612721联 系 人:李莉检验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11)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浦东北路1658号邮政编码:201208电 话:021-68462281传 真:021-68462281联 系 人:支菁检验产品范围: 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附件2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39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2.1 生产企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2.2 分装企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4款、6.3出厂检验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2款。(3)5.4特殊过程和6.2过程检验2款不适用。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在企业最高管理层中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企业最高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根据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人员等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企业管理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明确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合理,是否覆盖整个质量管理工作全过程。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配套、适用,且全面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所有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符合o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经确认后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档案。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档案。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且能正常运转。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如平衡回流沸点、湿平衡回流沸点、运动粘度(100和-40)、蒸发性能等)以及各主要性能指标的意义,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及相关检验规定。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随机选取有关检验人员进行指定出厂检验项目的实际操作考核,核查检验能力;5. 是否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或证书;6。检验人员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需要(重点抽查重要原材料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4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3. 是否能按照工艺文件要求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 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工艺技术、产品检验规程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内容;3.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和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如:电工、锅炉工、特种车辆驾驶员等。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o 此项不适用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符合企业管理文件或规定的要求。(重点检查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至少应有生产工艺文件、检验规程等,其中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生产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文件明确规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内容是否包含所需采购的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规定,如:各原、辅材料的质量指标,及检验规定等。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能否对所购原、辅材料或成品制动液(分装企业)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对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主要原辅材料(如:醇、醚、添加剂和包装物等)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分装企业的供货方必须按细则规定具有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如:相关规定是否与技术文件中有关原材料检验或验证的内容相一致。3.采购文件是否按企业管理文件要求,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并保存相关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分装企业的供货方为境外企业时的,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对于分装企业该项目为否决项)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4.分装企业是否进行了型式检验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5.3质量控制1企业在工艺文件中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合成/调和等重要工序中的原料配比、时间、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设置了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应与企业实际生产工艺要求相符。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可以符号标注、文字描述等方式进行明确。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并保留如生产记录等文字材料。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5.4特殊过程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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