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考实施细则最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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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1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 施 细 则第一部分 考试实施程序第一条 考试时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日 期时 间科 目6月7日上午9:0011:30语文下午3:005:00数学6月8日上午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3:005:00外语河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日 期时 间科 目6月7日上午9:0011:30语文下午3:005:00数学6月8日上午9:0011:30教育理论采煤概论下午3:005:00英语第二条 各科考试按下述规定执行:1. 7日上午8:10、下午2:20,8日上午8:20、下午2:20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主监考员应戴手表。考点主考宣布本节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校准钟表时间。在领取试卷之前抽签,确定每组监考人员所监考场,但每组不得重复监同一考场。每场监考人员确定后,任何人不得与监考人员单独接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规定的标志上岗。2. 7日上午8:25、下午2:35,8日上午8:35、下午2:35主监考员和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准考证存根、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的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条形码和准考证存根是否是本场的,无误后同行直入考场。考场前悬挂钟表的,主监考员校准钟表的时间。3. 7日上午8:30、下午2:40,8日上午8:40、下午2:40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组织考生入场,持准考证存根逐一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存根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身份证与准考证存根上的身份证号是否一致,并进行一些必要的检查,无误后,考生到讲台边在考生签到表上相应位置签字,然后对号入座。入场时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文具盒、眼镜盒等放在指定地点。监考员看护好卷、答题卡等,并监督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相应位置签字。监考员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并清点份数。启封时要“先挑后揭”,确保答题卡袋外舌头不被损坏。如发现答题卡张数不准、破损或有印刷质量等问题,影响本考场考生作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可启用备用袋,不得私自与其他考场自行调换,确保每袋内A、B卡各15份(俄语卡、日语卡不分A、B)。4.7日上午8:35各考场主监考员宣读或由考点播放考生守则:一、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二、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三、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不得离场。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粘贴条形码,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七、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卡)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考生守则宣读完毕,请考生认真遵守。提醒考生注意:考场内如悬挂钟表,钟表时间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5. 7日上午8:45、下午2:45,8日上午8:45、下午2:45主监考员宣布或播放(下同):(1)请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到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查验。(2)桌子上只允许放置考试必需的文具,如有书报、自备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请举手说明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3)现在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必须注意保持答题卡正反面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影响你的考试成绩。分发卡时,按座位号顺序和所标类型,监考员发答题卡(注意A、B卡发放规则),不许让考生传递。分发结束后,监考员分发草稿纸,主监考员宣布:(1)答题卡分A、B两种类型,座位号是奇数并标有A标号的都为A卡,座位号是偶数并标有B标号的都为B卡,否则请举手更换。(2)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3)请按规定认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分发草稿纸结束后,主监考员宣布:现在分发条形码,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是否与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相符,条形码必须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红色条形码框中,一律横贴。严禁在条形码上和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监考员按座位号顺序发放条形码,指导考生正确粘贴条形码,检查考生条形码的粘贴情况。如果发现没有条形码、条形码破损或条形码有其他问题,要求考生在条形码区域内正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同时检查答题卡上所写姓名、准考证号及答题卡类型是否正确。凡有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要监督其填写、更正。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考生如不慎将答题卡污损等,需更换答题卡时,监考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请示考点主考换取备用卡,不得在本场或尾场调换。请在原卡上填写“作废”字样,将该考生的条形码揭下,重新粘贴在换发的答题卡上,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作废的卡交回考点办公室放入备用袋内。发放条形码结束后,监考员持准考证存根逐一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存根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身份证与准考证存根上的身份证号是否一致。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确认无误后,主监考员和监考员在考生签到表上相应位置签字。(分发答题卡、草稿纸、粘贴条形码等工作应在发卷前完成)6. 7日上午8:50、下午2:50,8日上午8:50、下午2:50主监考员宣布:请考生再次检查一下是否携带有资料、计算器、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有,请举手说明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下面启封试卷。主监考员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试卷科目、份数,若发现有差错,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卷,不得在尾场借、换试卷;如有试卷漏印、重印、错印或破损,本场内无法更换时,也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若发现试卷错印、错发泄密,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检查无误后,由主监考员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和试卷的页数,监考人员姓名。如有“更正通知”,请一并书写。7. 7日上午8:55、下午2:55,8日上午8:55、下午2:55 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宣布:现在分发试卷。主监考员发A卷、监考员发B卷(俄语卷、日语卷不分A、B),按座位号顺序进行,不许让考生传递。注意A卷对A卡,B卷对B卡。发完试卷后,主监考员宣布:本场考试科目为 ,试卷共 页,请认真检查:(1)座位号是奇数的为A卡A卷,偶数的为B卡B卷。(2)科目、页数是否相符,是否有漏页、漏印、错印或破损等。请考生在试卷上相应位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如发现问题,请举手报告。8. 7日上午9:00、下午3:00,8日上午9:00、下午3:00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主监考员在考场前台监视,监考员逐个核对考生身份等有关信息结束后,在考场后面监视,按监考人员守责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试期间,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和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由主监考员和监考员同时签字,报告考点主考,由考点主考核实签署意见。本场考试结束时,将违规考生留下,将记录情况告知考生,让考生在指定位置签字,将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送达考生本人。因特殊情况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写明相关情况。需暂扣的违规材料及物品交考点办公室,并填写高考暂扣物品收据。考生对记录的违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当场写出申辩材料。申辩材料经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转交省教育考试院。考场报告单和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上必须详细记录考生违规的事实经过和所使用的材料、工具等(可参考考场报告单背面或第六部分违规行为参考描述语),主监考员和监考员(或其他相关的考试工作人员)同时签字。9. 7日上午9:15后、下午3:15后,8日上午9:15后、下午3:15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10.7日上午10:00后、下午4:00后,8日上午10:00后、下午4:00后监考员应在缺考考生答题卡正面考生姓名处,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缺考”字样,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贴在指定位置,然后在缺考标记栏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涂缺考标记,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填写在考场报告单、答题卡袋上。主监考员要认真复核以上内容。11. 7日上午11:15、下午4:45,8日上午11:15、下午4:45主监考员宣布:距考试结束还有十五分钟,请检查答案是否填涂在答题卡上。12. 7日上午11:30、下午5:00,8日上午11:30、下午5:00考点统一发出信号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点大门关闭、上锁。主监考员宣布:考试时间到,请立即停笔,否则按违纪处理。请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其中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待收,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如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按违纪处理。主监考员在考场前台监视考场情况;监考员先收答题卡、再收试卷和草稿纸。收卡、卷时,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答题卡和缺考试卷),同侧同面的顺序收取,尾场空白卡、卷放在最后。主监考员清点卡、卷份数无误后,考生出场,在考点内等候。监考人员审查卡、卷、准考证号排列顺序,有无倒放、反放等。审查无误后,监考人员同行到考点办公室,由考点主考通知门卫开门放行。监考人员离场前,要逐桌检查考场内有无遗落答题卡、试卷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要关窗锁门,封闭考场。考场报告单和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存根经考点主考复核签字后,考场报告单装入原答题卡袋内;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存根由考点汇总报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复核后,于当次考试结束后3日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卡、卷封装按下述规定办理:答题卡不装订,勿折叠,交验收人员检查无误后,连同考场报告单一起装入原答题卡袋内,用外舌头包住卡,将内舌头抽出,直接揭去内舌头上双面胶条上的保护层,将答题卡袋封住,再将封条贴上。切勿将考场报告单、答题卡和答题卡袋粘在一起。试卷不装订、不密封,交试卷验收人员检查无误后装入原试卷袋内,在试卷袋上注明考点、考场。草稿纸收集打捆,注明考点、考场。合并考场的必须各用各的答题卡袋、试卷袋和考场报告单,报告单上的考场号和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等项目要按考场分别填写,严禁将不同类别情况写在同一张考场报告单上,更不许张冠李戴。最后将所有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收回保密室保管。第三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县招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题卡、试卷和备用卡、卷,统计缺考情况。按各市要求集中送市,各市于6月9日17:00前将答题卡送省教育考试院。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交接按相应规定办理。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的答题卡袋。第二部分 考前准备第四条 考试科目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文科包括文史、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包括理工、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为750分。各科均实行网上评卷。报考体育专业、艺术专业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测试。2.对口招生考试对口招生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文化考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20分。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以河北省教育厅规定为准。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分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报考采矿及安全工程类的考生专业理论为采煤概论,满分390分;学前教育类的考生专业理论为教育理论,满分390分;上述两类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期进行。报考其他12类的考生,专业理论240分,专业技能150分,专业理论课考试已与专业技能测试同期进行。对口招生语文、数学、英语、教育理论和采煤概论均实行网上评卷,考生按规定在答题卡上作答。第五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静、便于封闭、具有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学校为考点。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区,须于当年报名工作开始前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需增设考点的,须报请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少于5个考场的考点,由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集中合并到邻近的考点安排考试。每考场不得超过30人。为创造良好的高考氛围,考点大门口要悬挂写有考点名称的大字横幅,考点内需张贴规范性、鼓励性标语,在明显处张贴分布示意图,包括考点办公室、考场、举报箱、饮水处、自行车放置处、厕所、医务室、应急疏散通道及场地等,公布考生守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科目时间表和司铃时间表等。各服务处所要张贴明显标志。考试区域外4-6米处划出禁区线,并有禁区标志,设专人守卫禁区。考点设公安席和问询处,分别由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考点公布举报电话,并在考点大门外和考点内明显处分别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的钥匙要交由省派巡视员保管,考试结束后收回。考试期间,各考点应配备固定电话,并有专人值班。第六条 各类考场必须集中,依次排列。考场门口要张贴或悬挂考场标志,张贴本场考生准考证存根。考场要求明亮透光,门窗完好,便于封闭,桌凳平整便于考生使用。有条件的考点,考场前可悬挂钟表,并统一校准时间(包括司铃时间也要按北京时间校准)。考场内前后黑板要擦干净,不留任何字迹,前黑板上书写“监督电话:省0311-66007003,市,县(市、区)。”后面有黑板的可书写“遵规守纪,文明应考”;“严禁考生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墙上凡知识性的挂图一律摘掉或遮盖,地面上、桌斗里不许有任何废纸及其他物品,每场一清理。考场前门外或讲台边靠墙放一张桌子,供考生放置非考试物品。为防止试卷污染和损坏,讲台上放一张桌子,供存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合并考场的要在讲台上放两张桌子,分别存放不同考场的试卷。除考试所需桌凳外,其余物品清理出场且不能放在楼道里影响考生通行。考场内要按考试规定安排座位,课桌一般要反向摆放,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必须按座位号顺序从门口一侧前方第一桌开始向后排序,直至最后一桌,再从后向前排第二列,一条龙排序直至排满(如图)。课桌右上角贴考生座位号,座位号为奇数的标A,为偶数的标B,如01A、02B、03A。合并考场也必须顺序安排座位号,并在座位号后面注明考场号。座位号顺序、试卷、答题卡类型示意图讲 台15A 16B01A 14B 17A 30B02B 13A 18B 29A03A 12B 19A 28B04B 11A 20B 27A05A 10B 21A 26B06B 09A 22B 25A07A 08B 23A 24B讲 台01A 12B 13A 24B 25A02B 11A 14B 23A 26B03A 10B 15A 22B 27A04B 09A 16B 21A 28B05A 08B 17A 20B 29A06B 07A 18B 19A 30B考点和考场布置工作应在6月6日16时前完成。第七条 各级考务指挥中心和考点,考试前要做好系统设备的调试和互联互通测试工作。实现系统能一次性将全部考场内的每位考生座位和每位监考人员的正常活动区域监控在内,并全程录像,同时检测录制的图像和监视器显示的画面是否清晰等。系统调试完毕后,禁止将系统设备再做其它使用,不得再迁移或重新安装。调好摄像头视角、焦距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如考点学校安装具有变焦功能的摄像头,考试期间其变焦功能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允许任何人在考试进行中使用变焦摄像头调看试卷内容。考试前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必须对监控线路作全面的巡检,防止非法接入。考场巡查监控系统必须与校园网络隔离,或启动考试管理模式,切断所有与考试无关的客户端连接。巡查监控系统要屏蔽掉所有未使用到的端口。各级指挥中心、考点必须减少与网上监控无关的网络应用,保证监控视频所需的可用带宽。选作考点的学校使用由市级指挥中心分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到市级指挥中心管理服务器。联入市级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考点必须指派专人严格管理所分配的监控主机的联网登录帐号和密码,严禁将网上巡查监控系统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登录帐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考点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在考试前根据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命名规则对每个考场命名,并根据网上监控考点考场分配表(由考点制定)进行相关设置,方便监控组对考场监控。采用增加客户端计算机进行监控的考点,客户端计算机必须安装在监控中心。要根据人数和计算机数量提前做好布局、联网、软件调试和考场分配工作。监控中心要有考场与教室的对应示意图。第八条 各考区均应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派入监控员的带队领导及本考区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4人(应有1名外县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副主考),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见第十四条,下设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设有考务、试卷保密、网上监控、后勤保卫等小组(各组工作职责见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试卷保密室和保管室、考点办公室、考场、监控中心等涉密场所,不得携带和使用3G移动终端。实行网上巡查监控的考点,每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可不实行县域之间调换主监考员。不实行网上巡查的考点,除每场配备三名监考人员外,还必须在县与县之间调换主监考员。主监考员必须是熟悉高考考务且担任监考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是同一单位的教师。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要认真遵守监考人员守责(第十六条)。考点网上监控组组长由一名外县派入的考点副主考担任,成员包括系统管理员、考务联络员和相应数量外县派入的监控员。系统管理员要认真遵守系统管理员职责(第十七条),监控员要认真遵守监控员职责(第十八条)。各考区要抽调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考试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不得参与考试工作。高三年级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准在本县参加考试工作。考试期间,除省选派巡视员外,各市必须向各考点选派12名巡视员检查考试工作。巡视员职责见第十五条。第九条 各市、县招生委员会要建立一支政策性强、守纪律、认真负责、熟悉掌握考试程序、比较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在考前要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人员、网上监控员及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和职责。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应做到: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第十条 各有关中学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考生领队要认真执行考生领队工作职责(第十九条),并于6月6日16时至考点封闭前带领考生到达考点熟悉考试环境,但不得进入考场。第十一条 使用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要求还应遵守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三部分 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一、认真学习招生考试政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严格按规定办事,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七、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在招生考试、评卷、登统、录取等环节,要执行回避制度。八、不接受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参加各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第十三条 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考点办公室下设考务组、试卷保密组、网上监控组、后勤保卫组。各小组工作人员职责如下:一、考务组:负责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考场的安排及考前准备工作,按考场标准设置特殊问题处理室,考生守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宣传、广播,考试时间(信号)的掌握,监考人员的调配,考试中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试卷的检查和验收。在使用备用试卷、卡时,审核考试科目、类型无误后,及时将换回来的试卷、答题卡装入袋内,连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交试卷保密组,不得将试卷或卡传、借给他人。设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负责考场与考点办公室的联系,协助监考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查处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作弊的事件及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二、试卷保密组:负责考点试卷的取送和考试期间的保管。要求在取、送卷及保管期间,不少于2人,按规定考试科目交接试卷,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及时收回已启用的备用试卷、卡及换回的卷、卡,并清点份数。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点答卷袋、答题卡袋和备用卷、备用卡,连同试卷一并交县招办。三、网上监控组:考试期间,监控组组长对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负责,对考试期间巡查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并负责在考试结束后封存考试全过程的视频资料;监控员在监控中发现考场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监控组组长,并对处理情况作好记录;系统管理员应对整个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确保运行良好;考务联络员负责监控室与考点办公室的联络,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考点主考,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控组组长。四、后勤保卫组:及时提供考试所用物品,搞好考点环境卫生,保障考试工作人员的饮水,设立考生饮水处。设立医务室,在考试期间,值班医生不得少于1人。保障考试期间的通讯畅通,电力供应和取、送试卷及监考人员的交通车辆,安置好监考人员、带队教师和住宿考生的食宿。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由专职保卫人员和公安人员(建议有女性公安人员)组成,要佩带专门的标志,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维护考点正常考试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车辆、人员等进入考点。在考生进入考点时,检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及时关闭和开启考点大门。协助处理安全检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处理严重违纪、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或考生人身安全的事件。考试空余时间,在考点内巡逻,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试期间,督促考生及时进入考场应考,禁止无关人员在考点内逗留。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协助考点主考按规定路线疏散考生到应急场地。第十四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做好网上监控工作。五、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六、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负责本考点考生违规情节的核实、告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七、负责本考点答卷、试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试卷的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八、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九、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十、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巡视员职责一、巡视员是上级招生考试机构派往考点的巡考工作人员,在当地考区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考点搞好考试工作。二、要认真学习监考人员守责、考生守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熟悉监考工作程序和网上巡查的有关要求。三、须在考前到达各考点,参加监考人员培训后,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要注重检查试卷保管情况、网上巡查监控工作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和考试组织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人员守责。五、巡视中发现考试组织中的疏漏或不足,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提出,并监督其及时予以弥补或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向考点主考及时通报,并同时报告上级招生考试机构。六、有责任与考点主考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问题。如在讨论时与考点有不同意见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汇报。七、要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要严格廉洁自律,规范个人行为,尊重监考教师和考点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八、省派巡视员负责考点举报箱钥匙的管理。每科考试结束后,及时开箱查看。将所有举报材料复印交与考点,原件带回交上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科考试结束后交还钥匙。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守责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具有识别常见通讯工具作弊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佩戴监考工作证件参加监考,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守则(或由考点统一播放),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五、认真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正确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粘贴错误,应要求其改正。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七、考试中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细则实施监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八、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除考点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九、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十、管理考生既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十一、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二、在考试期间,应戴手表,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穿戴整齐,不得影响考生考试,不得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三、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试卷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十五、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考试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障考试顺利实施。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四、考前按要求做好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初始化工作,保证巡查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和监控范围清晰,并能通过网络将图像传至上级考试机构。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监控组组长报告,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做相应处理。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监控员职责一、监控员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监控室内监视所分管考场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组长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考前监控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巡查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三、考试期间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监视。四、考试进行中监控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五、监控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严禁在监控室吸烟。六、监控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及监控过程情况外传。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调整巡查监控系统。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考生领队工作职责一、考生领队应于考试前一天带领考生熟悉考点、考场。二、对考生进行考前教育,宣布考试纪律和考生注意事项,教育考生正确对待考试,随时注意考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三、必须在每科考前40分钟清点人数,督促考生准备进入考场,发现有逾时考生要及时寻找,弄清原因,考完后,清点人数带回各自的食宿地点。四、关心考生生活,安排好考生交通、食宿,注意安全和饮食卫生,特别要照顾好体质差和有疾病的考生,对于确实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做好思想工作。五、考试期间,考生领队应在指定的地点,看管好考生的生活用具和书籍等,不得离开考点,不得进入禁区内。六、考试期间,考生领队要接受考点主考的领导,协助考点组织好考试和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二十条 备用试卷(卡)启用管理办法一、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错印、考生误损及答错题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卡),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二、启封备用试卷(卡)时,应查看备用试卷(卡)袋密封是否完好,审核考试科目、类型无误后再启封。将考场所需的备用试卷(卡)由2人以上同行直送考场。三、换回的试卷、答题卡由2人以上同行直送考点办公室,装入已启封的备用试卷(卡)袋内,连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交试卷保密组。不得将试卷、卡传、借给他人。四、试卷保密人员及时收回已启用的备用试卷(卡)及换回的卷、卡,并清点份数。五、对已启封的备用试卷(卡)须由2人以上看管,不得传出考点办公室。接触试卷(卡)人员在本科考试结束前不得与他人联系。六、每科考试结束后试卷保密人员将备用试卷(卡)及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交保密室。七、考试结束后,县招办将备用试卷(卡)及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统一交市教育考试机构封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三、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四、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六、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八、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九、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另外,教育部还规定: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第四部分 考场偶发事件处置预案偶发事件处 置 预 案监 考 人 员考 点 主 考1.考生重号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考号,先安排考试,再逐级上报省。2.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身份证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存根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掌握无证进场考生情况,通知考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忘带证件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开考前送到。3.考生遗失准考证或身份证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存根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掌握无证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如确系丢失,由相关部门办理补发。4.发现考生与准考证、身份证及存根的照片或身份证号不符在进入考场前发现的,禁止其进入考场,将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开考后发现的,先允许其答题,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该科考试结束后,将该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确系替考的,按违规考生处理。如果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立即报考点主考,请有关人员将其带到特殊问题处理室,并按有关规定记录处理。核实情况,确系替考,按违规考生处理。5.答题卡袋启封后,将袋内塞舌头裁断,或从袋底割开继续清点,分发试卷,并将情况向考点主考汇报。如备用卡袋已启用,则换取备用袋。否则,先用其他纸张包封,再用密封条密封(将所有开口全部密封)。偶发事件处 置 预 案监 考 人 员考 点 主 考6.试卷(答题卡)袋启封前,发现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立即启用备用袋。与监考人员共同将异常情况如实记录后,将有问题试卷(卡)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同时逐级上报省。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经省同意应予补足。7.试卷(答题卡)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卡)与考试时间和科目不符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立即与保密室联系,将应考卷(卡)送达该考场。立即逐级上报省,经省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8.试卷(答题卡)袋启封时,发现内装卷(卡)与所考科目不符立即装入原袋内密封。并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立即启用备用袋;另派未接触装错科目试卷、卡的备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人员工作;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科目考完为止。立即逐级上报省,经省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9.试卷(卡)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袋。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核实情况,用备用袋补齐。经省同意补足因此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10.启封后,发现部分试卷(卡)漏装、错装处理同(8)处理同(8)偶发事件处 置 预 案监 考 人 员考 点 主 考11.卷卡不符发现错发的立即请示考点主考。核实情况,开考前错发的立即调换错发的卷或卡;开考后发现错发的写明错发的具体情况,逐级上报省,不再调换。12.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卡)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卡)立即报考点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袋。告知考生耽误时间不补。核实后补发备用试卷(卡),将情况登记,并报告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13.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如少数考生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并记入考场报告单。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14.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15.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在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暂扣后按违规考生处理。核实具体情况,按违规考生处理。16.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告知考生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者,允许退场治疗。指挥和监督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偶发事件处 置 预 案监 考 人 员考 点 主 考17.考生非身体原因拒绝在本考场继续考试的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报告单。为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派巡考人员将其带入特殊问题处理室。本科考试结束后,再允许其离开考点。18.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监考工作。19.考场内部发生喧哗予以制止、记录,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根据情节,处理同(15),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请保卫人员及时处理。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向上级报告。21.考生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规处理,并报告考点主考。核实具体情况,按违规考生处理。22.考生在答卷(卡)上书写的姓名、考号与考生本人不符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考点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考生处理。23.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或答题卡,要求更换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向考点主考申请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记录。告知考生所误时间不补。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但不补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偶发事件处 置 预 案监 考 人 员考 点 主 考24.考生带走试卷、答卷或答题卡a.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b.已离考场,尽力追回,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按违规考生处理。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违规考生处理。25.监考人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卡)时将答卷(卡)撕破、污染记入考场报告单,报告考点主考。核实情况,逐级报至省。26.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考场监考员。27.非人为因素及自然灾害影响考试的立即逐级上报至省。28.未列入本预案中的偶发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请示处理意见。第五部分 考试用表样本河北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报告单市: 县(市、区): 考点:科类科目考场号本袋首号(准考证号)考生情况应到 人,实到 人,缺考 人,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后2位: , , , , , , , , , , , 违规情况姓名及准考证号(10位)违 规 情 节考生签字本考场需说明的情况主监考员签字: 监考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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