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培训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763110 上传时间:2020-03-31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334.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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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积极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江苏省卫生厅基妇处夏迎秋 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令发布 9月1日起施行 1 立法宗旨发生变化 办法 立法宗旨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 条例 立法宗旨 除上述外 增加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体现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2 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内涵发生了变化 办法 所称的医疗事故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条例 所称的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 等级划分作了调整 办法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条例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 取消了定性分类 医疗事故不再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二 条例 的特点 1 突出了预防为主 如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 减轻医疗事故损害 2 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 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 3 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4 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区分开来 今后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改由医学会承担 5 依照民法通则的精神 同时考虑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 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明确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因素 赔偿项目 标准 和计算方法 6 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7 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 如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患方可以复印或复制相应的病历资料等 三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 处理医疗事故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 便民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 处理恰当 所谓公开 是指程序公开 证据内容公开 适用法律公开等 所谓公平 是指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 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权利 义务统一 所谓公正 是指程序上公正 实体上公正 所谓及时 是指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 条例 对此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如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并收到全部鉴定需要的资料后45天内必须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所谓便民 是指在服务上 在处理途径上都要方便患方 如规定不论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发生于任何等级 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理和处理的都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 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当事人 科负责人 质量监控部门 专兼职人员调查核实 医方机构负责人 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 如属事故 医疗机构负责人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导致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事故 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12小时内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积极采取措施 防止损害扩大 3 积极处理事故和争议事件 积极主动协商 并根据协商情况或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 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的 应制作协议书 并有双方签字 五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患方的办法 1 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2 单方或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或技术鉴定申请 3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4 要求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 封存或启封资料证据患者应在场 5 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 按规定及时进行尸检 6 已认定医疗事故 患者可能会按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要求 7 赔偿可以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协商 也可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8 法院已调解或判决的 应考虑执行调解或判决的标准 六 规定患方有权复印或复制的医疗文献 1 门诊病历 2 住院志 3 体温表 4 医嘱单 5 化验单 6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 特殊检查同意书 8 手术同意书 9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 病理资料 11 护理记录等 1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 疑难病例讨论纪录 3 上级医师查房纪录 4 会诊意见 5 病程纪录 患者不能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知情权 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和医疗费用情况 治疗权 有获得及时治疗的权利 选择权 有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 隐私权 有对自己家庭 个人及生活保密的权利 申诉权 有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申诉的权利 条例 规定了患方的主要权力 七 条例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相关规定 1 技术鉴定工作已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医学会2 首次鉴定直辖市的县 市 医学会 3 再次鉴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医学会 4 疑难 复杂 影响大的争议 中华医学会 5 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人选应具备一定条件 实行合议制 6 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审查材料 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7 鉴定组人数为单数 主要学科专家不少于1 2 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 8 执行回避制度 独立进行鉴定 纪律规定 9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 八 医疗事故的赔偿因素及赔偿项目 1 赔偿因素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意外医疗意外 是指由于病员病情或体制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的发生 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制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 防范和避免的 并发症并发症 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的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并发症具有以下2个基本特征 其一 并发症发生在原有疾病之上 其二 并发症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防范 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 简单地讲 是指疾病本身自然发展的结果 与医疗行为无直接的关系 疾病的自然转归在临床上出现的纠纷不是很多 但如果医务人员事先交待不清 或服务态度不好 加之病人及其家属又缺乏医学知识 对病人的突然死亡不理解 往往会发生医疗纠纷 3 赔偿项目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 其他的规定 1 关于补记病历问题 重危病人抢救结束后 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说明 2 关于尸检问题 不明死因或有异议 应在48小时内尸检 有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天 尸检应有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3 关于鉴定时间问题 医学会接到有关鉴定材料 书面陈述 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10日内审查 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4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系指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患方也有举证的责任 即提供证据 门诊病历 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或损害程度的证据 十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防范 1 学习 掌握医疗法律 法规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3 以病人为中心 加强医德教育 4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5 加强设备管理 完善检修制度 6 抓6个关键 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抓关键制度 三级查房 三查七对 交接班 会诊等 抓关键部门 急诊室 婴儿室 产房 手术室等 抓关键人员教育 骨干把关 新人培训 继续教育等 抓关键病人管理 疑难 垂危 老人 新病人 会诊病人等 抓关键环节 手术 配药 输血 基础护理等 抓关键时间 节假日 交接班 夜间值班等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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