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评价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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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甘交发201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张掖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张掖市农村公路(二级公路以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其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第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网站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细则、评分标准、计算方法,并监督实施。(一)全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改建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甘交发201375号)文件由张掖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评价上报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二)全市二级以下农村公路及一般建设项目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所辖施工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报备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张掖交通运输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汇总后按照(附件4)报送市质监站备案;按规定配合市质监站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计算见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5)。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公路局检测中心检测情况通报,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督查组督查情况通报,市交通运输局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通报,市质监站日常检查检测及竣(交)工验收评定等情况的通报,县区交通运输局(或质监小组)检查、检测及验收通报等;(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办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它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具体见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 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确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动态评价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取消在我市2年的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定期评价工作是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单位每年12月上旬,对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并进行县级综合评价,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汇总后在12月31日之前报送市质监站审核公示。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每年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其它行为进行不少于两次抽检。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定期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将评价结果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查,评价结果属实则作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依据之一。(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交(竣)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三)其它行为评价。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质监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3)。(四)市(县)级综合评价。二级公路(含二级)及重点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结果、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计算出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得分;二级公路以下及一般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结果、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计算出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它行为予以扣分后提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于2月初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信用等级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初次进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施工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由市交通局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二)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连续三年内两次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取消在我市1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奖惩条件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或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责任领导、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市质监站,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上报工作,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保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准确性。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对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评价不公等现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 2.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3.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4.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5.张掖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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