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障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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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和期日第二节送达第三节财产保全第四节先予执行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六节诉讼费用 第一节期间和期日 一 期间和期日的概念1 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2 期日 是指人民法院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 期间的种类 1 法定期间 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 2 指定期间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三 期间的计算 一 计算期间的单位 时 日 月 年 二 计算期间的方法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四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期间的补救 是指当事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 依法采取的顺延措施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法 第76条 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 是指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不可预见 不能避免 以自身的力量和条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如地震等 所谓其他正当理由 系指除不可抗拒事由之外的导致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诉讼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理由 如当事人重病 诉讼文书被他人迟误而未能及时收到等 第二节送达 一 送达的概念 特点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 第一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 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 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 都不是送达 第三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如起诉状副本 开庭通知书 判决书 裁定书等 第四 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 又称交付送达 民诉法 第78条 留置送达 民诉法 第79条 委托送达 民诉法 第80条 邮寄送达 民诉法 第80条 转交送达 民诉法 第81条 82条 83条 公告送达 民诉法 第84条 三 送达回证送达回证 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 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内容 实施送达的法院 受送达人的姓名 职务 住所或者居住地 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盖章 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财产保全 一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 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 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条件 第一 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 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 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 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 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 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 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二 财产保全的范围 措施和程序 一 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94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 财产保全的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 财产保全的程序三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四节先予执行 一 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 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 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 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 适用范围1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 适用条件1 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 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 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 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1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3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二 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1 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 录像 拍照 3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 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 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 以暴力 威胁 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 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 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 进行侮辱 诽谤 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 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 银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 拒不协助查询 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拒不转交有关票证 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5 妨害执行的行为 如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 伪造 隐藏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三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 拘传 二 训诫 三 责令退出法庭 四 罚款 五 拘留 第六节诉讼费用 一 民事诉讼费用 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 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诉讼费用 二 诉讼费用的征收 一 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二 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2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3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4 执行费的征收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10000元以下50 每件 1万 10万元0 025 20010万 20万元0 02 30020万 50万元0 015 130050万 100万元0 01 3800100万 200万元0 009 4800200万 500万元0 008 6800500万 1000万元0 007 118001000万 2000万元0 006 218002000万元以上0 005 41800费用 标的额 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额 诉讼保全申请费 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 元 1000元以下30 每件 1千元 10万元0 01 2010万元以上0 005 520执行申请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 元 1万元以下50元 每件 1万 50万元0 015 10050万 500万0 01 2400500万 1000万0 005 274001000万元以上0 001 67400费用 标的额 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额 三 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一 起诉人 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执行费均由起诉人 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 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 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 由谁负担 二 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1 当事人一方败诉的 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 按比例负担 3 在共同诉讼中 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 4 协商负担5 申请人负担6 自愿负担7 人民法院决定 判断分析题 所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都必须经院长批准 并制作决定书 分析 错误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五种强制措施中 只有拘传 罚款和拘留三种需要审判组织提出意见 由院长批准 而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两种强制措施由审判组织决定 并不需要院长批准 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不同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 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2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 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开始 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3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则是对情况紧急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简述送达的特点 1 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2 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3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4 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的方式进行 名词解释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 先于判决之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 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和免交的制度 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案例 韩义 男 与李洁 女 均系某厂的工人 两人在工作中相识后恋爱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 后来韩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李洁以韩义犯罪 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 起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 被告韩义在答辩中表示 要让自己抚养儿子 由其父母代养 便同意离婚 否则 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韩义犯罪后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李洁的离婚请求 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问题 因韩义正在服刑 且刑期较长 无力抚养 其父母又已年迈 故判决 准予原 被告离婚 孩子随原告李洁生活 问 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用何种方式送达 案例 2002年9月27日下午约五时 四川康发有限公司 下简称康发公司 聘请王为成驾驶川 XXX57号载重量为5吨的货车 将约8吨的人造板送至购买人重庆渝中区华亚有限公司 下简称华亚公司 设在红旗河沟仁树木业加工厂的仓库内 华亚公司聘请民工洪永林卸货 为了尽快卸完货 康发公司职工付明康不顾华亚公司的劝阻 叫驾驶员王为成打开车箱右侧板卸货 致使垮下的十余块人造板当场将洪永林砸成重伤 送至三二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洪永林之妻文静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康发公司 王为成 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损失 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原告文静美于2002年9月29日向渝中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渝中区法院依法对川 XXX57号货车及货物采取财产保全 并依法冻结康发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 以确保今后判决能得以执行 文静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担保 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文静美的申请冻结了康发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 在准备对川 XXX57号货车及货物进行扣押的过程中 川 XXX57号货车车主王为成提供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证明该车已被青羊区人民法院扣押 只是允许其继续营运 渝中区法院经证实王为成所说属实 故对该车未予扣押 只对货物进行了扣押 康发公司在接到渝中区法院的裁定后 以奋力有限公司在渝中区的一处房产作担保 要求渝中区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渝中区法院解除了对康发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问 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妥当 案例 刘文波从2001年7月起与重庆丰鑫木制品有限公司 下简称丰鑫公司 发生业务往来 截止2002年4月15日 共欠丰鑫公司货款71844元 该款经刘文波多次催收未果 刘文波准备提起诉讼 为确保今后判决能得以执行 刘文波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等规定 于2002年12月2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要求冻结丰鑫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相应的其他财产 并由方兴宝以价值10余万元车牌号为川 XXX49的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作担保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文波的申请 于2002年12月3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了丰鑫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 同年12月5日 刘文波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 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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