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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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解 释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1、 混凝土垫层的工作面宽度按支挡土板的工作面宽度计算,系指垫层厚度小于200mm的情况;垫层厚度大于200mm时,其工作面宽度按混凝土基础计算。 2、 计算土方放坡深度时,不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系指垫层厚度小于200mm的情况;垫层厚度大于200mm时,土方放坡深度应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 3、 计算土方放坡时,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若单位工程中计算的沟槽工程量超出大开挖工程量时,应按大开挖工程量,执行地坑开挖的相应子目。 4、 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系指在槽坑的四周及底部共五个方向,不论实际超挖量大小,一律按允许超挖量计算。 5、 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工作面而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不计算,但底面积大于202的井池,按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6、 回填灰土: (1) 槽坑回填,按定额1-4-12、13子目,每定额单位增加人工3.12工日,3:7灰土10.13。灰土配合比不同,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地坪回填,执行2-1-1垫层子目。 7、 场地平整,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若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挖填土方工程量按相应规定计算,但仍应计算场地平整。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1、 灰土垫层及填料加固夯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比中的粘土。 2、 柱间条形基础垫层,按柱基础(含垫层)之间的设计净长度计算。 3、 预制混凝土桩在桩位半径15范围内的移动、起吊和就位,已包括在打桩子目内。超过15时的场内运输,按定额第十章第三节构件运输1km以内子目的相应规定计算。 4、 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深度,按设计送桩深度另加0.50计算。 5、 预制混凝土桩截桩长度小于1时,不扣减相应桩的打桩工程量;大于1时,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工程量,但不扣减桩体及运输的工程量。 6、 预制混凝土桩凿桩头,按桩体高40d(d为桩体主筋直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乘以桩体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实际凿桩头体积计算。 7、 预制混凝土桩截桩子目,不包括凿桩头和桩头钢筋整理;凿桩头子目,不包括桩头钢筋整理。 8、 桩子目均不包括测桩内容,实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列入。 9、 打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桩外径,指打孔钢管的钢管箍外径。 10、强夯工程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基础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计算。 11、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落锤高度应满足设计夯击能量的要求,否则按低锤满拍计算。) 12、本解释补充的强夯项目2-4-6790,系按国家2002年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其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第三章 砌筑工程1、 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砌筑界线的划分,基础与墙(柱)身以室内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若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且分界线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以内时,300mm以内部分并入相应墙(柱)身工程量内计算。 2、 柱间条形基础,按柱间墙体的设计净长度计算。 3、 (1)3-2-69整砌毛石墙(带背里)子目,系指毛石墙单面整砌,若双面整砌毛石墙(不带背里),另执行本解释补充项目3-2-21。 (2)乱毛石挡土墙外表面整砌时,另执行本解释补充项目3-2-22。 4、 方整石零星砌体子目,适用于窗台、门窗洞口立边、压顶、台阶、墙面点缀石等定额未列项目的方整石的砌筑。 5、 多孔砖墙、空心砖墙和空心砌块墙,按相应规定计算墙体外形体积,不扣除砌体材料中的孔洞和空心部分的体积。 6、 砌筑材料的规格,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消耗量不变,系指定额材料块数折合体积与定额砂浆体积的总体积不变。 7、 砌轻质砖和砌块子目,若实际掺砌普通粘土砖或其他砖(砖璇、砖过梁除外)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已掺砌了普通粘土砖或粘土多孔砖的子目,掺砌砖的种类和规格,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掺砌砖的消耗量(块数折合体积)及其他均不变。 (2) 未掺砌砖的子目,按掺砌砖的体积换算,其他不变。掺砌砖执行砖零星砌体子目。 8、 变压式排气烟道,自设计室内地坪或安装起点,计算至上一层楼板的上表面;顶端遇坡屋面时,按其高点计算至屋面板上表面。 9、 各种砌体子目,均包括原浆勾缝内容。加浆勾缝时,按定额第九章第二节相应规定计算。 第四章 钢筋及混凝土工程1、 计算钢筋的设计用量时,下列各项内容应在计算范围内: (1)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施工规范规定计算。 (2) 设计规定钢筋搭接的,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规定的钢筋锚固、定尺长度的钢筋连接等结构性搭接,按施工规范规定计算;设计、施工规范均未规定的,已包括在钢筋损耗率内,不另计算。 (3) 钢筋的弯钩增加长度和弯起增加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 2、 计算钢筋的设计用量时,下列情况不另行计算: (1) 已执行了本章钢筋接头子目的钢筋连接,其连接长度,不另行计算。 (2) 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材料所发生的钢筋搭接,其连接长度或钢筋接头不另行计算。 3、 马凳的规格,应比底板钢筋降低一个规格,若底板钢筋规格不同时,按其中规格大的钢筋降低一个规格计算。 4、 防护工程的钢筋锚杆,护壁钢筋、钢筋网,执行现浇构件钢筋子目。 5、 冷轧扭钢筋,执行冷轧带肋钢筋子目。 6、 设计采用级钢时,按级钢子目降低一个规格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7、 预制混凝土构件中,不同直径的钢筋点焊成一体时,按各自的直径计算钢筋工程量,按不同直径的钢筋的总工程量,执行最小直径钢筋的点焊子目;如果最大与最小的钢筋直径比大于2时,最小直径钢筋点焊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5。 8、 钢筋机械连接的接头,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施工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实际数量计算。 9、 铁件的设计用量,按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量的规则计算。 10、构造柱与墙嵌接部分(马牙槎)的体积,按构造柱出槎长度的一半(有槎与无槎的平均值)乘以出槎宽度,再乘以构造柱柱高,并入构造柱体积内计算。 11、房间与阳台连通,洞口上坪与圈梁连成一体的混凝土梁,按过梁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执行单梁子目。 12、圈梁与构造柱连接时,圈梁长度算至构造柱侧面。构造柱有马牙槎时,圈梁长度算至构造柱主断面的侧面。 13、基础圈梁,按圈梁计算。 14、现浇混凝土墙(柱)与基础的划分,以基础扩大面的顶面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15、平板,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伸入墙内的板头、平板边沿的的翻檐,均并入平板体积内计算。 16、预制混凝土板补现浇板缝,板底缝宽大于40mm时,按小型构件计算;板底缝宽大于100mm时,按平板计算。 17、坡屋面顶板,按斜板计算。屋脊处八字脚的加厚混凝土(素混凝土)已包括在消耗量内,不单独计算。若屋脊处八字脚的加厚混凝土配置钢筋作梁使用,应按设计尺寸并入斜板工程量内计算。 18、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分界: (1) 混凝土墙中的暗柱、暗梁,并入相应墙体积内,不单独计算。 (2) 梁、墙连接时,墙高算至梁底。 (3) 墙、墙相交时,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墙间净长度计算。 (4) 柱、墙与板相交时,柱和外墙的高度,算至板上坪;内墙的高度,算至板底;板的宽度,按外墙间净宽度(无外墙时,按板边缘之间的宽度)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板的面积。 (5) 电梯井壁,工程量计算执行外墙的相应规定。 19、混凝土楼梯(含直形和旋转形)与楼板,以楼梯顶部与楼板的连接梁为界,连接梁以外为楼板;楼梯基础,按基础的相应规定计算。 20、混凝土楼梯子目,按踏步底板(不含踏步和踏步底板下的梁)和休息平台板板厚均为100mm编制。若踏步底板、休息平台的板厚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按定额4-2-46子目调整。 踏步底板、休息平台的板厚不同时,应分别计算。踏步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底板和连接梁;休息平台的投影面积包括平台板和平台梁。 21、弧形楼梯,按旋转楼梯计算。 22、混凝土阳台(含板式和挑梁式)子目,按阳台板厚100mm编制。混凝土雨蓬子目,按板式雨蓬、板厚80mm编制。若阳台、雨蓬板厚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按本解释补充子目4-2-65调整。 23、混凝土挑檐、阳台、雨蓬的翻檐,总高度在300mm以内时,按展开面积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超过300mm时,按栏板计算。 24、单件体积在0.053以内,定额未列子目的构件,按小型构件,以立方米计算。 25、混凝土搅拌制作和泵送子目,按各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消耗量之和,以立方米计算。 26、泵送混凝土补充定额(见本解释补充定额4-4-1821): (1) 施工单位自行制作泵送混凝土,其泵送剂以及由于混凝土坍落度增大和使用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道而增加的水泥用量等内容,执行补充子目4-4-18。子目中的水泥强度等级、泵送剂的规格和用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施工单位自行泵送混凝土,其管道输送混凝土(输送高度50以内),执行补充子目4-4-1921。输送高度100以内,其超过部分乘以系数1.25;输送高度150以内,其超过部分乘以系数1.60。 第五章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1、 木门框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子目,定额按后塞框编制,实际施工中,无论先立框、后塞框,均执行定额。 2、 镶木板门、玻璃镶木板门、半截玻璃镶板门,按如下区分: 镶木板门:门芯板为薄木板,并镶进门边和冒头的槽内。 半截玻璃镶板门:门扇下部镶木板、上部镶玻璃,且镶玻璃部分的门扇高度在门扇总高度1/3以上。 玻璃镶木板门:镶玻璃部分的门扇高度在门扇总高度的1/3以内,其余镶木板。 3、 木门窗子目中,均不包括披水条、盖口条。设计需要时,执行本解释补充子目5-3-83、84。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4、 冷藏库门、冷藏冻结间门子目中,不包括门樘制作、安装。设计需要时,执行本解释补充子目5-2-40、41。其工程量,按图示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钢门窗安装子目,定额按成品安装编制,成品内包括五金配件及铁脚,不包括安装玻璃的工料。设计需要安玻璃时,另按定额5-4-15子目的相应规定计算。 6、 现场制作、安装的各种门窗,已计入五金配件的安装用工,但不包括五金配件的材料用量。五金配件的材料用量,另按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其种类和用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普通执手门锁安装,另按定额5-1-110子目的相应规定计算。 7、 木门窗制作子目中,均包括制作工序的防护性底油一遍。设计文件规定的木门窗油漆,另按定额第九章第四节的相应规定计算。 8、 塑钢门窗安装,执行塑料门窗安装子目。 9、 现场制作的木结构,不论采用何种木材,均按定额执行。 10、钢木屋架的工程量,按设计尺寸,只计算木杆件的材积量。附属于屋架的垫木等已并入屋架子目内,不另行计算;与屋架相连的挑檐木,另按木檩条子目的相应规定计算。钢杆件的用量已包括在子目内,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钢杆件的损耗率为6%) 11、木屋面板的厚度,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木板材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木板材的损耗率平口为4.4%,错口为13%) 12、封檐板、博风板,定额按板厚25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木板材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木板材的损耗率为23%)第六章 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1、屋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坡度系数计算,坡度小于屋面坡度系数表中的最小坡度时,按平屋面计算。 2、屋面找平层,执行定额第九章第一节相应子目。 3、墙的立面防水、防潮层,不论内墙、外墙,均按设计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定额6-2-5防水砂浆20mm厚子目,仅适用于基础做水平防水砂浆防潮层的情况。 5、聚氨酯发泡保温,区分不同的发泡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混凝土板上架空隔热,不论架空高度如何,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其他保温,均按设计图示保温面积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不含胶结材料),以立方米计算。 6、 楼板上、屋面板上、地面、池槽的池底等保温,执行混凝土板上保温子目;梁保温,执行顶棚保温中的混凝土板下保温子目;柱冒保温,并入顶棚保温工程量内,执行顶棚保温子目;墙面、柱面、池槽的池壁等保温,执行立面保温子目。 第七章 金属结构制作工程1、 金属构件制作子目中,钢材的规格和用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钢材的损耗率为6%) 2、 各种杆件的连接以焊接为主。焊接前连接两组相邻构件使其固定、以及构件运输时为避免出现误差而使用的螺栓,已包括在制作子目内,不另计算。 3、 轻钢屋架,是指每榀重量小于1t、且用小型角钢或钢筋、管材作为支撑、拉杆的钢屋架。 4、 钢屋架、钢托架制作平台摊销子目,是与钢屋架、钢托架制作子目配套使用的子目,其工程量与钢屋架、钢托架制作工程量相同。其他金属构件制作,不计平台摊销费用。 5、 钢梁执行钢制动梁子目,钢支架执行屋架钢支撑(十字)子目。 6、 工业厂房中的楼梯、阳台、走廊的装饰性铁栏杆,民用建筑中的各种装饰性铁栏杆,均按第九章第五节的相应规定计算。 7、 7-5-10钢零星构件,系指定额未列项的、单体重量在0.2t以内的钢构件。 8、 金属构件制作子目中,均包括除锈(为刷防锈漆而进行的简单除尘、除锈)、刷一遍防锈漆(制作工序的防护性防锈漆)内容。设计文件规定的金属构件除锈、刷油,另按第九章第四节的相应规定计算。制作子目中的除锈、防锈漆工料不扣除。 9、 除锈工程的工程量,依据定额单位,分别按除锈构件的重量或表面积计算。 10、除锈工程分为轻锈、中锈、重锈,标准划分如下: 轻锈:部分氧化皮开始脱落,红锈开始发生。 中锈:氧化皮部分破裂脱落,呈堆粉末状,除锈后用肉眼可见到腐蚀凹点。重锈:氧化皮大部分脱落,呈片状锈层或凹起的锈斑,脱落后出现麻点或麻坑。第八章 构筑物及其它工程1、 砖烟囱筒身不分矩形、圆形,均按筒身高度执行相应子目。 2、 烟囱内衬项目也适用于烟道内衬。 3、 砖水箱内外壁,按定额第三章实砌砖墙的相应规定计算。 4、 倒锥壳水塔中的水箱,定额按地面上浇筑编制。水箱的提升,另按定额第十章第四节的相应规定计算。 5、 计算烟囱、水塔筒身体积时,应扣除0.33以上孔洞所占的体积。 6、 贮水(油)池、贮仓、筒仓的基础、支撑柱及柱之间的连系梁,根据构成材料的不同,分别按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7、 构筑物综合项目中的化粪池及检查井子目,按国标图集S2编制。凡设计采用国家标准图集的,均按定额执行,不另调整。 8、 场区道路子目、构筑物综合项目中的散水及坡道子目,按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L96J002编制。场区道路子目中,已包括留设伸缩缝及嵌缝内容。 9、 水表池、沉砂池、检查井等室外给排水小型构筑物,实际工程中,常依据省标图集LS设计和施工。为此,编制了室外给排水小型构筑物补充定额,共24项(见本解释补充定额8-7-6689)。 (1) 室外给水小型构筑物,依据省标图集LS02编制,包括1000圆形给水阀门井、LXS型水表池、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闸门井共7项; (2) 室外排水小型构筑物,依据省标图集LS03编制,包括:雨水沉砂池、雨水口沉砂池、800和1000圆形排水检查井、室外排水管道砂基础共17项。 凡依据省标准图集LS设计和施工的上述室外给排水小型构筑物,均执行上述补充定额,不作调整。 第九章 装饰工程第一节 楼地面工程 1、 楼梯、台阶的牵边,是指楼梯、台阶踏步的两端(或一端)防止流水直接从踏步端部下落的构造或做法。 2、 水磨石楼地面子目,不包括水磨石面层的分格嵌条。 3、 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面层分色子目,按不同颜色、不同规格的规格块料拼简单图案编制。其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均执行相应分色子目。 4、 大理石、花岗石楼地面面层点缀子目,其点缀块料按规格块料、被点缀的主体块料按现场加工编制。点缀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单独计算;不扣除被点缀的主体块料面层的工程量,其现场加工的人工、机械也不增加。 5、 楼梯大理石、花岗岩现场加工补充定额,共2项: (1) 定额大理石、花岗岩楼梯面层子目,块料按规格块料(成品,现场不切割)编制。实际施工时,若不能采用规格块料,其现场加工,执行本解释补充子目9-1-162、163。 (2) 楼梯大理石、花岗岩现场加工,按实际切割长度,以米计算。 (3) 大理石、花岗岩块料现场加工的损耗率,根据现场加工情况据实测定。 6、 旋转、弧形楼梯的装饰,其踏步,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执行楼梯的相应子目,人工乘系数1.20;其侧面,按展开面积计算,执行零星项目的相应子目。 7、 预制水磨石踢脚板,设计为异形时,执行大理石异形踢脚板子目,调整其中的大理石踢脚板,消耗量及其他均不变。 8、 楼地面铺缸砖(勾缝)子目9-1-92、94,定额按缝宽6mm编制;铺广场砖子目9-1-109111,定额按缝宽5mm编制。其他块料面层项目,定额均按密缝编制。若设计缝宽与定额不同时,其块料和勾缝砂浆的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9、 实木踢脚板子目,定额按踢脚板直接铺钉在墙面上编制。若设计要求做基层板,另按定额第二节墙、柱饰面中的基层板子目计算。 10、 楼地面层铺地毯,定额按矩形房间编制。若遇异形房间,设计允许接缝时,人工乘系数1.10,其他不变;设计不允许接缝时,人工乘系数1.20,地毯损耗率,根据现场裁剪情况据实测定。 第二节 墙、柱面工程1、 本节所有子目,定额不分外墙、内墙,使用时按设计饰面做法和不同材质墙体,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2、 本节抹灰(含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子目,定额注明了抹灰厚度; (1) 厚度为mm者,砂浆种类为一种。 (2) 厚度为mm+mm者,砂浆种类为两种,前者为打底厚度,后者为罩面厚度。 (3) 厚度为mm+mm+mm者,砂浆种类为三种,前者为罩面厚度,中者为中层厚度,后者为打底厚度。 砂浆种类和抹灰厚度,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执行抹灰砂浆厚度调整子目。先调整抹灰厚度,再调整砂浆种类,其他不变。 3、 窗台(无论内、外)抹灰的砂浆种类和厚度,与墙面一致时,不另计算;否则,按其展开宽度,按相应零星项目或装饰线条计算。 4、 凸弧形装饰线条补充定额,共3项: (1) 凸弧形装饰线条,系指突出墙面、断面外形为弧形(由抹灰形成)的直线型线条。 (2) 凸弧形装饰线条,区分不同断面,按设计长度,以米计算。 (3) 突出墙面的矩形混凝土或砖外表面,抹灰形成凸弧形装饰线条,该线条的断面面积,应扣除混凝土或砖所占的矩形面积。 (4) 线条纵向成弧形,或纵向直线连续长度小于2时,人工乘以系数1.15。 5、 墙面抹灰(含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的工程量,应扣除零星抹灰所占面积,不扣除各种装饰线条所占面积。 6、 墙、柱面干挂大理石、花岗岩子目,定额按块料挂在膨胀螺栓上编制。若设计挂在龙骨上,龙骨单独计算,执行相应龙骨子目;扣除子目中膨胀螺栓的消耗量,其他不变。 7、 镶贴块料面层子目,除定额已注明留缝宽度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密缝编制。若设计留缝宽度与定额不同时,其相应项目的块料和勾缝砂浆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8、 单块面积0.032以内的墙柱饰面面层,其材料与周边饰面面层不一致时,应单独计算,且不扣除周边饰面面层的工程量。 9、 各类幕墙的周边封口,若采用相同材料,按其展开面积,并入相应幕墙的工程量内计算;若采用不同材料,其工程量应单独计算。 第三节 顶棚工程1、 楼梯底面(包括侧面及连接梁、平台梁、斜梁的侧面)抹灰,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1,并入相应顶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 各种吊顶顶棚龙骨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灯孔、垛和管道所占面积,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工料也不增加。 3、 顶棚木龙骨子目,区分单层结构与双层结构。单层结构是指双向木龙骨形成的龙骨网片,直接由吊杆引上、与吊点固定的情况;双层结构是指双向木龙骨形成的龙骨网片,首先固定在单向设置的主木龙骨上,再由主木龙骨与吊杆连接、引上、与吊点固定的情况。 4、 顶棚木龙骨及其吊杆的规格与用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木龙骨和角钢的损耗率均为6%) 5、 顶棚装饰面开挖灯孔,按每开10个灯孔用工1.0工日计算。第四节 油漆、涂料及裱糊工程1、 油漆子目分为基本子目和每增加一遍子目。基本子目中的油漆遍数,是根据施工规范要求或装饰质量要求所确定的最少施工遍数。 2、 木材面油漆补充定额,共20项: (1) 聚酯清漆,每增加一遍透明腻子,执行补充子目9-4-215219。 (2) 聚酯清漆,每增加一遍底油,执行补充子目9-4-220224。 (3) 硝基哑光漆(基本子目),执行补充子目9-4-225229。 (4) 硝基清漆、硝基哑光漆,每增加一遍硝基哑光漆,执行补充子目9-4-230234。 3、 木踢脚板油漆,若与木地板油漆相同,并入地板工程量内计算,其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系数不变。 4、 其他木材面工程量系数表中的“零星木装饰”项目,指木材面油漆工程量系数表中未列的项目。 第五节 配套装饰项目1、 木龙骨(装修材)的用量、钢龙骨(角钢)的规格和用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木龙骨的制作损耗率和下料损耗率分别为8%和6%,钢龙骨损耗率为6%。 2、 楼梯斜长部分的栏板、栏杆、扶手,按平台梁与连接梁外沿之间的水平投影长度,乘以系数1.15计算。 3、 本节所有子目,均不包括油漆和防火涂料,实际发生时按定额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第十章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一节 脚手架工程 1、 外脚手架子目综合了上料平台和护卫栏杆,依附斜道、安全网和建筑物的垂直封闭等,应依据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 外脚手架的高度,在工程量计算及执行定额时,均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檐口顶。 (1) 先主体、后回填,自然地坪低于设计室外地坪时,外脚手架的高度,自自然地坪算起。 (2) 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有错坪的,按不同标高分别计算;有坡度的,按平均标高计算。 (3) 外墙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压顶上坪;无女儿墙的,算至檐板上坪,或檐沟翻檐的上坪。 (4) 坡屋面的山尖部分,其工程量按山尖部分的平均高度计算;但应按山尖顶坪执行定额。 (5) 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等,执行定额时不计入建筑物的总高度。 3、 各种现浇混凝土独立柱、框架柱、砖柱、石柱等,均需单独计算脚手架;混凝土构造柱,不单独计算。 4、 现浇混凝土圈梁、过梁,楼梯、雨蓬、阳台、挑檐中的梁和挑梁,均不单独计算脚手架。 5、 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不单独计算脚手架。 6、 外挑阳台的外脚手架,按其外挑宽度,并入外墙外边线长度内计算。 7、 高低层交界处的高层外脚手架,按低层屋面结构上坪至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计算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执行定额。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其脚手架按自身高度计算。 8、 设计室内地坪至顶板下坪(或山墙高度1/2处)的高度超过6时,内墙(非轻质砌块墙)砌筑脚手架,执行单排外脚手架子目;轻质砌块墙砌筑脚手架,执行双排外脚手架子目。 9、 混凝土独立基础高度超过1,按柱脚手架规则计算工程量(外围周长按最大底面周长),执行单排外脚手架子目。 10、石砌基础高度超过1,执行双排里脚手架子目;超过3,执行双排外脚手架子目。边砌边回填时,不得计算脚手架。 11、石砌围墙或厚2砖以上的砖围墙,增加一面双排里脚手架。 12、各种石砌挡土墙的砌筑脚手架,按石砌基础的规定执行。 13、型钢平台外挑双排钢管架子目,一般适用于自然地坪或高层建筑的低层屋面不能承受外脚手架荷载,不能搭设落地脚手架等情况。其工程量计算,执行外脚手架的相应规定。 14、编制标底时,外脚手架高度在110以内,按相应落地钢管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110时,按型钢平台外挑双排钢管架子目执行。 15、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 16、内装饰脚手架,内墙高度在3.6以内时按相应脚手架子目30%计取。但计取满堂脚手架后,不再计取内装饰脚手架。 17、依附斜道的高度,系指斜道所爬升的垂直高度,从下至上连成一个整体为1座。 18、斜道的数量,编制标底时,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2002以内,计1座;超过12002,每增加5002以内,增加1座。 19、平挂式安全网(脚手架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安全网),按水平挂设的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执行定额10-1-46立挂式安全网子目。 20、建筑物垂直封闭采用交替倒用时,工程量按倒用封闭过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执行定额时,封闭材料乘以下列系数:竹席0.5、竹笆和密目网0.33。 21、建筑物垂直封闭,编制标底时,建筑物层数16层(或檐高50)以内,按固定封闭计算;16层(或檐高50)以上,按交替倒用封闭计算。封闭材料采用密目网。 22、高出屋面水箱间、电梯间,不计算垂直封闭。 23、滑升钢模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倒锥壳水塔支筒及筒仓,定额按无井架施工编制,不另计脚手架费用。 24、大型现浇混凝土贮水(油)池、框架式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壁、柱、顶板梁等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按现浇混凝土墙、柱、梁的相应规定计算。 25、电梯井脚手架的搭设高度,系指电梯井底板上坪至顶板下坪(不包括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之间的高度。 26、主体工程外脚手架和外装饰工程脚手架,其工程量计算执行外脚手架有关规定。 27、外墙面局部玻璃幕墙的外装饰工程脚手架,按幕墙宽度两侧各加1,乘以幕墙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幕墙上边缘高度执行定额。 第二节 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1、 垂直运输机械子目,定额按合理的施工工期、经济的机械配置编制。 2、 对于先主体、后回填,或因地基原因,垂直运输机械必须座落于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情况,执行定额时,其高度自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上坪算起。 3、 0.0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 (1) 满堂基础混凝土垫层、软弱地基换填毛石混凝土,深度大于时,执行10-2-1子目。 (2) 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深度大于时,按10-2-1子目的50%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3) 定额10-2-24子目,混凝土地下室的层数,指地下室的总层数。地下室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层数多的地下室的外墙外垂直面为其分界。 4、 2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 (1) 定额10-2-58子目,适用于檐高大于3.6小于20的建筑物。其中,10-2-5子目,适用于除现浇混凝土结构(10-2-6)、预制排架单层厂房(10-2-7)、预制框架多层厂房(10-2-8)以外的所有结构型式。 (2) 定额10-2-5、6子目,系指其预制混凝土(钢)构件,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时的垂直运输机械情况;若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5。 (3) 定额10-2-7、8子目,定额仅列有卷扬机台班,系指预制混凝土(钢)构件安装(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完成后,维护结构砌筑、抹灰等所用的垂直运输机械。 5、 20以上垂直运输机械: (1) 其他混合结构,适用于除影剧院混合结构以外的所有混合结构。 (2) 其他框架结构,适用于除影剧院框架结构、体育馆以外的所有框架结构。 (3) 垂直运输机械系数表中的结构类型: 全现浇:内、外墙及楼板均为现浇混凝土,局部内墙为砌体; 滑模:采用滑升钢模施工的内、外墙及楼板均为现浇混凝土,局部内墙为砌体; 预制框(排)架:采用吊装机械(含塔吊)安装预制构件,墙体为框架间砌筑; 内浇外挂:内墙为现浇混凝土剪力墙,外墙为预制混凝土挂板,局部内墙为砌体。 (4) 预制框(排)架结构中的预制混凝土(钢)构件,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时,其垂直运输机械执行定额系数表中的系数0.96;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时,执行10-2-7、8子目,并乘以系数1.05。 6、 轻钢结构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仅适用于定额名称所列明的工程内容。 7、 同一建筑物,应区别不同檐高及结构型式,分别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工程量。高层外墙外垂直面为其分界。 8、 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烟囱、水塔、筒仓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其结构顶面的高度。 9、 构筑物现浇混凝土基础,深度大于3时,执行建筑物基础相关规定。 10、 现浇混凝土贮水池的贮水量,系指设计贮水量。设计贮水量大于5000t时,按10-2-49子目,增加塔式起重机的下列台班数量:10000t以内,增加35台班;15000t以内,增加75台班;15000t以上,增加120台班。 11、 建筑物主要构件柱、梁、墙(包括电梯井壁)、板施工时均采用泵送混凝土,其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若主要结构构件不全部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乘此系数。 12、 檐高超过20的建筑物,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的计算基数为除下列工程内容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 (1) 室内地坪(0.000)以下的地面垫层、基础、地下室等全部工程内容; (2) 0.000以上的构件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含:钢筋、混凝土搅拌和模板)及工程内容; (3) 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构件运输工程内容。 为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编制预结算时,应将上列工程内容与其他工程量分列。 13、 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其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14、 单独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和外墙装饰工程,也应计算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其计算方法和相应规定,同整体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单独内装饰工程,不适用上述规定。 15、 建筑物内装饰超高人工增加,适用于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饰工程的情况。 (1) 6层以下的单独内装饰工程,不计算超高人工增加。 (2) 定额中“层层之间“,指单独内装饰施工所在的层数,非指建筑物总层数。 16、 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适用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建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承建时,应执行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不得按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子目分别计算。 17、 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按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相应规定计算工程量和套用相应定额。 18、 建筑物外墙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外墙装修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顶面的高度。同一建筑物,外墙装饰高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高层与低层交界处的工程量,并入高层部分的工程量内。 19、 建筑物外墙局部装饰时,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外墙装修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外墙装饰顶面。 20、 建筑物内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子目中的层数,指建筑物(不含地下室)的总层数。同一建筑物,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 21、 单独施工装饰类别为类的内装饰,其内装饰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乘以系数1.2。 第三节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1、 构件运输,包括场内运输和场外运输。场外运输,系指施工单位将构件从构件预制厂运至施工现场构件堆放点的运输。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在吊装机械起吊点半径15范围内的地面移动和就位,已包括在安装子目内。超过15时的地面移动,按构件运输1km以内子目计算场内运输。起吊完成后,地面上各种构件的水平移动,无论距离远近,均不另行计算。 3、 门窗运输的工程量,以第五章门窗洞口面积为基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0.975;木窗,0.9715;铝合金门窗,0.9668。 4、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的安装高度,指建筑物的总高度。 5、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机械栏列出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消耗量的,为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其余,除定额注明者外,为塔式起重机安装。 6、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定额按单机作业编制。双机作业时,轮胎式起重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2;三机作业时,乘以系数3。 7、 10-3-201柱加固子目,是指柱安装后至楼板提升完成前的预制混凝土柱的搭设加固。其工程量,按提升混凝土板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8、 其他混凝土构件安装及灌缝子目,适用于单体体积在0.13以内(人力安装)、或0.53(5吨汽车吊安装)以内定额未单独列项的小型构件。 9、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未计入构件的操作损耗。施工单位报价时,可根据构件、现场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构件损耗率。编制标底时,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相应规则计算的工程量,乘以下表规定的工程量系数: 定额内容 构件类别 运 输 安 装 预制加工厂预制 1.013 1.005 现场(非就地)预制 1.010 1.005 现场就地预制 1.005 成品构件 1.010 10、 预制混凝土(钢)构件安装机械的采用,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檐高20以下的建筑物,除预制排架单层厂房、预制框架多层厂房执行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外,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 (2) 檐高20以上的建筑物,预制框(排)架结构可执行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其他结构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子目。第四节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1、 胶合板模板,定额按方木框、18mm厚防水胶合板板面、不同混凝土构件尺寸完成加工的成品模板编制。施工单位采用复合木模板、胶合板模板等自制成品模板时,其成品价应包括按实际使用尺寸制作的人工、材料、机械,并应考虑实际采用材料的质量和周转次数。 2、 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的模板,按其展开高度乘以基础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基础与基础相交时重叠的模板面积不扣除;直形基础端头的模板,也不增加。 3、 杯形基础和高杯基础杯口内的模板,并入相应基础模板工程量内。 4、 现浇混凝土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子目,定额未考虑下翻梁的模板因素。 5、 现浇混凝土柱模板,按柱四周展开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1) 柱、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柱模板面积。 (2) 柱、板相交时,不扣除板厚所占柱模板面积。 6、 构造柱模板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形式的构造柱和实际支模大于混凝土外露面积等因素,适用于先砌砌体,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夹墙柱情况。 构造柱模板,按混凝土外露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构造柱与砌体交错咬茬连接时,按混凝土外露面的最大宽度计算。 7、 现浇混凝土梁(包括基础梁)模板,按梁三面展开宽度乘以梁长,以平方米计算。 (1) 单梁,支座处的模板不扣除,端头处的模板不增加。 (2) 梁、梁相交时,不扣除次梁梁头所占主梁模板面积。 (3) 梁、板连接时,梁侧壁模板算至板下坪。 8、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墙、柱连接时,柱侧壁按展开宽度,并入墙模板面积内计算。 (2) 墙、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墙模板面积。 9、 现浇混凝土板的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 伸入梁、墙内的板头,不计算模板面积。 (2) 周边带翻檐的板(如卫生间混凝土防水带等),底板的板厚部分不计算模板面积;翻檐两侧的模板,按翻檐净高度,并入板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 板、柱相交时,不扣除柱所占板的模板面积。但柱、墙相连时,柱的与墙等厚部分的模板面积,应予扣除。 10、 现浇混凝土密肋板模板,按有梁板模板计算,斜板、折板模板,按平板模板计算;预制板板缝大于40mm时的模板,按平板后浇带模板计算。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倾斜度大于15时,其模板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11、 现浇混凝土悬挑板的翻檐,其模板工程量按翻檐净高计算,执行10-4-211子目;若翻檐高度超过300mm时,执行10-4-206子目。 12、 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超高: (1) 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定额按支撑高度3.60编制。支模高度超过3.60时,执行相应“每增3”子目(不足3,按3计算),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2) 构造柱、圈梁、大钢模板墙,不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3) 支模高度,柱、墙:地(楼)面支撑点至构件顶坪;梁:地(楼)面支撑点至梁底;板:地(楼)面支撑点至板底坪。 (4) 梁、板(水平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支模高度-3.6)/3(遇小数进为1) 超高工程量(2)=超高构件的全部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5) 柱、墙(竖直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分段计算:自3.60以上,第一个3为超高1次,第二个3为超高2次,依次类推;不足3,按3计算。 超高工程量(2)=(相应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6) 墙、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超高,并入墙、板支撑超高工程量内计算。 (7) 轻体框架柱(壁式柱)的模板支撑超高,执行10-4-148、149子目。 13、 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池槽中间的空心部分。 14、 现浇混凝土墙模板中的对拉螺栓,定额按周转使用编制。若工程需要,对拉螺栓(或对拉钢片)与混凝土一起整浇时,按定额“注”执行;对拉螺栓的端头处理,另行单独计算。 15、 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工程量,可直接利用按第四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 16、 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定额单位为3的,可直接利用按第八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定额单位为2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定额未列项目,按建筑物相应构件模板子目计算。 17、 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模板含量参考表,系根据代表性工程测算而得,只能作为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的参考。 第五节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1、 本节定额,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编制。编制时,对机械种类不同、但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完全相同的子目,进行了合并。 2、 塔式起重机基础及拆除,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的搅拌、浇筑、养护及拆除,以及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的铺设。 3、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指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及拆除。 4、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指大型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现场运至另一施工现场25km以内的装卸、运输(包括回程)、辅助材料以及架线等工作内容。 5、 本节定额的项目名称,未列明大型机械规格、能力等特点的,均涵盖各种规格、能力、构造和工作方式的同种机械。例如:5t、10t、15t、20t四种不同能力的履带式起重机,其场外运输均执行10-5-19履带式起重机子目。 6、 定额未列子目的大型机械,不计算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7、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600m2以内,计1座;超过600m2,每增加400m2以内,增加1座。每座基础,按10m3混凝土计算。 (2)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按标底汇料表中的大型机械,每个单位工程至少计1台次;工程规模较大时,按大型机械工作能力、工程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等具体因素确定。 8、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超过25km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另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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