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西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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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西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16 9:49:21 编辑:管理员 录入:管理员 浏览次数: 5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共阜阳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阜201065号)及颍州区关于印发颍州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阜州秘20112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预警机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全街道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第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坚持从严治党、宽严相济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是指党工委和纪工委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和群众意见需要了解和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种方式,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的机制。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预警机制实施主体是党工委、纪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第六条全街道的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工作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具体业务由预警办承办。第七条建立由预警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收集线索,通报情况,研究工作。第八条街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街道预警工作,对全街道预警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章 预警级别划分第九条 根据群众反映、组织掌握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出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预警级别共划分为三级:1、蓝色预警,主要是针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群众意见需要了解和澄清情况时实施。2、黄色预警,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时实施。3、红色预警,主要是针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时实施。第四章 预警方式方法第十条 实施预警的主要方式为谈话函询、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谈话函询主要针对蓝色预警对象实施;警示诫勉主要针对黄色预警对象实施;责令纠错主要针对红色预警对象实施。根据发现的错误情节,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可以依次分步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方式单独实施。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主要采取约谈、发函询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反映人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对反映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予以了结;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处理。第十二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警告其终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应转为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第十三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诫勉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纠错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转为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纠错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第十四条 预警实施部门一般在预警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结。第十五条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形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一)书面预警。预警办通过发询问函、警示诫勉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二)谈话预警。实施谈话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1、制定谈话方案。预警办就预警对象存在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2、确定谈话人员。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党工委成员或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预警对象为街道办事处党政副职的,由街道党政正职和纪工委书记谈话;街道站、所、部门负责人,村级干部由党工委成员或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谈话。3、通知预警对象。由预警办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4、实施预警谈话。要向谈话函询对象核实了解群众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向警示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责令纠错对象指出错误事实,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第十六条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对于谈话函询对象,在表中反映其承诺情况;对于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报纪工委领导批准,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责令纠错通知书。第十七条预警工作台帐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理、跟踪监督,建立一案一例的台帐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工委留存备案。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预警线索来源的渠道主要有:9条1、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2、上级交办或下级报送的问题;3、在案件查办及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4、纪工委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7、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8、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9、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第十九条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应当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注意发现和掌握预警线索,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的、媒体披露的预警线索。第二十条执纪执法机关及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给予预警的线索,应当及时填写“预警线索移送表”向所属党工委或纪工委移送。第二十一条党工委和纪工委要对收集到的线索认真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 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属于案件线索的不能实施预警。第二十二条党工委和纪工委负责对本级预警对象的排查、确定。第二十三条谈话函询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予以审定。第二十四条 实施预警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预警,报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股级干部的预警,由街道党工委或纪工委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预警对象确定后,预警办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提出预警建议。属于函询谈话、警示诫勉的,送纪工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属于责令纠错的,送纪工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纪工委组织实施。纪工委确定的预警对象,由纪工委书记组织实施。对需要开展预警工作的,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实施单位应当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第二十八条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到预警询问函或接受预警谈话后,应在10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第二十九条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第三十条责令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向预警办说明情况后,由预警办填写延期整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延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日。预警办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回访。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纪工委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第三十一条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对象的预警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通报。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纠错对象本人所在党支部通报,向党工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三十二条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要严格按照预警机制的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预警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应预警的问题压瞒、拖延和不办;预警对象要积极配合各级党组织,主动就预警事项作出解释说明,需要整改的及时加以整改。对拒不落实预警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对象适用于全街道领导干部(含股级副职)。其他党员干部比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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