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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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编号:JZC201226采购人: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2012年10月19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招标需求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 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现就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1.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编号:JZC201226。2.采购组织类型:集中采购。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采购内容及预算: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含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选址位于绩溪县印潭路以北、西区公园以西,总建筑面积约2500m2。相关要求见招标文件。采购预算25万元。5.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5.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5.3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并具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5.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招标文件的发售:6.1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直接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招标文件。6.2各投标人在投标之日提交投标文件前,在我中心投标现场办理招标文件缴费手续。6.3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售后不退。7.投标保证金:7.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500元。投标人应将保证金汇(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不接收现金;7.2保证金应于2012年11月9日8时30分前到达指定账户。8.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2年11月9日9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安徽省绩溪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拒收。9.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2年11月9日9时在安徽省绩溪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10.联系方式:采购人: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程利军 联系电话:0563-8168852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绩溪县招投标中心地点:绩溪县木牌楼10号(适之路华阳派出所隔壁) 联系人:程工 胡工 联系电话:05638166637 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2012年10月19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编号:JZC201226.2采购人: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绩溪县招投标中心3投标人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3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并具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本项目中标服务费:2000元。5采购预算:25万元。6保证金: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2500元;2.投标保证金应于2012年11月9日8时30分前到达集中采购机构指定账户;3.保证金指定账户及账号:(1)保证金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绩溪县支行,收款人:绩溪县招投标中心,账号:1317096009200043563。(2)保证金开户银行:绩溪农村合作银行,收款人:绩溪县招投标中心,账号:20000260016110300000018。(3)投标人可选择其中一个账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绩溪县招投标中心JZC201226号招标采购保证金)。4.投标人汇(转)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5.未按上述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7现场踏勘:招标采购单位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采购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人使用的资料,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8答疑与澄清:招标文件收受人如认为招标文件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2012年10月26日17:00前(以到达为准)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应当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符合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供原件;书面质疑的提交人应当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招标采购单位在质疑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回复的内容在“绩溪县招投标网”上发布,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也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答疑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9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澄清的,可以对其进行补充或修改、澄清,并在“绩溪县招投标网”公布补充、修改或澄清的内容,不再另行通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组成。1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60日。1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1月9日9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绩溪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13开标时间:2012年11月9日9时;开标地点:绩溪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14开标现场验证:1.投标人应在开标会现场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材料:1.1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上均为原件;1.2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投标的情形须提供)、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件,均为原件;1.4以上证明材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没有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在评审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审查,如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且有效的视同已在现场提交。以下情形下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将被视为与提供原件相同的效力:(1)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应当提供证件的主要信息);(2)证件原件办理年审、换证或遗失等情形的,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证件的主要信息。2.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下列评标相关材料的原件:2.1投标人2010年以来承担的类似业绩(指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证明材料:合同书;2.2 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设计奖的获奖证书;2.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承担的类似业绩(指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证明材料:合同书及其他足以证明其为该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2.5拟派项目组其他成员的职称证书、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2.6投标人没有在开标会上提交上述材料原件的,在评审时作为相关评分因素不得分处理。3.上述第一、第二条所指的材料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与身份证件核对后,身份证件退还投标人代表,其余材料将由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清点、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后退还给投标人。1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6采购信息公告(公示)媒体: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预中标公示等)公告的媒体有:宣城市政府采购网(http:/61.135.231.198/anhui/xuancheng/)、绩溪县招投标网(www.jixiztb.com)。17中标通知书:预中标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自接到集中采购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18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9付款方式:1.提交初步设计成果(送审本)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2.提交最终设计成果(审定本)及施工图成果后30日内,余款支付完毕。20项目完工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完成本项目并提交合格的成果资料。2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履约保证金金额:2500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后,履约保证金如有余额,无息退还。1 . 总 则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定义1.2.1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次招标的绩溪县招投标中心。1.2.2采购人:是指采购单位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2.3供应商:是指对本次招标采购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企业。1.2.4投标人: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从集中采购机构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1.2.5“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1.2.6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须承担的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相关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1.2.7“项目”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1.2.8招标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应无条件响应,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3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1.4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指: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单份合同)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经验,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指设计合同书复印件)。1.5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6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1.7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8转包与分包本项目工程设计服务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分包。1.9现场勘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条。1.10特别说明:1.10.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之日递交投标文件前,在投标现场办理招标文件缴费手续,向集中采购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未按规定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10.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1.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10.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其他责任。1.10.5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除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撤回、密封不符合规定退回等招标文件规定情形外,均不退回投标人,请投标人自行做好存档。1.11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条。1.12质疑和投诉1.1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1.12.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符合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供原件;书面质疑的提交人应当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1.13中标服务费: 2000元,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集中采购机构。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招标需求(4)评标办法(5)合同主要条款(6)部分投标文件格式(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2.2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2.3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4.1招标文件的答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条。2.4.2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未提出疑问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提出疑问的,视为无疑问,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时间答疑。2.4.3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2.4.4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4.5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第六章已提供投标文件格式或要求的按此格式、要求编制,没有提供的由投标人自拟,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认为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视为无效投标,或者相关评分项目不得分处理。 3.1.1商务文件包括:(1)投标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招标文件);(3)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招标文件);(4)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招标文件);(6)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要求见招标文件);(7)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格式响应情况表(格式见招标文件);(8)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有);(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3.1.2技术文件(1)机构设置及主要设计人员情况介绍(格式见招标文件);(2)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格式自拟);(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3.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3.2.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3.2.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3.3投标报价3.3.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向采购人提供本次采购的服务所需的所有款项,应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人员食宿费用、设备投入、租赁及折旧等费用、各项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金。采购人取得招标采购所指的服务,除了支付上述款项外,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一方任何款项。3.3.3最终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4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以及中标后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4.1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4.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3.4.3项目负责人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证明材料;3.4.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3.5证明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3.5.1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前如标有“”号,则表示该参数为关键性商务或技术参数,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满足,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中将被视为无效投标。3.5.2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如果是国家实行许可证、资质证等经营准入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无条件附上有关证书。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将被认为对招标文件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3.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3.6.1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6.2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发布在指定的网站上。3.6.3投标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3.7投标保证金3.7.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投标人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否则,将在评审时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3.7.2保证金缴纳形式:电汇、转账 。3.7.3保证金应以投标人的账户汇(转)出,不得请其他投标人代汇(转),也不得从个人的账户代汇(转)。投标人汇(转)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将在评审时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3.7.4保证金的退还: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返还情形外,集中采购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向集中采购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退还。退还保证金的信息将发布在“绩溪县招投标网”上,请投标人自行查看。3.7.5保证金不计息。3.7.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投标的; (3)中标人拒绝按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拒绝按中标结果(包括技术条件、商务条件、成交价格等)签订合同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及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行为。3.8投标文件的编制3.8.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3.8.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以及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3.8.3投标文件封面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公章。3.8.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正文格式中要求投标人盖章、签名的,应当由投标人盖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指既未盖章也未签名),或仅由委托代理人签名而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在评审时将视为无效投标。3.8.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由投标人盖公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3.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修改和撤回3.9.1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3.9.2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应分别编制并分别装订成册。3.9.3所有投标文件各册均为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如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3.9.4投标文件正本、各副本应当分别装订,不得将“正本”、“副本”装订在同一册里。3.9.5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密封袋密封。投标文件的包装袋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退还给投标人。3.9.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3.10投标文件的递交3.10.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退还给投标人。3.10.2投标文件必须由专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注明的地址送达,采用特快专递、电话、传真形式的,将被拒绝。4.开标4.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到。4.2开标程序:4.2.1开标会由集中采购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4.2.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4.2.3 投标人递交资格证明材料。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4条。4.2.4 投标人递交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详见须知前附表第14条。4. 2.5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没有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退还给投标人。4.2.6主持人在开标会上确定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主要条款,并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记录上签字确认。4.2.7开标会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5.评标5.1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奇数组成。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5.2评标的方式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5.3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5.3.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5.3.2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5.4评标程序5.4.1投标文件初审。5.4.2错误修正。5.4.3澄清有关问题。5.4.4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6.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择优确定预成交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决定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视为竞争性谈判首轮报价。7.定标7.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7.2集中采购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依据评标报告在相关网站上公示预中标情况,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开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到达为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取得的中标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8.合同授予8.1签订合同8.1.1中标人应自接到集中采购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无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8.1.2中标人应当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否则,视同其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如有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该期间计算以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本次采购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8.1.3中标人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至少一式四份。8.1.4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对其作实质性的修改,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8.1.5采购人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绩溪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备案。8.1.6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拖延、拒签合同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8.1.7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8.2履约保证金8.2.1中标人按须知前附表第21条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集中采购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按8.1.6条规定处理。8.2.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可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9.合同的履行9.1双方签订的合同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成交项目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导致其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的损失。9.2中标人提供的设计等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9.3因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合格,而给采购人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9.4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因素变动而带来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5结算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付款,付款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付款责任。第三章 招标需求 1.采购内容:1.1采购内容:绩溪县规划展示馆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相关服务。 1.2工程概况:绩溪县规划展示馆,选址位于绩溪县印潭路以北、西区公园以西,总建筑面积约2500m2。2.成果资料及标准: 2.1应当提交的成果资料:设计成果资料10套以及电子版图文。2.2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时提交成果,跟踪工程施工做好后续服务。2.3要求中标单位至少提供2个可比选设计方案供绩溪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后确定的设计方案出施工图纸。3.机构及人员要求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应及时组建相应的机构,配备设计队伍。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必须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并具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4.项目完工时间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提供合格的成果资料。 第四章评标办法 1.总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20分、技术分60分、商务分2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者排名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技术分高者排名优先;仍相同的,抽签确定排名。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评分过程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2位。2.评标程序2.1评标程序2.1.1投标文件初审;2.1.2错误修正;2.1.3澄清问题;2.1.4技术分评审;2.1.5商务分的评审;2.1.6价格分的评审;2.1.7确定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2.2投标文件初审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初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而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主要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如果认为评标需要可以寻求外部证据。2.3 投标无效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的,将在评审时被视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澄清、修改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名,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2.3.1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未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须知前附表第14条中第1.1、1.2、1.3条所指的资格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材料被认定无效的;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封面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仅由委托代理人签名而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5)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的(审查对招标文件中带“”商务条款的响应情况)。 (6)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2.3.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人员的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查技术文件中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设计人员情况介绍”)。(2)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3)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审查对招标文件中带“”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 2.3.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的; (2)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4)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2.3.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无效。2.4错误修正。评委会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并按下列原则修正: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报价明细表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5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人因疏忽、笔误造成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其他差错的,评标委员会在认定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上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将被视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2.6投标文件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2.6.1由评标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经修正和澄清后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顺序为:先进行技术分的评审,再进行商务和其他分的评审,最后进行价格分的评审。2.6.2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3. 评标内容及标准3.1价格分(2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留小数2位):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003.2技术分(60分)3.2.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35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中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设计人员情况介绍”,以及开标会上提供的原件)(1)机构设置(5分)。组织机构设置科学、职责设定合理、人员配备充足的,得5分;其余得3-4分。(2)项目负责人(19分)。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职称得3分。凭开标会上提供的职称证书原件评分,无原件不得分。投标人每提供一份拟派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所承担的类似业绩(指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证明材料的得4分,该项最多得8分。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书及其他足以证明其为该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应为第三方证明材料,如合同书中已明确其为项目负责人的可只提供合同书),其原件需在开标会上同时提供,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0年以来获国家级设计奖的得6分;获省部级设计一等奖的得5分,二等奖得4分,三等奖得3分(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加分,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需要在开标会上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3)其他设计人员(11分)。设计队伍其他成员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每一名得2.5分,该项最多得5分。设计队伍其他成员具有高级职称的,每一名得2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一名得1.5分,该项最多得6分(同时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以高级职称计分,不累计加分)。注:该项(其他设计人员)评分需投标人在开标会上提供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最近一期社保缴费清单(应由社保部门盖章,可以是复印件)以证明该人员为投标人所聘用。未提供上述材料的,该项不得分。3.2.2勘察设计工作大纲(18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中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1)工作大纲总体内容(9分)内容充实,表述清晰,设计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得9分;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设计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8分;任意一项不合理或错漏扣0.5分(在8分基础上),最多扣1分;无方案不得分。(2)工作进度与保证措施(9分)勘察设计工作进度满足要求、保证措施可行的,得9分;基本满足工作进度要求、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8分;任意一项不合理或错漏扣0.5分(在8分基础上),最多扣1分;无进度与措施不得分。3.2.3后续跟踪配合服务安排及措施(7分)后续跟踪配合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无安排与措施不得分。3.3商务分(20分)3.3.1投标人业绩(8分)。投标人每提供一份2010年以来所承担的类似业绩(指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证明材料的得4分,该项最多得8分。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书,其原件需在开标会上提供,否则不得分。3.3.2投标人获奖情况(6分)。投标人2010年以来获国家级设计奖的得6分;获省部级设计一等奖的得5分,二等奖得4分,三等奖得3分(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加分,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需要在开标会上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3.3.3质量体系认证(3分)。投标人获得ISO系列管理体系认证的,凭开标会上提供的证书原件得3分。3.3.4投标文件制作(3分)。投标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投标文件存在非实质性偏差、错漏的,每项(次)扣 0.5 分,该项最低得1分。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经设计采购招标,委托人确定被委托人承担 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费用及支付1.1本项目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1.2被委托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资料经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付清款项。 第二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2.1本合同协议书2.2设计合同条款2.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2.4 委托人要求、委托书及技术规范第三条:当项目的建设委托人变更时,委托人应书面通知被委托人并协商合同终止或变更事宜。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人、被委托人可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自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委托人名称: 被委托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二、 设计合同条款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中标通知书; 2.2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被委托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委托人要求及中标通知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第五条 委托人向被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支付方式合同进度支付按第一章第一条执行。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委托人责任 7.1.1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委托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被委托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被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被委托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被委托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被委托人所耗工作量向被委托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同意,被委托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委托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被委托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超过一半时, 。 7.1.4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被委托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且被委托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被委托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1.5委托人要求被委托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被委托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人应支付赶工费。 7.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 提供解决。 7.2被委托人责任 7.2.1被委托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7.2.2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7.2.3被委托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被委托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 7.2.4由于被委托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7.2.5合同生效后,被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委托人应双倍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7.2.6被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调整补充。被委托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7被委托人必须配合委托人做好本工程的工程预算评审。 第八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9.1被委托人应派设计代表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9.2被委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9.3本工程项目中,被委托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委托人需要被委托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4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9.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 7 补充约定: 第六章 部分投标文件格式1.商务文件格式1.1商务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商务文件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1.2商务文件目录(1)投标函(格式附后)- (2)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3)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附后)-(4)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6)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7)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格式响应情况表(格式附后)-(8)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有)-(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1.3投标函格式:投 标 函致: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项目编号:_ _),签字代表_ (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 _(投标人名称)提交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二份。据此函,我方承诺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2.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我方的投标报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金。4.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服务成果。5.本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60日。6.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7.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 _邮编:_ 电话:_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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