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纪律与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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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与奖惩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节 奖励 第五条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件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人力行政部审核;3.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警告处分,并给予罚款50元。1在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打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工作时间内仪容不整,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早退、旷工;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4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课程等;5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指挥;6浪费水电等情节轻微;7破坏环境卫生,乱扔乱倒者;8.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又未如期完成;2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在禁烟区吸烟;3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4.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较轻重者。(三)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辞退/开除: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泄露公司技术和经营信息,将公司信息用于自营或为第三方经营;3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长期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4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撕毁、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7拒绝听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8.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20%- 30 %;第二责任人赔偿 15 %- 20%;第三责任人赔偿 5 %- 10 %。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四节 程序第十条 人力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报告、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事态,匪谤他人的,要予以惩罚。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人力行政部提出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第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人力行政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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