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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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9-9 11:51:37管理员点击:850评论数:0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和企业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河南制造的产品。第三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规范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申报;(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三)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评价、宣传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河南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第六条 省名推委是由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省名推委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省名推委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河南省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规划;(二)组织拟订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三)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四)审定并公告河南省名牌产品名单;(五)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六)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七)审查并推荐省内有望争创中国名牌的产品。第七条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省名牌产品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九)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河南省内的;(二)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四)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五)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六)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第十二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包括采用标准的先进性,产品等级品率及质量损失率;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有效性,包括企业资源保护能力、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开展QC活动及TQM活动情况等。第十三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规模水平及在同行业中的排名、企业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产品技术在全国同行业中的领先情况等三个指标,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省名推委另行制定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第五章申报与评价程序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二)最近三次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三)企业质量认证证书(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均可)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体系的证明材料;(四)产品现执行的标准文本及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五)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的证明;(八)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 各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材料,负责组织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中介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用户满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提出综合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名推委秘书处。第十七条 省名推委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有关专家按照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的综合评价,确定候选名牌产品。第十八条 候选名牌产品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媒体公示、省名推委审定通过后,由省名推委授予其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第二十条 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二)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省免检产品的待遇;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予以免检;(三)河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四)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安排。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制作、使用、监督和管理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始终保持品派的含金量。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公布。第二十四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定期(一年一次)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省名推委秘书处。当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不稳定或质量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停止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自觉维护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河南省名牌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由省名推委根据查证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消该产品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六条 用户与消费者有权对河南省名牌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省设立“河南省名牌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用于河南省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奖励对争创河南省名牌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参与河南省名牌产品审查、评定和监督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法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撤销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第三十条 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的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工艺美术品、工程、服务类产品。这些产品的评定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豫质监质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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